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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



一、義務教育制度建立前(1840-1921)



1866:國民教育地方化成為義務教育,被拒入學之障礙者由慈善單位

收容。



二、二次大戰結束前(1921-1944)



因經濟蕭條,發展緩慢。雖然在1921年義務教育法規定所有孩子都應

接受義務教育,但特殊兒童被排拒在外。



三、綜合學校建立之前(1944-1972)



蓬勃發展,除醫療、復健並發展職能復健。1940-1960專業人員的量

明顯成長。醫學是特教系統中的優勢,特殊孩子被完全隔離在普通教

育體系之外。



四、統合教育期(1972-)



1970'起正常化原則、統合哲學震撼了SEN教育。



1983:開啟統合教育大門;「綜合學校法案」(任何孩子都要完成義

      務教育)



1985:實施綜合學校核心課程,開啟個別化與調適問題,讓特教課程

      與普通教育聯結,促進融合教育實施。



挪威



一、 特殊學校期



所有特殊兒童均被明確鑑定為特定的障礙類別,並被視為是特殊學校

法的義務而非普通學校的責任,特殊兒童被排拒在普通學校之外。



二、 多元發展期



特殊教育開始走向地方化及特殊化。1955:地方當局開始負起特殊兒

之教學,提供特殊班及其他彈性方式。



三、統合發展期



1960:起對障礙者態度改變,強調每個人充分參與社區一般活動之權

      利。



1975:統合與正常化原則讓特殊學校法與一般教育法合而為一,並發

      展出全民學校的概念。統合運動使普通學校對特殊兒負起更大

      責任,適性教育為教育之基本原則,特殊教育被視為實施適性

      教育所必然。



1991:開始一連串特教育重整,目標為把特殊學校變成完全統合的系

      統(確保教育為適性、高品質、有意義;社區提供教育,建立

      能滿足各種學習困難需求之地區性人力與服務網),目前之成

      果為:四十所特殊學校二十所轉行為資源中心,二十所已關閉

      。



瑞典



一、 特殊學校發展時期



二、 革新發展期



二十世紀後。1950:致力於視聽障與普通教育結合,至此學障只可教

育性者可接受教育



三、統合教育期



1986:教育法案(統合教育關鍵)



1994、1995:全國課程(所有教育均用統一課程)



 

美國特教重要法規簡介




一、1975年公布之公法94-142,代表美國政府對殘障兒童之教育權益

    ,在法律上所做最大最善 的努力與維護。



公法94-142的立法背景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 教育的排斥與延遲



(二) 不當的分類或標記



(三) 不當的教育方案



(四) 不當的教育決定



二、公法94-142所要保障殘障兒童的權利主要有:



(一)在特定期限內,保證所有殘障兒童均可獲得免費而適當的公共

      教育



(二)保證不斷的為殘障兒童提供個別化的教育方案。



(三)保證完全適當的決定程序。



(四)確保經常的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諮詢服務。



(五)確保所有的殘障兒童在限制最少的環境下,接受特殊教育。



(六)確保非歧視性的測驗與評量。



(七)確定政策及程序,以保障資料的機密性。



(八)當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不知道或不在時,能有一法定代理人為

      兒童的行為負責。



 



以歐美特教發展四階段時期,

比較歐美、日本和台灣同時期特教發展:


































年表\項目歐美國家日本台灣





























‧十六世紀末:教士

名樂翁成功的以小

班級方式教會聾童

說、讀、寫-----

西班牙。



‧1620年:博納發展

出指拼法以教導聾





‧1651年:赫德福爾

—創造盲人用鐵筆

在塗蠟質的平版上

寫字的方法----德

國。



‧伯諾利----可導引

鉛筆在指上寫字用

的型版—瑞士。



‧1690年:英哲學家

洛克嘗試去分辨智

能不足與精神病的

差異



‧1760年:雷士貝在

巴黎開辦第一所聾

學校-正式聾教育

開始



‧十八世紀:波艾拉

-改良指拼法,發

明讀唇法。

  













