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身心障礙人員之進用作業有所依循,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各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作業,
依本要點之規定: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地方行政機關學校及立法機關(以
下簡稱地方機關)。
(三)公營事業機構。
三、各機關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以持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身
心障礙手冊(含身心障礙證明,以下同)者為認定基準。現職人員中
,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列入進用人數計算;其體能狀況合於身
心障礙基準,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服務機關應勸導或協助其向
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領取身心障礙手冊。
四、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得視機關用人需要及身心障礙人員適合擔
任之工作,分別採下列方式進用:
(一)具有公務人員任(派)用資格者,於有適當職缺時,優先予以任(派
)用或聘任。未具公務人員任(派)用資格者,得依所具學歷、專長
及體能狀況,分別以聘用、約僱進用。凡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
機關,得由本院及所屬二級機關於獲分配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依中
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等員額管理規定,調整員額配置,並優先進用身
心障礙人員。
(二)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於年度預算
員額有非超額工友員額出缺,除擬進用地方機關學校身心障礙工友,
須先報經本院同意後移撥外,得逕由其他中央機關學校身心障礙工友
移撥,並於移撥後一星期內,由本院所屬二級機關統一函報本院,調
整相關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制;年度預算員額內無工友員額出缺,本
院及所屬二級機關應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員額
調整,於有非超額工友員額出缺後,依本款前段非超額工友出缺規定
辦理。
地方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其所適用之員額管制法令規定辦理;無規
定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五、各機關需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時,得洽請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就業輔導機構,提供申請就業之身心障礙人員名冊,並函知相
關之身心障礙團體提供身心障礙人員求才資訊。各就業輔導機構應建
立申請就業且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人員名冊,隨時提供有關機關參
考遴用。
六、各機關為使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能發揮其工作效能,應依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訂預算,改善辦公處所及設備,並
應對身心障礙人員予以適當之照護與輔導。
七、各機關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其人事管理均依有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
)議會應切實辦理並督導所屬各機關依規定積極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並將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每月定期透過網路系統報送本院人
事行政總處及本院勞工委員會。但鄉(鎮、市)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
機關之辦理情形,由各該縣(市)政府彙報。
九、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達法定進用人數,獎勵原則如下:
(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每月
平均數增加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且年度內之每月平均進用人數,較前
一年度每月平均進用人數增加一人以上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
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其他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
各核予嘉獎一次。
(二)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每月
平均數增加百分之一以上,未達百分之一點五,且年度內之每月平均
進用人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進用人數增加一人以上者,機關首長
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嘉獎二次及嘉獎一次;其他有功人員得
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三)前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逾法定進用
人數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年度內之進用人數及比率仍有增加者,機
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其他有功人
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四)前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逾法定進用
人數比率達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年度內之進用人數及比率
仍有增加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嘉獎二次及嘉獎
一次;其他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人事主管督導所屬各機
關達法定進用人數,且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所屬各機關員工總人數之
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零點五以上者,該人
事主管得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核予最高嘉獎二次。
前二項情形,年度內有逾三個月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者,均不予
敘獎。
機關首長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獎勵者,得由本院所屬各機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就實際負責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執
行事項之副首長或幕僚長,比照第一項所定機關首長獎勵原則,辦理
獎勵。
十、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自原已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離職之日
起,逾三個月仍未進用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督促儘速
進用;逾六個月仍未進用者,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
一次或申誡二次,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
實者,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逾九個月仍未進用
者,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人事主管及直屬
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但該機關首長或人事主管對於進用身心
障礙人員已積極作為,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不予處分。
十一、逾九個月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首長為政務人員、民選首
長或民意機關首長者,應至本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報告其未足額進
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情形,並提出限期完成進用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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