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身心障礙者福利
一、概 述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公平參與社會之機會,因應身心障礙人數增長、個別性需求多元及國際潮流趨勢,民國86年4月23日將「殘障福利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又於96年7月11日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本次修正名稱係視身心障礙者為獨立自主的個體,參採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定義身心障礙者,俾因應身心障礙者確切之需求。除修正各專章名稱外,為能符合國際潮流趨勢,本次修法更有數項重大變革,強調以就業、教育機會的提升,增進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品質,不再偏重金錢補助,以積極的福利取代消極的救濟等規定,各相關機關據以研修(訂)有相關子法,以促進法制之落實。
截至96年底止,經鑑定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口數,已達102萬760人,障礙類別計有16類,佔總人口4.45%,其中肢體障礙者約佔39.47%,聽障者約佔10.66%,重要器官失去功能約佔10.22%,慢性精神障礙者約佔9.52%,智能障礙者約佔9%,視障者約佔5.32%,較95年底成長3萬9,745人。又由近年統計分析,每年均呈現成長趨勢,因而有愈來愈多的身心障礙者亟待扶助,協同跨越障礙,保障權益福祉。
政府為加強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每年均專列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且迭有增加,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近15年來用在身心障礙者相關福利經費亦逾2,376億餘元,其中本部編列經費高達507億餘元(詳如附表)。因應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政府的身心障礙福利政策將依台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結果,朝向保障經濟安全、托育養護服務、提供無障礙生活環境及促進社會參與等方向規劃。
二、經濟安全
(一)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政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及保障其經濟生活,依據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8條第2項法規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生活補助費3,000元至7,000元。
|
(二) | 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 依據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政府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補助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但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負擔」,本部依本法同條第2項據以訂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對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軍人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等社會保險所需自行負擔的保險費,按照其障礙等級予以補助。該項補助經費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但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由中央政府負擔。本部每年編列經費辦理是項福利措施,96年度編列補助經費21億8,727萬5,000元。 |
(三) | 財產信託制度: 為使身心障礙者於其直系親屬或扶養者老邁時,仍受到應有照顧及保障和增進身心障礙者、家長了解財產信託之意涵及可行方式,促進身心障礙者財產有效管理及保障生活權益,本部已完成委託研究「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制度建立之研究」供規劃參考,並補助辦理「心智障礙者信託業務研討會」、「以身心障礙者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簽訂法律專業人員培訓計畫」、「以身心障礙者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簽訂實驗計畫」、「身心障礙者安養監護及財產信託制度推動研習計畫」、「智障者經濟安全及財產信託宣導計畫」、「身心障礙者安養監護及財產信託操作社政主管機關培訓研討會」,編印「身心障礙者安養監護及財產信託制度操作手冊」供有意辦理財產信託之家長參考,未來將賡續補助辦理推廣研習會,俾建立財產信託之正確觀念及培訓專業人員。目前配合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公布施行,已有臺灣銀行等多家銀行開辦信託相關業務。 基於我國國情因素,目前委由信託業者辦理財產信託之身心障礙家庭並不多,為推廣身心障礙者家庭有多種理財之管道與思考,立法院本(96)年6月5日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明定:「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未來有關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之規劃將以政策誘因吸引民間金融業者規劃多樣理財方案,以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選擇,保障身心障礙者得以於判斷力或理財能力不足時,有值得信賴之金融機構協助其理財,以有穩定的經濟來源。 |
三、生活照顧
(一) | 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自90年度由行政院主計處設算社會福利經費由各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0條規定,居家服務各法定項目為:居家照顧、家務助理、友善訪視、電話問安、送餐到家、居家環境改善、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96年度各地方政府辦理各項居家服務措施,累計受益人次約為396萬2千餘人次。 |
(二) | 身心障礙者社區照顧:
|
(三) | 機構式照顧:
|