1800年

‧1771年:英國第一

所私立盲校(教導

技能、常識)



‧1784年:胡威於巴

黎設立第一所盲學

校,採用凸字進行

教學



‧十八世紀末:海尼

克創造口語教學法





‧1799年:伊達開始

採用個別化而系統

性的感官訓練方法

以教導智能不足的

孩子。

  
 














































 

1800年







1900年

‧1817年:哥老德-

在美康州開辦美國

第一所聾學校。



‧1832年:何威創辦

美國第一所盲人教

養院。



‧1834年:法盲教師

伯萊爾發明點字,

使盲教育產生革命

性的變化。



‧1837年:西根在巴

黎創辦第一所智能

不足者學校。強調

以感覺動作的方法

來訓練智能不足者





‧1847年:英國成立

第一所專門學校。



‧1848年:美創設第

一所州立智能不足

者學校。



‧1860年:德創立第

一個智能不足兒童

特殊班。



‧1866年:美紐澤西

州伊利莎白地方學

校開始對資優兒童

實施系統性的鑑定

與教學,採學習能

力分組,使資優學

生得以加速學習。



‧1847年:英國成立

第一所智能不足專

門學校



‧1851年:英國第一

所身障學校(工作

能力)



‧1875年:美克里夫

蘭市開辦第一個智

能不足兒童特殊班





‧1886年:蘇利文開

始教導海倫凱勒,

並獲突破性的進展





‧1886年:英國皇家

盲聾委員會(制定

盲生就學法,建議

盲生與普通學生一

起修習基本學科;

設聾生特殊班與進

行小班制教學)



‧1890年:蒙特梭利

開始教導智能不足

兒童,並發展學前

教育的理論與課程





‧1891年:美國開始

發展「劍橋計畫」

允許資優生在四年

內完成小學六年的

學業。



‧1893年:英國立法

為聾盲生提供就學

機會



‧1899年:英倫敦創

設第一所肢體傷殘

者的學校。

‧1878年:設立「京

都盲啞院」,是日

本第一所特殊學校





‧1866年:盲、聾、

啞學校陸續於各地

設立。



‧1890-第一個啟智

班設於長野縣松本

小學



‧1891年:東京設立

「瀧乃川學園」,

是一所專收智障兒

童的教養機構



‧1869年:英長老會

牧師莫偉良首設「

瞽目書院」於北平

。並創中國盲點字

「瞽目通文」為我

國盲點字之開端。



‧1886年:英長老會

牧師甘雨霖在台南

設立訓盲院,為今

台南啟聰學校之前

身。



‧1889英國長老會牧

師甘雨霖(Willi-

am Gambel) 在台

南教會內設立「訓

盲院」教盲人聖經

、點字等,迄今也

已有百餘年的歷史





‧1891年:美籍梅耐

德夫人於山東創「

啟瘖學校」收容聾

啞兒童,為我國聾

啞教育之始






































1900年







1960年

‧英國立法準許身

心缺陷和患癲癇

者受教育(1914

改為強迫教育)



‧1904年:法教育

部任命比奈與西

蒙發展鑑定智能

不足兒童之測驗

,並根據測驗結

果將此等兒童轉

介至特殊班。



‧德柏林創設第一

所身體病弱兒童

之露天學校。



‧1908年:英國學

校醫療服務身體

虛弱兒之戶外學





‧1911年:美各大

城市開辦資賦優

異兒童特殊班。



‧比奈、西蒙修訂

智力測驗並用心

理年齡之觀點解

釋測驗結果



‧1914年:英國成

立智障教育機構





‧1922年:國際特

殊兒童協會成立

。為特殊兒童協

會之前身。



‧1924年:英國伍

德委員會(測驗

程度、評估需求





‧1930年:英國調

查委員會1.區分

弱視與全盲2.區

分聽力缺損程度



‧1939年:魏契斯

勒編造了魏比智

慧量表



‧1944年:英國--

「教育法案」(

設專款保障殘障

學生接受教育)



‧1945年:「殘障

學生與學校保健

服務法規」



‧英國法規(定出

智障標準,智商

55以下禁入學)



‧1949年:魏契斯

勒編造了魏氏兒

童智慧量表。



‧1952年:美國當

時的48州,已有

46州,通過法律

保障智能不足者

教育機會。



‧1954年:美國P.

