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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講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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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聽障師資: |
取得手語翻譯技術士監評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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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聽人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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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取得手語翻譯技術士監評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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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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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手語翻譯丙級技術士證照者並具符合監評人員應考資格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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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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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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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資格 |
科目 |
課程名稱 |
時數 |
講師資格 |
課程綱要 |
訓練人數 |
培訓對象: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團體或基金會現職工作人員及業務相關工作之公務人員 為優先 參訓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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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概論 |
身心障礙福利概念及相關法規措施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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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學者、專家或實務經驗者 |
1. 身心障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 2. 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3. 丙級手語翻譯技能檢定規範 4. 其他相關福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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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班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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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福利資源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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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同前 |
1. 聽障社會福利資源 2. 聽障社會服務項目 3. 如何為身心障礙結合社會 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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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輔具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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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同前 |
1. 聽障助聽輔具與功能概況 介紹 2. 聽障各項生活輔具種類與 功能介紹 3. 聽障相關公共設施服務概 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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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語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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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前 |
1. 聽障的生理成因、類型特 質及文化 2. 聽障手語種類與差異 (手語發展史) 3. 聽障新知 4. 聾人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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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語翻譯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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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聽障講師、聽人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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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礎技巧 ( 105 小時): 1. 日常生活用語十六課 2. 手語文法使用解析; 二翻譯技巧( 20 小時): 1. 口語翻譯手語技巧 2. 手語翻譯口語技巧 3. 手語、口語雙向溝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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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語翻譯員 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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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同前 |
1. 手語翻譯實務概論 2. 手語翻譯員專業倫理 及守則 3. 手語翻譯員的態度與理念 及與聽障者溝通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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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語與口語 語法概論 |
12 |
同前 |
1. 手語語法概論 2. 口語語法概論 3. 口語/手語手語 差異 4. 地域性手語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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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 |
手語翻譯實習(為提供現場、臨櫃服務,得視實際需求, 增加實習時數,至少 6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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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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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前 |
配合手語溝通課程內容將近期授課「實務交談」、「手語翻譯演練」及輔以錄影帶演練,增加日常生活、臨櫃、 時事報導,實際提供學員溝通互動與手語翻譯實務經驗之累積。(三十位學員分五組,一組派一位手語聽障實習 教師執行實務演練,聘一位聽障實習 教師和手語翻譯員負責規劃、帶領及引導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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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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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50 |
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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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處:內政部社會司http://sowf.moi.gov.tw/05/k/k5.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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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手語翻譯服務分類標準,分為甲乙丙三等級聘用派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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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
手 語 翻 譯 員 資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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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手語翻譯」技術士證或手語翻譯員資格證明及領有手語翻譯員資格證明(含同等級)後翻譯服務滿 200 小時 【註】同等級指曾擔任手語翻譯員命題委員暨評審委員者或取得手語翻譯技術士監評資格人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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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符合即可: ( 1 )手語翻譯專業訓練滿 200 小時及翻譯服務滿 200 小時 ( 2 )翻譯服務滿 400 小時 ( 3 )有「手語翻譯」技術士或手語翻譯員資格證明(含同等級)後翻譯服 務未滿 20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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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符合即可: ( 1 )手語翻譯專業訓練滿 200 小時及翻譯服務滿 100 小時 ( 2 )翻譯服務滿 20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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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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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中華民國國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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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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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有政府機關、學校、政府立案之聽障團體或推廣手語翻譯教育單位核發之手語翻譯專業訓練200小時(含)以上之結業證明文件者。 |
2、 |
持有政府機關、學校、政府立案之聽障團體出具從事手語相關服務工作滿一年以上證明文件者。 |
3、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或兄弟姊妹中有聽覺障礙者(以民法繼承邊法定訓序訂之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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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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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於身心障礙福利意識已被普遍認同,各相關福利服務之質量亦均有所提昇,國內聽障者之無障礙溝通需求最甚之手語翻譯服務,長期以來缺乏相關認證規範而無法適切滿足,為確保服務聽障者在溝通上之品質,特訂本規範,以提供手語翻譯專業認證明確之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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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手語翻譯技能專精程度因台灣手語使用歷史及其內涵之變遷,短期內無法逕予分級,目前僅就聽障者普遍需求之一般公共事務服務基礎手語翻譯規則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未來再逐步就大眾傳播、法律、醫療、教育、心理、宗教等專業領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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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職類檢定規範所適用之一般公共服務,係指一般社會大眾生活領域中之諮詢性、晤談性或各項櫃台服務所需之手語翻譯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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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規範之內容包括學科、術科檢定範圍及相關專業知能、手語翻譯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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