四、輔具補助及資源服務整合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與服務整合,於91年訂頒「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服務整合方案」。該方案以服務窗口、資源配置、資訊整合、技術開發、廠商輔導、產品驗證、人才培育等7項措施為要領,建構以失能者為核心之輔具服務體系、服務傳遞模式,便利失能者有效運用輔具之無障礙環境,促進研發資源與成果運用共享,達成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與服務整合目標。又依據本方案第肆項規定,本方案實施期程自91年1月起至民國93年12月止共3年,期滿進行檢討修正,本部業於94年1月13日及94年3月25日邀集本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輔具資源與服務整合小組委員、相關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修正「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與服務整合方案」,且經本部第15次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於94年9月15日以台內社字第0940070472號函送相關部會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其權責事項積極規劃辦理。
(一) |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政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助器具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其生活自理能力,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以補助身心障礙者購置包括點字機、輪椅、柺杖、助行器、傳真機、移位機、居家無障礙設備、移位機、電腦輔助器具、助聽器……等生活及復健輔助器具。96年度補助經費計5億3,931萬餘元,平均每月受益人數4,436人。 |
(二) | 強化身心障礙者輔具維修及到宅評估服務:
|
(三) | 多功能、聽語障、顏面損傷、資訊科技及足部輔具資源推廣中心: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0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6條)規定:「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管理及研究發展等相關事宜」。各部(會、署)均依上開規定積極規劃辦理相關輔具研究發展中心,例如衛生署委託設置21個「醫療復健輔具中心」及25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教育部委託高雄師範大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復健醫院輔具中心及淡江大學成立大專校院聽語障學生學習輔具中心、大專院校肢障學生學習輔具中心以及視障學生學習輔具中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由所屬5區就業服務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之職場工作環境設備改善之職務再設計。 本部?加強推廣現有身心障礙者輔具服務,以普及輔具資源,除補助24個縣市設置地方輔具中心配合推廣輔具服務,擔任輔具評估、諮詢、裝配、回收、維修、媒合、訓練等服務窗口角色,以提供更為可近性之服務外,本部另自90年度起陸續成立五大輔具中心,96年度分別委託國立陽明大學設置「多功能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設置「聽語障輔具資源推廣中心」、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設置「顏面損傷輔具資源推廣中心」、財團法人科技輔具文教基金會設置「資訊科技輔具資源推廣中心」及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設置「足部輔具資源推廣中心」。 上述五大輔具中心96年度提供多元化之輔具服務,包括持續維護95年10月上線之「輔具資源入口網」,以整合國內外輔具資訊,方便各專業領域及民眾獲得輔具相關訊息,截至96年底,該網站新增並維護之輔具資訊內容包括國內外輔具中心447筆、國內外輔具研究發展成果293筆、國內外輔具產品資料庫2,044筆、國內外輔具專業人才2,591筆、國內外輔具資源相關連結1,159筆、輔具資源電子報每月發行量7,353份、常見輔具諮詢問答集271筆,96年全年度有84萬2,700點閱人次;五大輔具中心另提供臨床諮詢服務、辦理輔具展示、宣導活動及教育訓練,約有8萬3,626人次受益;為加強宣導並推廣輔具,除印製發送聽語障輔具選購指引及功能比較手冊2,000份外,另發行「輔具之友」期刊二期,共計8,000本,並出版顏面損傷者心理與社會支持作品集「幸福的印記」2,000本。 |
五、個別化專業服務
(一) | 身心障礙專業人員培訓: 為有效因應社會化需求,政府積極培訓各障礙類別專業人員,以強化工作之表現、技巧、專業成長及提昇服務品質。本部訂定「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培訓課程標準表」作為遴用及培訓專業人員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之參據。96年度本部委託中國文化大學等3單位,開辦教保員初級、進階班、教保員督導班及手語翻譯人員培訓班等4類別14班次;另於本部研習中心開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個案管理研習班等9類別15班次等,受益人數計1,789人。 |
(二) | 推展個案管理服務: 為使身心障礙者獲得最適當之輔導及安置,各縣市政府經由專業人員之評估,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諮詢、社會支持、輔導、安置及轉介等服務。本項經費自90年度由行政院主計處設算社會福利經費由各縣市政府辦理,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民間單位或自行辦理身心障礙者成人個案管理服務,運用社會工作方法,並結合醫療、教育、職訓、福利等相關服務資源,協助面臨多重問題與需求之身心障礙者解決問題並滿足需求。 |
六、各項福利服務活動
為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內涵,促進社會參與,提昇法人團體福利服務設備與品質,依據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及其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補助財(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休閒、育樂、研習等福利服務活動,並充實其設施設備,以促進其服務效能。而為宣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協助身心障礙者自立之立法意旨,本部除修訂「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或服務辦法」外,更於96年度賡續結合全國身心障礙機構、團體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秋節產品聯合促銷活動」,以彰顯身心障礙者烘焙食品才藝,經統計,本活動96年度銷售身障機構秋節禮盒9萬餘盒,金額達到近3,250萬元。另為響應國際身心障礙者日(12月3日),96年度以「因為有愛 幸福無礙」為主題,結合各級政府與障礙團體,辦理各項系列活動,以結合民間企業組織及媒體,共同喚起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重視與關懷。活動內容除有本部規劃之中華民國第11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頒獎典禮暨才藝表演,尚包括有身心障礙者藝術創作展、政策宣導嘉年華會及巡迴影展等多項活動,以促進落實「機會均等、全面參與」政策目標。