L.82—531,合

作研究法案通過

,對智能不足問

題的研究專案提

供研究經費。



‧1958年:美國P.

L.85—926 ,即

殘障教育之師資

培訓補助法。對

有關機構,包括

各州教育行政機

構及大學院校,

提供智能不足師

資培訓方案專款

補助。



‧1960年:英國成

立智障訓練中心

‧1917年:於神奈

川茅崎設置白十

字會林間學校,

為最早具有養護

學校組織雛形的

學校。



‧1923年:盲校及

聾啞學校令。



‧1924年:公布「

盲校及聾啞學校

令」明定道縣府

有設立盲學校及

聾啞學校的義務





‧1932年:設「東

京市立光明學校

」是一所以肢體

障礙兒童為主要

教育對象的學校





‧1940年:大阪市

設置的思齊學校

,第一所為智障

兒童所設的公立

特殊學校。



‧1941年:日本國

民學校施行令規

則第五十三條中

明白規定「身體

虛弱精神薄弱及

其他身心異常兒

童如有特別養護

必要者,得設置

特殊之學級或學

校。」



‧1947年:公布「

教育基本法」「

學校基本法」(

列特教專章)將

啟智教育延伸至

中學階段(第一

所智障中學特教

班成立,後於19

57改制為養護學

校,為第一所智

障養護學校,並

成為啟智研究重

鎮 )



‧1948年:實施盲

、聾義務教育制



‧1954「盲聾養護

學校就學獎勵法

」(特殊學校學

生可享多項就學

補助)



‧1956年:制訂「

公立養護學校設

備特別措置法」

(建築費由中央

政府負擔一半,

薪金全由地方政

府負擔)



‧1957「兒童福祉

法」第十五次修

改,增添日間托

養機構之設置法

源,設「精神薄

弱兒通園施設」

(收過去被免除

就學之中度障礙

學齡智障兒)





‧1960「智障者福

址法」(為十八

歲以上之智障者

設1.更生相談所

:生活咨商及身

心特性之鑑定;

2.更生機構:生

活自立訓練及照

顧;3.智障者職

訓機構

‧1915訓盲院增設

啞生部,開始招

收聾啞者,並改

名私立台南盲啞

學校,也正式開

啟台灣地區盲聾

合校之端。



‧1916年:南通張

季直先生創設盲

啞學校,是我國

最早的盲聾合校





‧1917年:日籍木

村謹吾創設木村

盲啞教育所,今

日台北啟聰學校

的前身。



‧1927年:南京市

立盲啞學校創辦

,是我國第一所

公立的盲聾學校





‧1929年;無錫中

學實驗小學實施

天才教育實驗計

畫,為我國早期

的資優教育實驗








 



 









 













 



 









 



 









 







1960年



 

 







 





 



 





‧1960年:英國成

立智障訓練中心



‧1963年:美國P.

L.88—164 美國

( 智能不足設施

及社區健康中心

設置法案)對設

置智能不足研究

中心(MRRC)提

供經費支助。



‧1965年:美國P.

L.(中小學教育

法案)殘障教育

局成立,專職掌

管全國殘障教育

推展工作。1988

年修正,受教對

象年齡為出生至

21歲。



‧1966年:美在聯

邦教育署內成立

殘障者教育局,

以推動殘障者之

教育。



‧1968年:唐恩發

表專文,對特殊

班的價值提出質

疑。對1970年代

之回歸主流運動

具有相當的影響





‧美國P.L.90—53

8(殘障兒童早

期教育協助法案

),支助殘障幼

兒之教育實驗計

畫。



‧1970年:美國P.

