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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病友注意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已於民國100年1月10日三讀通過,並於2月1日總統公布後施行。修法重點與病友權益息息相關,您不可不知。其中針對身障者「行」的權益,有以下修正重點:

一、 擴大身心障礙者搭乘交通工具享半價優惠之條件:往後身心障礙者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一律以半價計算,且不受戶籍的限制。舉例來說,設籍在高雄的病友們,往後搭乘台北捷運也將享有半價優惠。

二、 國內航空業者不得拒載身障者:國內航空業者除了民航局規定的飛安因素之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載身心障礙者。若認為身障者必要有人陪同時,也不得向其陪同者收取費用。期待透過該法令強制規定,改善長期以來身障者被國內航空公司拒於門外之窘境。

三、 明定政府規劃無障礙大眾運輸服務之內容:於身權法中要求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應分別就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大眾運輸工具分章節訂定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等應遵行事項。

四、 增加保留身障停車位之單位:提供公眾服務之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等設有之停車場,需保留至少2%的身障專用車位,以供身障者洽公使用。

  再者,身權法第46條原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法條,經大法官解釋後具違憲之虞,將於今年10月31日停止適用。因此為保障視障者就業權益,此次修法也增列多項條文:

一、 特定職業定額雇用視障者:政府機關委託辦理、總機與客服人員若超過10人以上的電話服務,必須雇用超過1成的視障者。

二、 非視障者不得於醫院、車站、機場、公園及政府機構等場所從事按摩,將上述公共場所保留給視覺障礙者提供按摩服務。

三、 鼓勵大專院校開辦按摩相關科系,並保障視障者就學與入學的機會。

  此外,為使以ICF作為身障鑑定之影響降至最低,101年7月實施時將先以新申請手冊、原有手冊到期或申請重新鑑定者為適用對象。待實施3年,將鑑定與需求評估指標及工具修正較為成熟後,於104年7月再開始運用於現已領有永久手冊之身障者,以確保其權益之影響為最小。

  本次修法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自98年通過後最大幅度的調整,除了上述修正重點之外,也更重視身障者應考時的個別需求,通訊設施的無障礙環境並獎勵企業提高身障員工雇用率等措施。若您想更進一步了解詳細修法內容,請參考附件或至行政院公報查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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