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綜合─ 日期:2007年04月17日
身障駕照吊扣 不適用免稅




 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
 駕駛執照遭監理機關易處吊扣,因其本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目前欲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是否可以辦理免徵,稅捐處表示在吊扣期間,不適用免稅規定,因此仍必須依法繳納牌照稅。
 稅捐處指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形,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可免徵使用牌照稅。適用該法規定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交通工具所有人為身心障礙者的行車執照,依同法規定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可免徵牌照稅。
 稅捐處指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但經監理機關易處吊扣,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吊扣期間無法專供其駕駛使用,同時其本人亦非屬因身心障礙情形,致無駕駛執照者,所以沒有適用免稅規定,應於吊扣期間屆滿後,再依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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