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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經高速公路時,停放車輛不得超過三小時,否則遭強制拖吊,所以您在三小時之內有權在路肩等待救援。
  2. 為避免發生敲詐收費,可請交警或高公局交控中心協助處理,並言明車輛務須拖回自己指定之服務廠,以確保自身權益。
  3. 汽車於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或故障,為保障車主權利,可透過路肩紅色緊急電話請求高公局代為通知救援車輛前往服務。
  4. 事故車,經交通警察現場處理,並至該分隊或最近交流道做完筆錄後,車主有權利選擇服務拖吊目的地,故請利用附近電話聯絡出車服務。
  5. 拖吊車輛,有違約收費、出言恐嚇、破壞、欺騙、索取其它費用時,可檢具相關事實,並記明拖吊車編號、車號、公司名稱,時間、地點等直接向高速公路
  6. 轄區工程處申訴。

車輛故障或發生事故時之處理程序:



  1. 開啟右側方向燈,儘可能將車推(駛)向路邊。
  2. 開啟危險警告閃光燈。
  3. 在車後50至100公尺處放置故障三角警示牌。
  4. 乘客應於柵欄外等待救援,以策安全。
  5. 利用路旁紅色電話,聯絡高公局交控中心,說明故障原因,請其代為聯絡公路救援車前往救援。

拖救公司服務項目及收費



  • 拖救公司只辦理車輛拖救服務,不辦理檢修及加油、加水。
  • 故障車輛拖離高速公路後,由車主自覓汽工修理廠修理,沒有所謂的特約修理廠。
  • 收費方式:採統一收費價格,收費項目有下列兩項:


  1. 車輛拖救費,拖救里程在十公里以內者,收基本費1500元,超出十公里,每公里加收50元。
  2. 事故現場作業費:依事故嚴重性分別收取新台幣900元(較輕微者如車輛側翻…等)或1800元(較嚴重者如車輛翻覆…等),輕微事故不收取此項費用。

特別提醒



  1. 請認明特約拖救車標誌。
  2. 拖救公司名稱、標記、編號、聯絡與檢舉電話。
  3. 識別證、高速公路拖救車字樣。
  4. 拖救人員均穿著所屬公司制服並佩戴拖救工作證。
  5. 拖救前先索閱三聯單,拖救後索取三聯單及向該特約公司索取發票。

查詢及申訴


如特約拖救公司有超收費用及其他不法行為或任何疑問時,請記明拖救車編號、車號、公司名稱、發生時間、地點及拖救三聯單影本,向國道公路警察局02-29094111或國道高速公路局各工程處申訴。


 高速公路交管組  02-29092524
 高速公路北工處  02-29296141轉366
 高速公路中工處  04-2529181轉216
 高速公路南工處  06-2363601轉219
 公路警察局第一隊 02-29097513
 公路警察局第二隊 037-635945
 公路警察局第三隊 04-8880622
 公路警察局第四隊 06-6332854
 公路警察局第五隊 07-6283156
 公路警察局第六隊 02-2680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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