七、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
為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護、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相關事宜,乃依據本法第7條規定,訂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成立「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目前已召開24次委員會議,研議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護相關事宜。96年度推動之重要議題包括:
(一) | 完成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針對複評後考列丙等之二家機構,已積極輔導並完成改善。 |
(二) | 推動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及訂定無障礙設計規範,以增列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擴大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及修正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等,使公共建築物分類與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分類更趨一致。 |
(三) | 為落實推動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化,交通部台灣鐵路局、民用航空局、高速鐵路工程局等專案報告有關各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置及改善計畫期程。 |
(四) | 釐清庇護工場定位及功能,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有關庇護工場之相關規定研議配套措施,包括進行法制作業、鼓勵地方政府設置庇護工場、研訂進入庇護工場評估指標等相關因應措施。 |
(五) | 推動身心障礙牙科醫療服務網絡模式試辦計畫,96年度新增5家醫院、合計7家醫院參與試辦計畫,共同進行身心障礙牙科醫療服務;並補助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執行身心障礙者牙科醫療繼續教育計畫,以提升身心障礙患者就醫安全性及牙醫師服務品質與效益。 |
另因應96年7月11日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本部已於97年2月27日函頒「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原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更名為「內政部身心障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修正公布前依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謢委員會組織規程聘任之委員,繼續執行其任務至任期屆滿為止。
八、生涯轉銜服務整合
為使地方政府於辦理身心障礙者接受社會福利轉銜有所依循,本部業於94年11月21日函頒「身心障礙者接受社會福利服務轉銜實施要點」,復修訂「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並經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於95年6月20日第11次委員會議通過,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獲得持續而完整的全方位專業服務,截至96年底,計有18縣(市)已依方案規定成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小組,結合轄內勞政、教育及衛生部門共同推動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此外,為利相關政府部門、地方專業服務組織之轉銜資料均能透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換及彙整,達到身心障礙者服務總歸戶、服務無接縫的目標,本部乃委外建置「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服務資料管理系統」,且於96年7月正式開放使用。
另為提昇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轉銜服務之人力及知能,本部除自91年起規劃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研習班,96年度計辦理2梯次,合計參與人數為130人次,並擬定「推動地方政府落實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輔導計畫」,於96年度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輔導小組,實地走訪臺北縣、臺中縣、屏東縣及高雄市等4縣(市),期透過專業諮詢及協助,加強地方政府轉銜服務機制之建立,提昇其整合效能,輔導成果則將作為其他縣(市)推動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之參考。至在充實所需人力部分,本部已主動研擬計畫範例,輔導各地方政府依據「內政部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處理原則」研提申請計畫,以爭取自97年度起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充實所需專業人力,全案共補助103名專業人力,金額共計新台幣4,522萬7,000元整。
九、宣導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一) | 為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所生產之物品及可提供勞務,獲得更多銷售及服務機會,本部依據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62條規定,於94年10月24日頒訂「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為有效推廣本辦法,規劃建置「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以提供各義務採購單位及機構團體登錄查詢。 |
