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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關於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研究
內容摘要:一、前言:領冊身障人口數所加總而來的社會事實
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中,誠屬於相對弱勢的一群人口族群,在福利興起與權利意識的文明化概念底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人身保護已受到社會普遍的重
原文出處:http://www.npf.org.tw/post/2/5963
關於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研究 | |||||||||||||||||||||||||||||||||||||||||||||||||||||||||||||||||||||||||||||||||||||||||||||||||||||||||||||||||||||||||||||||||||||||||||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王順民 | |||||||||||||||||||||||||||||||||||||||||||||||||||||||||||||||||||||||||||||||||||||||||||||||||||||||||||||||||||||||||||||||||||||||||||
關鍵字: 生活需求調查 身心障礙者 | |||||||||||||||||||||||||||||||||||||||||||||||||||||||||||||||||||||||||||||||||||||||||||||||||||||||||||||||||||||||||||||||||||||||||||
一、前言:領冊身障人口數所加總而來的社會事實 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中,誠屬於相對弱勢的一群人口族群,在福利興起與權利意識的文明化概念底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人身保護已受到社會普遍的重視,截至2008年底止,臺閩地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計有1,040,585人,業已蛻變成為某種超乎個體經驗遭遇而來的社會事實(social fact)。 至於,單就障礙類型來看,這其中人數最多的前三項依次為:肢體障礙佔38.24%最多,聽覺機能障礙10.7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10.56%。對此,政府所提供諸如生活照顧、托育、養護、輔具、保險、租金、購屋利息等福利補助、抑或是辦理社會保險補助、輔具資源服務、居家服務、個案管理暨轉銜服務、送餐服務、臨時暨短期照顧、手語翻譯服務、復康巴士服務等等的福利方案,無論是需求評估、過程評估、結果評估抑或是效益評估,在在都有它通盤檢視的必要;連帶地,回應於身心障礙者之多元照顧體系的變遷趨勢,更有必要去突顯出一套整整多層的身障家庭支持體系和福利服務網絡的迫切性考量。 表1:2008年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人數統計一覽表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搜尋日期2009.04.29) 二、關於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的脈絡背景與變遷意含 事實上,根據內政部「九十二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人口中有49%可以獨立自我照顧,有37.1%需要家人的照顧(包含配偶、兒女、父母、兄弟姊妹等),有5.86%由機構照顧,而使用正式支持系統之居家照護者卻只佔有0.22%,另外,6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中有48%在獨自行動上有困難,67.3%有處理家務的困難,有31%的身心障礙者外出需依賴家人接送,足見身心障礙者在自我照顧上,還是需要相當多的支持與協助。 至於,在較早的2000年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調查報告中亦發現了身心障礙性別比:男性與女性比約為六比四;障礙年齡比:視障及聽障多為中高齡;失智症者偏向高齡;智障與自閉症患者多幼年或青年前期;其他障別則以壯年或就業年齡人口為主,以此觀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老化趨勢其相與關聯的衍生性問題,比如身障者老年期的經濟生活保障、健康疾病變化、安養等議題,是有它回應於社會福利行政作為的迫切性考量。 對此,修法完成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其修法的目的便是「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見該法第一條),期以結合衛生、教育、勞工、警政、戶政建立通報系統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第十八條),以適時主動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提供個別化、多元化之服務(第十九條);除此之外,在醫療上也應加強身心障礙者之保健醫療服務(第二十二條),並依據各類身心障礙者需要,來設立或獎助設立醫療復健機構及護理之家,提供醫療復健、輔具服務、日間照護及居家照護等服務(第二十五條)。 再則,在教育權益方面,應規劃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第二十七條);同時也應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第三十九條);至於,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有任何歧視待遇(第四十條)。 總之,身心障礙者在生活上確實容易因其生理條件的限制而造成困難,因而也衍生出來諸多的生存需求(survival needs),而需要政府立法及制訂政策以建構出縝密的服務輸送體系,對此,修定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除了就業機會、薪資、勞動條件、不得歧視、經濟安全、人身安全等保障之外,更重要的是未來身心障礙者的認定,改採用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頒布「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ICF)」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藉以替代現行以疾病名稱的分類方式,另外,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單一窗口,再分別組成專業團隊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以對於符合身心障礙者資格提供後續相關的各項服務。 