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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條文刪除。圖為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條文刪除。圖為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19-11-27 11:44:42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第20條與第21條中,明定行為人逾期繳納罰鍰時,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條文長期被質疑有侵害人民人身自由之虞。對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由民進黨團提出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20條及第21條條文草案」,將有關拘留的部分全數予以刪除。

民進黨團提案指出,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沿襲自早年的「違警罰法」,其中第20條規定行為人若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之罰鍰,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第21條則明定拘留的折算方式與天數限制,相關規定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也違背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意旨。

民進黨團認為,由於目前「行政執行法」已有相當健全的法制規範,「社維法」第20條及第21條應全數予以刪除,涉及罰鍰執行的部分則改為適用「行政執行法」。

今日內政委員會審查時,由於內政部考量到法規整體完整性,建議維持第20條前2項有關繳納罰鍰期限及分期繳納之規定,但同意刪除後2項有關「易以拘留」部分;至於21條,因全數與拘留有關,同意整條刪除。

因全案已有共識,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會中裁示全案初審通過,送交院會處理,不必再經黨團協商。

另有立委提案修正「社維法」第9條中的「精神耗弱或瘖啞人」等文字,避免法規文字存在歧視身障者之用語,但因各部會建議的文字不同,對於「瘖」、「啞」兩者是否須同時具備也有待討論,因此會中決議此部分留待日後討論,暫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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