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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 07-14


臺南市政府為配合社會福利年,落實照顧弱勢族群政策,經交通局95年7月13日邀請陳進益議員、陳亭妃議員及蔡旺詮議員等,及台南市多個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召開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方案會議,並由交通局魏局長親自主持,會中各位代表積極爭取簡化身心障礙者停車證之申請手續,並延長該證之使用期間。
  
目前由臺南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停車證,可由臺南市籍之身心障礙者本人攜帶同名持有之身心障礙手冊、行照、駕照、照片,親自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處辦理,資格符合者核發製證,並張貼於車內擋風玻璃左側明顯處者,即享有1年之路邊停車格位免費停放之優惠;相較於其他縣市先開單再銷單之做法,臺南市之措施可免除身心障礙者往返銷單之麻煩。
  
惟為進一步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政策及便民措施,經陳進益議員、陳亭妃議員及蔡旺詮議員等人之建議,交通局於會中同意臺南市籍之身心障礙者本人持有同名之身心障礙手冊、行照、駕照者,可免除該證張貼照片之規定,並將該證使用期限放寬為2年,並可由該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之眷屬代理(持委託書)至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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