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導讀
人民除了有民、刑事訴訟爭取自身的權益,對於行政體系也有救濟制度,途徑分為訴願、行政訴訟二級,如果不服訴願之決定,或訴願機關於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者,人民即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經過訴願程序,如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者,得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或抗告。
一家8口 5人領殘障手冊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南市陸姓男子一家四代8口,有5人領殘障手冊,自86年起核列低收入戶第三款,全家幾乎仰賴政府補助過活,但自94年度起區公所複查不符低收入戶資格予以取消,陸某接連尋求行政訴訟挽回資格,還提訴爭取第三款「升級」補助較多的第二款,成了南市「超級訴願大戶」。
六旬陸某本身中度肢障之外,有位年高九旬、重度聽障且中風的老父,長女(就讀大學)與次男均輕度肢障,三男(就讀高中)中度智障,長男與媳婦離婚,扶養一名4歲幼子,妻子雖未領殘障手冊,但於94年車禍骨折受傷。
家人名下 有車有房子
陸家與區公所打低收入戶官司,起因於區公所於93年、94年底進行低收入戶總清查時,發現陸家財稅資料顯示,家庭成員名下有房屋、土地與汽車,超過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不動產與動產規定,因而註銷94年度、95年度低收入戶資格。
另依法令,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區公所認為身障人士雖是就業弱勢,但依社會救助法對「有工作能力」的除外條件之一「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以及市府的低收入戶審核基準,認為身障者不一定無工作能力,「推定」陸家4口有工作能力,但陸先生則申訴困苦家境,主張只有1、2口,有無工作能力的人口數認定,影響家庭總收入的平均分配應計人口。
案件在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前後至少10幾回合交手。94年度在市府這關即如願勝訴,95年度則訴訟到高等行政法院才拿回低收入戶資格,今年度區公所與市府對其低收入戶資格都打回票,陸家不服又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訴訟。
陸先生還爭取第三款改列第二款,如果贏的話,一年補助能多4萬8千元;不過,高等行政法院已駁回他94年度主張核列低收入戶第二款訴願,陸先生不放棄,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而95年度低收入戶第二款之訴,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陸先生每次到醫院總是領一大堆全家的藥包。(記者洪瑞琴攝) |
陸先生伸出雙手,表示手指無法彎曲自如,工作不好找。(記者洪瑞琴攝) |
陸某個案卷宗 厚厚一大疊
區公所與陸先生的低收入戶官司纏訟多年,高疊卷宗資料可見一斑。(記者洪瑞琴攝) |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陸姓男子鍥而不捨力爭低收入戶,南市府相關承辦單位都知道這號人物。承辦員桌邊上放著各項低收入戶申請案存檔,單是陸某個案就有專屬檔案夾,卷宗厚厚一疊。
承辦員表示,依「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審核基準」,身心障礙等級為輕度者,推定其有工作能力,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才不在此限,陸先生2名輕度肢障子女都算有工作能力者。
承辦員表示,尊重每個人爭取自身權益,只是根據法令,讓社會國家資源運用符合公平正義。
承辦員表示,政府提供低收入戶生活補助,終其目的渡過難關、早日脫貧,陸先生領受政府10年扶助,子女逐漸成長獨立,家庭成員名下還有田賦、房產、汽車,與其他生活困苦邊緣而無法申領補助的人相比,實在「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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