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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依規定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及一位陪辦者免費優待,民營機構則應提供半價優惠;但相關規定未訂罰則,業者就算不提供優惠,政府也無法可罰。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增訂罰則,違反規定者最重可處五萬元罰鍰,且應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應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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