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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聾人協進會
      

香港唯一由政府資助的聾人自助組織(非牟利機構),於1976年成立至今,一向以服務聾人、推廣手語、建立聾健一家平等共融的社區為目標,現有會員約2000人;本會現時是香港公益金、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之會員機構,並且是香港唯一能成為「世界聾人聯合會(World Federation of the Deaf)」會員之組織。

    本人得蒙2005香港康復計劃方案檢討工作小組(RPP)邀請,擔任工作小組成員之一,實在感到非常榮幸!但由於RPP討論的項目繁多,本人為免在會議進行時,偏重表述對聾人服務發展之意見,而影響會議討論整體殘疾人士服務發展之進度,現特奉此函代表本會會員及香港聾人社群,表達對「聾人(Deaf)」服務未來發展之意見如下,而以下部份建議之政策及措施,現時於歐美或日本等先進國家已被廣泛推行:

(一)定義檢討意見:

雖然「聾人(Deaf)」與「聽障人士(People with Hearing Impairment)」在醫學上有共通之處,但在心理、語言及文化上卻截然不同;
建議政府應清楚界定兩者之分別,更必須再詳細深入了解「聾人(Deaf)」在服務上之真正需要。

(二)教育服務檢討意見:

中、小學教育:
過往聾人學校著重口語教學,以大量上學時間教導聾人說話,結果不但浪費政府的資源,亦浪費聾人的寶貴光陰,影響聾人應有的學習知識的機會;
建議政府應為聾人設立特殊學校,而有關學校應該以「手語(Sign Language)」作為教學語言之一,學校老師亦應該懂得使用手語進行教學;如有關目標暫時未能達到,過渡期應將手語列為語文科目之一,並為學校老師提供手語培訓;有關學校亦應該鼓勵家長學習手語,及鼓勵家長以手語和子女溝通。

大學、專上、持續教育:
大部份聾人與健聽人士都一樣,透過學習了一些技能或知識,來尋找合適的工作或發展個人專長;但聾人經常因為溝通問題,在學習時期已面對極大的困難;曾經有一位聾人中學畢業生,報讀xx成人教育中心之一年制會計課程被取錄後,請求校方容許帶同一名手語翻譯員上課被拒(該中心表示,如翻譯員陪同上課亦需邀交相同學費),結果該聾人勉強維持了三個多月就退學,白白失去了自我增值之機會;另有一些聾人雖然較幸運,可以帶同手語翻譯員參加另一些進修課程,但由於沒有經濟能力支付翻譯費用,只能靠多位義工輪流協助,結果亦嚴重影響了應有之學習進度;
建議政府應為聾人提供輔助服務,例如資助提供手語翻譯員(Sign Interpreter)、或提供筆記員(Note Taker)、或同時提供兩者服務。

(三)老人服務檢討意見:

本會收到多名聾人長者反映,因為溝通障礙於居住老人院時面對極大的困難和壓力;
建議政府應設立專為「失去聽覺能力的長者」服務之老人院,並應該將聾人長者集中編配至有關宿位。
又例如上述老人院之員工,應該懂得使用手語為聾人長者提供服務;而為有關聾人長者服務的醫生或護士等,如本身懂得以手語溝通故然理想,否則院方應提供手語翻譯員陪同應診。

(四)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檢討意見:

現時政府並沒有一套健全的政策為聾人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政府部門甚至是同一部門的不同單位均有不同處理方法;曾經有聾人甲結婚時只需由懂手語的哥哥翻譯宣誓,但另有聾人乙卻因為被要求由「註冊手語翻譯員」協助宣誓而延誤排期;
建議政府應制訂一套完善的政策為聾人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如能將有關措施納入反歧視法例,並交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執行更佳);例如規定聾人簽署各類文件時(包括政府文件或私人合約),聾人均有權要求手語翻譯員在場翻譯文件內容,而有關機構亦有責任提供或安排有關手語翻譯之服務;又例如聾人如果對有關機構安排之手語翻譯員之質素不滿,聾人均有權要求更換手語翻譯員或使用指定之手語翻譯員等。

(五)聾人服務與手語關係之檢討意見:

建議政府應落實推行下列各項:
5.1.尊重及認同「手語」是一種語言。
5.2.尊重及認同聾人有使用手語,作為溝通語言的權利。
5.3.為政府公務員,特別是直接為市民服務之人員(例如警察)提供基本之手語培訓。
5.4.設立類似「手語協會」,以便提供完善之手語培訓服務及專業之手語翻譯服務。
5.5.設立類似「手語評核」,以便提供完善之手語翻譯員及手語老師之考核制度。
    (註:香港於2005年6月剛進行了第一屆「手語翻譯員資格評核」,
     但有關制度及安排仍有不足之處,有待檢討及改善。)

(六)其他檢討意見:

建議政府應落實推行下列各項:
6.1.立法推行「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
6.2.立法推行「殘疾人士交通半費制度」。
6.3.在推行「殘疾人士登記証」措施時,各政府部門應互相協調有關配套措施。
6.4.將聾人納入現時殘疾人士享有之優惠措施,例如駕駛私家車之各類優惠措施。
6.5.所有為健聽人士設立的「話音或聆聽服務」必須設立同步的「視訊或視象服務」:
    -傳真/短訊/電郵/視象與電話熱線同步:例如查詢或報失之用等
  -字幕/手語與廣播同步:例如電視節目、政府發佈、公共交通工具之訊息等
  -燈號與响號同步:例如門玲加裝門燈、火警鐘加裝火警燈、
                     地鐵列車門或幕門加裝關門訊號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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