准此,架接在關於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的脈絡背景與變遷意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法精神旨在於突顯整體性、連續性、多元性與個別性的規劃辦理原則,從而提供身心障礙者在個人照顧、家庭支持以及社會參與三大面向的相關支持服務措施,藉以促進身心障礙者能達到自立、參與、照顧與自我實現等的目標。 三、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體系的輪廓圖貌 誠然,現行關於身心障礙者的相關福利係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作為福利行政規劃的依據,該法以保健醫療權益、教育權益、就業權益、支持服務、經濟安全、保護服務等章明訂相關主管機關應有之行政作為,彙整出來國內各縣市政府現行各項的身心障礙福利措施,這其中與社會福利行政較為相關的經濟補助、教育權益(兒童托育)、就業權益、支持服務,個別縣市所規劃的重點稍有不同,僅就經濟補助項目而言,各縣市基本上都提供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租賃房屋租金補助、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生活補助費等服務,但是,也有相當數量的縣市進一步提供托育養護補助、購屋貸款利息補助、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以減輕身心障礙者經濟負擔,少部分縣市則是提供較特別的經濟保障,像是高雄縣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而桃園縣也提供托育養護費用補助、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購屋貸款利息補助、社會保險費補助等服務項目。 其次,各縣市社會局(處)對於身心障礙者有關教育權益與就業權益兩方面的規劃,主要還是在於推動跨專業、跨部門的橫向合作當中,各自有其不同的著重重點,比如說:在就學方面,社政單位大致上係以法規上所定的幼托優先入學為主要施政項目,部份縣市則是提供有托育補助或津貼、教育代金、學雜費減免等服務;就業方面,則是以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庇護工場、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核發為主要服務內容,其餘例如職務再設計、創業貸款補助、創新育成輔導、自力更生方案等,也成為部份縣市的發展特色,像是桃園縣為了使身心障礙者透過社區本位的支持性就業安置模式,獲得適性就業服務,進而順利進入就業市場並穩定就業,2009年度委託國立桃園啟智學校、長庚紀念醫院、清華高級中學、國軍桃園總醫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桃園榮民醫院、美好啟能文教基金會、聲暉協進會、啟智技藝訓練中心、桃園農工、路得啟智學園、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桃園分事務所、中壢高級商業職業學校13家機構聘用就業服務員從事身心障礙者社區化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 再者,在支持服務方面,主要福利服務項目係以提供居家照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生活重建、個案管理及轉銜服務、臨時照顧、短期照顧、身心障礙轉銜服務、復康專車接送服務、停車識別證、防走失手環、手語翻譯服務等居多;另外,各縣市亦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目前尚有4個縣市未成立),藉此提供相關的身障服務。 總之,無論如何,在以行政部門出發所設計出來的各項福利服務,係以其本身社工人力及福利經費多寡為考量,而服務項目本身是否能滿足各種障礙類別、障礙等級別、年齡別、性別、生活型態別等等諸多的差異化需求,這的確是需要透過進一步的實徵需求調查來加以深究。 下表(表2)我們初步歸納整理出來臺閩地區個別縣市政府之於身心障礙者福利相關措施的對照表,事實上,參照的面向除了經濟補助、教育權益、就業權益或支持服務外,其它諸如社會保險範疇、社會扶助範疇、福利津貼範疇或福利服務範疇;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替代性;不同障別或等級;身障個人、身障家庭或身障社群;短程、中程或長程;以及現金給付或項目服務,也會是未來深究討論的可能切入角度。 表2:各縣市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措施一覽表
來源:研究者整理自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勞工局(處)網頁。 四、代結論:關於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及其調查研究的必然與必要 基本上,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規劃,應依其需求規劃實用與創新服務方案,強化專業知能,提昇服務品質,為有關身心障礙者之醫療復建、特殊教育、促進就業及無障礙環境設置等福利服務,此外,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行政院每十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目」;至於,在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亦提到:「國家應協助身心障礙者公平接近教育、就業、醫療與福利等服務機會,並使其轉銜無礙」,准此種種指陳出來各級政府之於身障者的福利行政是有其必然性作為的基本要求;連帶地,由上而下提供身心障礙者規範性層次之福利服務(normative need),卻未必貼近或全盤以其表達性層次的需求考量(expressive need),因此,對於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研究自有其必要性作為的根本規範!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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