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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 日期:2007年05月22日
公私機構進用身障者比率提高
記者劉妙卿/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及社福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國內各公、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的比率,預估可為全台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增加四千八百個就業機會;草案亦規範媒體在報導身心障礙者新聞時,不得與事實不符或有誤導。
根據初審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草案,在身心障礙者進用義務單位門檻及比率部分,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進用門檻,員工總人數由現行的「五十人以上者」、降至「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則由現行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二」、提高至「百分之三」。
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進用門檻,員工總人數則由「一百人以上者」、降至「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另,草案同時規定,未來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為不便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的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同時,草案也新增規範「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違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究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究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以杜絕再發生新聞報導污名化身心障礙者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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