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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事故責任研判未出時,車輛盡量不要送修,如欲修理要將車輛損壞部份照相存證,已免事後賠償費用有爭議。
  2. 交通事故現場最好自行照相作存證,以免日後交通事故鑑定結果與事實不符時,可作為證據。
  3. 若是輕微交通事故對方以願意現金賠償則無問題,若是雙方約定好修理條件者,應報警來做一登記,將來有案可查。
  4. 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留下對方之基本資料,以便事後連絡,姓名、住址、連絡電話、車號。
  5. 交通事故現場若有目擊證人時務必抄記對方資料,若證人不願作證者你也可抄記證人車號日後上法庭時可以請法院傳該車主來法院作證。
  6. 若車輛有保險者,交通事故發生要報保險一定要有警方處理記錄,否則保險公司不認帳。就只能自認倒楣。
  7. 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車號一定要抄記起來以便日後查詢資料。
  8. 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無法移動時,交通警察有公有拖吊車,負責事故現場之排除至路旁不防礙車流位置,不用收費的,但它只負責幫你排除,不幫你吊至修理廠。
  9. 有人受傷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無法自行和解,欲提出傷害告訴時,請向肇事地點分局刑事組或管轄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10. 若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交通事故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依然無法達成雙和解,請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11. 若有人受傷,於住院期間所有的費用收據,應保留作為日後申請理賠之依據。
  12. 奉勸個位開車騎車者,十次車禍九次快,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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