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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天起,民眾爭執金額低於40萬元,如補稅等小額行政訴訟,可以就近在全國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打官司,不必大老遠地跑到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不服交通裁決,也改向各地行政訴訟庭起訴。

司法院指出,民眾今後收到交通裁決書後,可以不必經過訴願程序,直接向裁決機關、違規地點或個人住居所在地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各地法院行政訴訟庭在收到民眾的訴狀後,會先交給裁決機關重新審查。若裁決機關發現裁決有錯,如測速器故障,應撤銷裁罰的判決。但在昨天以前已聲明異議的案件,還是由原來受理的法院繼續審理。

不過,要就交通裁決起訴,須先繳裁判費300元,上訴要花750元。

行政訴訟新制今天上路,司法院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法庭,處理爭執四十萬元以下的簡易訴訟。

過去,民眾要打行政訴訟,不分金額大小,都得至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今天起,40萬元以下的簡易訴訟,可以就近在被告機關的所在地打官司,要上訴才到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金額40萬元以上的通常訴訟,進行程序維持現狀,向三所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若不服結果,則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要打簡易訴訟,須先繳費2千元,上訴為3千元;通常訴訟,須先繳費4千元,上訴費用為6千元。無論是交通案件、簡易或通常案件,民眾如打贏官司,裁判費將改由敗訴的機關負擔。







【2012/09/0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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