(二) | 已有260家身障團體及機構生產各項產品或服務,7,110所義務採購單位向各身障團體及機構採購物品及服務,95年度各機構產品及服務之總採購金額為54億9,399萬餘元,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成交總額:8億1,077萬餘元。96年度成果則需俟各單位依規定於97年6月30日前彙送後始能統計。 |
(三) | 依據本辦法第9條規定,義務採購單位未達5%採購比例者,應敘明理由並檢討改進;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受懲戒或罰鍰,95年度未達5%採購比例且無正當理由者計有3,575個義務採購單位,鑑於95年度為本辦法公布後具有實施成果之第1年,視為宣導期。因此對未達採購比例之各義務採購單位將相關人員成效納入年度考績考量。未來將賡續加強維護採購平台操作功能,加強採購意願及增進採購之便利性。於相關會議加強宣導提示及函請各單位加強辦理是項業務,另配合媒體播放加強宣導。 |
十、法規研擬(修)及研究發展
(一) | 全面修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原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業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15次院會完成三讀,並奉 總統於96年7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331號令修正公布。回顧86年將「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謢法」,係為消除帶有歧視意味之名稱,然精神上仍視身心障礙者為弱勢族群,需要被「保護」,故本次修正名稱係視身心障礙者為獨立自主的個體,等同一般人享有相同的權益,除修正各專章名稱,彰顯政府保障身心障礙者健康權、教育權、就業權、經濟安全、人身安全之決心,對於個別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則給予支持服務。此外,為能符合國際潮流趨勢,本次修法更有數項重大變革,強調以就業、教育機會的提升,增進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品質,不再偏重金錢補助,以積極的福利取代消極的救濟等,另參採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定義身心障礙者為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且因此影響其社會功能者,以正本清源,明確區辨服務對象,俾因應身心障礙者確切之需求,提供適切服務。 |
(二) | 委託國立中正大學王教授國羽進行「建構我國在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下身心功能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作業前導計畫建議書」: 本研究鑑於過去我國在『身心障礙』之定義及相關之法令規章,係以疾病或損傷為導向,而依醫療體系分科化之切割式鑑定分類方式,導致對身心障礙之界定與歸類欠缺分類學上概括性(generalized)、摘要性(summarized)、以及系統化(systemized)之一致性分類項(category)建置原則,既無法適切合理描述身心障礙問題,也難周延含蓋人體之全部身心障礙問題,且無法在不同類別之間達成互斥效果,不能周延反映出身心障礙者所需之照顧(care)、支持(support)及保護(protection)等之需求安排,當然更不易擬妥配套相關合宜之福利及權益措施。故各界期待能修改現行以疾病或損傷為導向,完全依醫療體系分科化之切割式之鑑定分類方式,改採依據『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分為8大類(category/family)身心障礙類別進行鑑定,又因現行身心障礙福利之提供係伴隨身心障礙手冊而來,該手冊之取得又僅由醫師一人鑑定決定,而易滋生不周延之困擾與弊端。因此,未來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系列配套之修法方向將朝向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鑑定及評估福利與服務需求。 爰此,期待藉由本研究探討國內現行16類身心障礙類別,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法後依據『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8大類身心障礙類別分類後,搜集他國已實施ICF作業方式與其身心障礙者福利及權益安排之提供準則,俾利從中提出具體可供我國借鏡之處,以做為我國規劃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相關政策、策略及作業執行之參考。綜上,本研究將可發展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之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作業之機制,並研擬出相關細部作業流程與籌組專業團隊之前置作業籌備建議,以提供政府單位建立相關專業人力資料庫及著手規劃相關專業培訓事宜。 |
(三) | 修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為檢討修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以更符合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本部邀集行政院衛生署、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與會共同研商討論並獲致共識,決議重點略以:增列部分輔具之補助對象、備註欄增列罹患罕見疾病之身心障礙者,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並註明所需輔具項目,可不受輔具標準表障礙類別及等級之限制、特殊個案授權地方政府專案核定。爰此,修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並於96年12月27日發布施行。 |
(四) | 訂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規定」: 按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6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障進住機構身心障礙者之安全,本部爰依上開規定於96年10月29日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地方政府及機構、團體代表召開會議研商,會中決議訂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自96年11月29日起實施。 |
