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27 00:08
記者蔡松田/梓官報導

嫁出去的女兒收入仍列入娘家人口收入,殘障者未有工作,赤將以從事雜工每月有基本工資收入申報,導致身心障礙者申請生活補助喪失資格,政府規定令人無法認同,梓官鄉身心障礙婦女蔡雪嬌,對縣政府認定深感不平,將向縣府提出訴願。









 

案主蔡雪嬌表示,縣政府對於她申請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僅審核全戶之收入卻無核扣支出?而且提及她出嫁女兒每月收入極高無法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規定,排除列計家庭人口標準計算。

蔡婦又指出,出嫁之女兒已重組新家庭,亦得考量其本身家庭之支出花費,如此仍須負擔娘家家庭之經濟問題,實太不合理,鉅視而論,若子女收入極高,卻棄父母於不顧,亦不負擔父母之基本物質需求,則年老之父母是否均救助法第5-3條,將她以從事雜工每月有10560元收入申報,試問縣政,她從未做任何工作,如何取得每月10560元之收入?而且她的4子李政泰94年服役中,每月僅領有1萬元,縣府卻將其4子收入以19188元申報。她又說,民眾以為政府所制定之社會救助法在於協助生活確實產生困境者,若縣政府依舊以為她目前資格無法符合補助之資格限制,是否可以積極預防之做法?協助她媒合相關之工作,她願以自我之能力解決個人生活經濟問題。將流落街頭?縣府將她之長女列入家庭人口計算,並以為本人之4子女皆已成年為扶養人口,因而取消她之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豈不將她置於困窘之境。蔡雪嬌感慨的說,她為輕度殘障,然礙於年齡及跛腳,始終無尋得工作,縣政府竟以社會救助法第5-3條,將她以從事雜工每月有10560元收入申報,試問縣府,她從事未做任何工作,如何取得每月10560元之收入?而且她的4子李政泰94年服役中,每月僅領有1萬元,縣府卻將其4子收入以19188元申報。

以目前台灣社會之意識形態轉變,民眾道德新趨薄弱,年老之父母已無法如從前般期待養兒防老,且假若子女之經濟狀況亦不佳,又如何顧及其父母呢?更甚者為子女債留父母處理,雖政府根據遺棄父母之子女訂有刑責,然年老之父母有多少人願對子女提出告訴?政府是否應積極針對目前社會變遷所衍生之社會問題,提出預防之做法,而非消極地等待問題的出現,亦期望政府能全面倡導孝順之觀念,將此列入修法,並建請縣府對身心障礙者申請補助認定標準,應重新檢討,且必須更加週全,讓人民普遍可以接受,並可真正照顧弱勢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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