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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25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不斷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的投入,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本級留存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康復、特殊教育、社會救助和體育事業。


    二、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經有關醫療機構評定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員,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免費發給殘疾人證。


    刪除第二款。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凡享受公費醫療、醫療保險、勞保醫療或者參加合作醫療的殘疾人,為恢復或者補償身體功能所需醫療費,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項目範圍內,由公費醫療、醫療保險、勞保醫療或者合作醫療負擔;未享受公費醫療、醫療保險、勞保醫療或者未參加合作醫療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承擔。對經濟確有困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四、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殊教師隊伍建設,對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學校應當根據其家庭生活狀況減收50%直至免收有關費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撫養人應當主動送其入學。


    第二款修改為: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各類學校對符合國家有關體檢標準和其他錄取條件的殘疾學生應當予以錄取,不得歧視。


    五、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文化、體育等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在國際國內體育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運動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獎勵。


    六、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以及街道、鄉鎮、村可以通過扶持或者舉辦福利企業、工療站、按摩醫療診所等安排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鼓勵、支援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多管道安置殘疾人就業。


    第二款修改為:設有按摩科室的醫療機構,應當適當安置具有醫療按摩執業資格的盲人就業。


    七、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分別按不低於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年度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二款修改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專款專用,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減免、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殘疾人聯合會以及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八、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殘疾人流浪乞討的,應當依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幫助。


    九、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搭乘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優先購票,優先搭乘,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


    (二)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三)殘疾人就醫,醫療機構應當優先給予就診;公辦醫療機構對經濟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就醫,門診免收掛號、復診、注射(不含材料費)等費用,住院三大常規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等減半收取;


    (四)盲人、聾人家庭收看有線電視費用減半收取;


    (五)在法定節假日、全國助殘日、國際殘疾人日,免費進入公園、展覽館、博物館等公共活動場所。


    十、第三十條修改為: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關心殘疾人的學習、工作、生活和婚姻家庭,維護其合法權益。對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殘疾人的,其中一方為城鎮戶口,需要農村一方到城鎮落戶的,公安機關應當按有關規定優先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十一、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殘疾人中的貧困戶、特困戶給予救濟。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興辦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時,對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應當給予免除。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殘疾人資訊、交流無障礙建設。省、設區的市、縣級電視臺應當逐步開辦手語新聞欄目;電視新聞、影視劇應當逐步加配字幕;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添置盲文書刊,設置盲人有聲讀物閱覽場所。


    十三、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既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聯合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當事人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五、第三十六作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殘疾人聯合會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濟確有困難的殘疾人,人民法院應當按有關規定減免其訴訟費用,法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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