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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關於殘障特考的人文思索


內容摘要:        報載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新增列包括三等考試戶政類科、四等考試戶政、衛生行政、環保行政、植物病蟲害防治、水土保持工程、氣象等六類科以及五等考試戶政類科


原文出處:http://www.npf.org.tw/post/1/4418














關於殘障特考的人文思索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王順民
關鍵字: 身心障礙者 殘障特考 積極性差別待遇


        報載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新增列包括三等考試戶政類科、四等考試戶政、衛生行政、環保行政、植物病蟲害防治、水土保持工程、氣象等六類科以及五等考試戶政類科等共計八類科,藉此因應用人機關的任用需求並且具實地照顧到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然而,關於身障人員的就業問題與相關權益,理應是要有更大格局的論述思考。

 

1: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之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年齡在18歲者

<四等考試之應考資格>

一、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年齡在18歲者

<五等考試之應考資格>

*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年齡在18歲者

資料來源:考選部。

 

        誠然,從1996年首次舉辦國家級的殘障特考開始,意即在現有的公職考試制度裡另闢蹊徑,藉此保障生理弱勢的身心障礙者得有其出任公職的可能機會,只是,此一糾結著積極性差別待遇的特殊人權,一直都是處於過渡階段的權宜措施,而未能提昇作為建制性的綜融思考,因此,對於殘障特考的思辨就不全然在於應考類科的增加,而是要擴及到界面更為廣泛的探究論述,這是因為:對應於諸如性質、障別、等級、教育程度、年齡、性別等等的屬性特徵,這使得「身心障礙」存在著某種程度的深邃、複雜性,因此,殘障特考的開辦,究竟是要解決什麼類別屬性之身障者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相與衍生出來的發展性後果為何?連帶地,這些年下來關於殘障特考的需求評估、結果評估與效益評估,又是否已然進行通盤性的檢討探究?

 

2:身心障礙者概況





















































項目別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總計

711064

754084

831266

861030

908719

937944

981015

1020760

0-2歲

3-5歲

 6-11歲

12-14歲

15-17歲

18-29歲

30-44歲

45-59歲

60-64歲

65歲以上

1753

5873

19970

10664

12735

70292

155746

136777

49354

247900

1836

5897

20291

11001

12397

72476

159973

153645

52641

263927

1983

6641

21710

11645

12858

76677

168788

177012

58665

295287

2203

6915

22195

12207

13266

78491

171030

193854

60918

299951

2271

7546

23279

12724

14059

80804

173397

214672

64735

315232

2151

7593

23782

13312

14338

81212

171091

232405

64261

327699

2188

7424

24655

13764

14575

81657

171099

249923

65366

350364

1998

7032

25182

14133

15167

81872

169317

267302

67699

371088

男性

女性

425280

285784

448724

305360

492261

339005

506055

354975

531457

377262

546068

391876

569234

411781

590306

430454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93386

164141

260518

193022

93453

165838

275628

219165

100536

176465

299523

254742

99044

174386

309623

277977

102469

176417

324553

305280

104266

176891

332473

324314

109883

183292

343111

344729

115594

188130

351966

365070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

 

        以此觀之,倘若殘障特考是一種特殊人權,那麼,殘障特考本身所對應出來的身障者個人與國家一直還是處於被動和消極地位的關係內涵,因此,如何將公職特考的特殊人權昇華成為教育體制內受教學習之基本人權的根本提問,也就是說,舉辦特考更是需要嚴肅地看待取得特考的資格與能力,如何在這些身障人士成長的養成過程當中,因為國家挹注的經費資源,而得以協助他們能夠擁有與一般正常人同等的競爭機會,特別是走進民間部門就業市場時所需要的人力資本、社會資本與文化資本的持續性投資。

 

        事實上,僅扣殘障特考而來的論述思考,那麼,該項出任公職的特別考試,也有它進一步商榷、研議的地方,這是因為:即使是規劃出不同的類科與職等,但是,身障人口族群本身所呈現出來之優勢與劣勢兩極性的發展樣態,點明了殘障特考恐怕會淪為對於某特定障別與較高學歷之既得利益族群的巧門之虞,而無助益於達到雨露均霑之公正性(equity)的比例原則。准此,公家機關的用人辦法是否可以更為彈性制宜以及民間機構的獎補助措施也要更大格局的思考,至於,回應於職場工作所需的職業重建、就業服務、職務設計、輔導評量、創業貸款、證照考取、無障礙環境乃甚至分流的退休制度,都當要有整體性的構思擘劃!?

 

        總之,像是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於身心障礙人員體位的不合理限制或是增加殘障特考的類科,都不應該只是一種施以小惠的國家恩澤,而是如何建基在公民權益的前提底下,藉以思索如何拉進或縮減身心障礙者在其教育充權過程當中所隱藏的累積性不平等,以及工作能力、就業機會、所得維持與經濟安全保障彼此之間的可能落差,從而,在消極上可以讓身障的特考蛻變成為身障者與一般考生同等競爭機會的所有公職考試,以及更為積極地讓身障者兼具有融入主流社會的自主能力,否則,有限的職種或類科,將只是更加地突顯出某種的制度排除和運作失靈,特別是殘障特考背後所糾結關於「社會福利政策」與「文官考選政策」之間的迷思與弔詭!!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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