(五) | 修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定型化契約範本」: 「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定型化契約範本」,係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13次會議決議,經本部於93年6月1日內授中社字第0930710866號公告實施已滿3年,適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為因應該法第65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接受委託安置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訂定轉介安置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前二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並瞭解各界對定型化契約範本就實務執行上究有無困難或有疑義之條文一併檢討,爰修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定型化契約範本」。 「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2則──「○○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介安置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契約書範本」及「機構收托(收容)身心障礙者契約書範本」,經本部分別於96年10月29日、96年12月3日及21日3次邀請消費者團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代表召開會議研商討論修訂完竣,並送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議,俟該會審議完畢,即發布實施。 |
十一、檢討與展望
身心障礙福利政策之推展,亟須各級政府秉持公平、正義原則,顧及國家社會、經濟整體均衡發展,並依各類弱勢族群之真正需要,結合民間各界資源,提供最適當的服務。政府的施政作為,亦應能掌握社會脈動,因應民眾需求,因此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推動,更應前瞻性、計畫性、步驟性的規劃建構完整的福利制度,提供完善的福利服務,讓民眾福祉獲得照顧。今後我們當以不斷地專業提昇促進福祉,賡續朝向下列主要方向來努力:
(一) | 強化經濟安全制度: 除賡續加強辦理生活、托育、養護及參加社會保險保費補助、重病醫療補助等經濟支持外,將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持續檢討相關福利服務補助經費之規定;另再加強身心障礙者安養監護、推展財產信託制度及配合國民年金制度之規劃、實施,以保障障礙者經濟安全,改善生活品質。 |
(二) | 加強居家及社區照顧服務: (1)賡續推展居家服務、日間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輔具服務外,亦將對於各地方政府設置輔具資源中心規劃辦理訪視督導作業,以加強瞭解其運作情形,協助提昇各縣市輔具資源中心服務品質。 (2)賡續推展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照顧服務試辦計畫,強化建構身心障礙者之社區日間照顧支持服務網絡,紓解其家庭照顧者壓力。97年度並將檢討試辦執行成效,據以作為後續推廣辦理之參考。 (3) 賡續推展成年心智障礙者居住服務實驗計畫,提供心智障礙者在尚有獨立居住能力及意願時,除接受安置教養機構照顧訓練外,能有獨立生活於社區之多元選擇。 |
(三) | 提昇機構照護品質: 因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修正,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機構輔導查核,並定期辦理機構評鑑,協助機構改善,提昇照顧服務品質。另對有意願參與障礙者養護服務之財團法人,輔導朝向小型化、社區化設置發展,以確保服務品質,保障障礙者權益。 |
(四) | 加強培訓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專業人員: 賡續補助辦理各類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居家照顧、日間照顧等支持服務相關教育訓練計畫,協助宣導推廣有關業務及提昇照顧者知能外,並將推動身心障礙福利社會工作人員分科分級訓練計畫,以落實培養不同階段身心障礙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能力。 |
(五) | 促進福利資源整合: 規劃整體性的身心障礙福利資訊系統,推展身心障礙者彙報及通報系統俾及時提供療育與服務,經由專業人員之評估,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服務,並建立個案資料庫及落實個案管理制度,以提供整體而持續之個別化專業服務;並持續促進各部會(衛政、教育、勞政等)政策整合機制,以加強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政策評估、方案規劃、協調聯繫等任務之落實執行。 |
(六) | 增進社會參與機會: 為提昇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活動,除賡續補助民間團體積極規劃辦理各項休閒、育樂活動外,未來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規定,督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積極辦理身心障礙者休閒及文化活動,讓有才藝之障礙者得以充分展現,對相關文化活動也應予以公平參與之機會。 |
(七) | 積極研修(訂)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法規: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通過,本部依據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所定法制作業期程,陸續研修(訂、廢)完成共計17項法規命令及3項行政規則相關子法,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落實各項福利服務工作之推展。 |
(八) | 有效運用身心障礙系統資料庫: 連結相關部門記載身心障礙者資訊之資料庫,持續完備估算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以為規劃身心障礙福利政策之依據,另期有效運用整合現有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像掃描作業系統與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庫,使資料庫內容更形完整且一致,增加統計數據之準確。 |
附表:歷年身心障礙福利經費表
說明:
本部89年度經費含精省後中部社會司身心障礙福利相關經費219,185千元。
本部90年度部分身心障礙福利經費已設算至地方政府。
本部96年度部分身心障礙福利經費包括台南教養院193,216千元、雲林教養院137,025千元、南投教養院486,050千元。
資料來源:中央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