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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教育部台(八八)參字第八八四六七一九號令訂定發布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台(八八)參字第八八七一四八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
第一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為鼓勵並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其就讀大專校院者,由教育 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辦法予以獎助。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規定予以獎助,但屬國立者,依學校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
第三條 | 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得依下列規定申請獎助: 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獎學金。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助學金。 資賦優異學生,曾於最近三年內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之成績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申請前項第二款獎學金之優異證明,不得重複使用。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之規定申領獎助學金。 |
第四條 | 前條所定獎學金、助學金之類別及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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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大專校院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助學金,每學年申領一次。 各大專校院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統計表送本部備查。私立大專校院並應同時造具印領清冊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獎學金應由各大專校院定期公開頒發。 |
第六條 | 公立大專校院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獎學金、助學金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大專校院,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
第七條 | 為鼓勵身心障礙之優秀大專畢業生赴國外進修,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名額辦理公費留學考試。 |
第八條 | 本辦法自八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
獎學金、助學金類別及金額表 | ||||
類 別 | 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手冊規定之等級) | 獎學金 (單位:新臺幣元) | 助學金 (單位:新臺幣元) | |
身 心 障 礙 | 視 障 | 輕度 | 三萬 | 一萬 |
視 障 | 中度、重度 | 四萬 | 二萬 | |
聽障、語障 | 輕度 | 三萬 | 一萬 | |
聽障、語障 | 中度、重度 | 四萬 | 二萬 | |
肢 障 | 輕度 | 一萬 | 一萬 | |
肢 障 | 中度、重度 | 二萬 | 二萬 | |
多 障 | 四萬 | 二萬 | ||
資 賦 優 異 | 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所定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或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之學生 | 四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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