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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3月1日起實施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優惠停車新措施 停車管理處,2006-02-06 發稿單位:停車管理處第三科 發稿日期:95年2月6日 連 絡 人:施金蘭 連絡電話:27590666轉6315 95年3月1日起實施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優惠停車新措施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表示,為身心障礙者便於在臺北市從事各項活動之停車需要,並兼顧公共停車資源有限及基於使用者付費暨權利與義務之對等原則,將自95年3月1日起實施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優惠停車新措施,該新措施及查核作業方式分述如下: ㄧ、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須由身心障礙者本人(如為被載送者,亦應在場)備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供查核無誤後,始得辦理免費停車優惠。 二、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外(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停車場時,須由身心障礙者本人(如為被載送者,亦應在場)備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供查核無誤後,始得辦理當次停車(含跨日停車)前4小時免費,以後半價收費;同一停車場每日限優惠1次,超過1次以上者,應依停車時數半價收費。 三、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路外計次收費停車場(立體、地下、 24小時收費之平面),須由身心障礙者本人(如為被載送者,亦應在場)備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供查核無誤後,得依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四、身心障礙者車籍登記為其本人所有之車輛,且自行駕駛車輛者,可憑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4證須同1人)正本,路外停車場提供半價優惠月票供身心障礙者申辦。 臺北市停管處呼籲,若您尚未申辦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專用車牌)或識別證已逾期者,請儘速至所屬戶籍地區社政(或監理)單位申辦。


 


96年1月1日起放寬身心障礙者車輛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一律不開立繳費通知單喔!


停車管理處,2006-12-29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停車管理處第三科
發稿日期:95年12月28日


96年1月1日起放寬身心障礙者車輛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一律不開立繳費通知單喔!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為體恤身心障礙者之不便性,於95年12月15日邀集身心障礙團體及本府社會局、本市監理處等單位召開身心障礙停車優惠新措施實施後第3次檢討會議,並取得與會單位同意,放寬身心障礙者車輛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停放於路邊停車格,不予開立繳費通知單,以減少身心障礙者洽辦銷單手續。


(註):其餘未修正部份,仍依原規定予以優惠辦理(詳細內容請上網查閱,網址: http://www.pma.taipei.gov.tw )。


 


 


 


停車格「殘障」 運將違停判免罰


〔記者何瑞玲/北縣報導〕胡姓司機將計程車停在殘障停車格遭海山警分局以違規停車告發1200元罰單,車主認為停車格僅有標線、沒有立牌標誌,不服取締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審理時現場卻已立起標誌牌,法官認為,事發時未立牌,與殘障專用停車位應於明顯處設置標誌規定不符,撤銷罰單。


胡姓計程車司機去年5月6日上午8時許,將計程車停在板橋市懷德街巷內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內,遭海山警分局警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處罰鍰1200元。


藍色格線 卻無標誌


胡姓車主認為,該停車格雖標有殘障停車位的藍色格線,但在路旁未設置明顯的標誌,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應於明顯處設置停車位「標誌」及「標線」,但該停車格僅有地面上有「標線」,未設「標誌」,是否可開單告發,向板橋地方法院交通庭聲明異議。


法官審理期間,警方出示現場照片舉證,堅持該殘障專用停車格不僅有標線、也有標誌,但法官查出,該殘障停車格的標線設置時間為4月25日、胡姓車主被告發時間為5月6日,而標誌設置時間為5月31日,顯見標誌是在胡姓車主提出異議後才設置。


法官認定標誌不明


法官認為,既然胡姓車主停車時,舉發地點尚未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標誌,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設置應有標線及標誌的構成要件不符,因此撤銷該罰單,裁定車主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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