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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對象 | 本規定之房屋租金者,係指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本規定之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縣,租賃房屋座落本縣行政區域內。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三)全家人口存款合計限額(含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單一人口以新臺幣2佰萬元為限,每增加乙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計算。 (四)全戶人口之財產價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據)且無自有住宅者。 (五)未獲政府其他房屋租金補助。 (六)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 (七)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八)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使用執照。 |
補助標準 | 房屋租金補助標準如下,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一)單身以8坪為限,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2,400元。 (二)2人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3,200元。 (三)3人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4,000元。 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
應備條件 | 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租賃契約書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
申辦單位 |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
詳細內容 (申辦方式)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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