L.91—517(發

展性障礙者的服

務與設置法案)

對智能不足、腦

性麻弊、癲癇等

三類發展性障礙

者的服務計畫提

供經費補助。



‧1970年:英國教

育法案(擴大受

教)



‧1973年:美國智

能不足學會對智

能不足重新加以

界定,對智能不

足的認定影響深

遠。



‧美國P.L.93—11

2 (職業復健法

案)宣示美國殘

障公民具有接受

教育、社會服務

,從事職業的均

等機會。



‧美國制定復健法





‧1974年:美國P.

L.93—380(197

4年教育修正案)

殘障兒教育主要

立法之一,構成

P.L.94—142 的

基本架構。



‧英國華諾克調查

委員會



‧1975年:美國P

.L.94—103(發

展性障礙者的協

助與權利法案)

將發展障礙包括

自閉症及閱讀障

礙。1978年修正

,稱P.L.95—60

2。



‧美國制定全體殘

障兒童教育法(

PL94-142)。保

障身心障礙兒童

能接受免費且合

適之公立教育的

開始。



‧美國P.L.94—14

2,美福特總統

簽字,第94屆國

會通過此一教育

法案,保障 3歲

到21歲特殊幼兒

及青年,接受所

謂的「回歸主流

」教育。這「回

歸主流」運動,

成為這一二十年

來,世界各國的

至理名言。他誠

屬P.L.93—380

的修正與延伸。



‧1978年:美制定

資優教育法。



‧美國P.L.95—60

2(復健、綜合

服務、發展性障

礙法案)重新界

定「發展性障礙

」。



‧1979-80 年:美

教育署獨立為教

育部。殘障者教

育局與復健服務

局合併為特殊教

育與復健署,有

助該國特殊教育

與福利行政事權

之統一。



‧1981年:英國教

育法案



‧1983年:「障礙

兒童教育法」修

正案。



‧1983年:P.L.98

—199,比P.L.9

4—142加強條款

、建立若干新法

(像轉介……等

)、針對不同方

案主管層次略作

增加。



‧1986年:「障礙

兒童教育法」修

正案。



‧美國P.L.99—45

7對P.L.94—142

作修正,有將適

用對象降低到3

~5 歲、為嬰幼

兒提供州援方案

,及參加工作人

員、各類中心的

發展、各項專職

人員培育……等

若干新領域。



‧1990年:美國制

定「美國身心障

礙者法案」,對

無障礙環境的提

供有相當具體的

規定。



‧PL94-142改名為

「身心障礙者教

育法案」



‧1997年:「身心

障礙者教育法」

1997年修正案,

焦點:如何提升

身心障礙學生的

學習成就

‧1960「智障者福址

法」(為十八歲以

上之智障者設1.更

生相談所:生活咨

商及身心特性之鑑

定;2.更生機構:

生活自立訓練及照

顧;3.智障者職訓

機構



‧1972年起:實施特

殊教育擴充整備計

畫,其中最重要的

是「養護學校整備

七年計畫」。



‧1979年:全面實施

養護學校義務教育

制。

‧1961年:北市東門

國小首設「兒童心

理衛生室」,以輔

導行為異常之兒童





‧在屏東仁愛國小設

立最早的肢體障礙

兒童特殊班。



‧1962年:北市中山

國小試辦「啟智班

」-智能不足兒童



‧1963年:屏縣仁愛

國小首設「啟能班

」-肢體傷殘兒童



‧1964年:北市福興

國小與陽明國小首

設「資優班」--資

賦優異兒童



‧1966年:首創盲生

混合教育計畫,協

助視障學生與普通

學生混合就讀國中

小。



‧台灣省教育廳在美

國籍顧問卜修博士

(Dr.Stanley E.

Boureault)的策劃

下,於台南師專成

立「台灣省盲生就

讀國校計劃師資訓

練班」,舉辦視障

兒童調查工作,也

成立點字課本大字

課本,出版盲人教

育叢書,推廣視障

兒童教學與輔導方

法。



‧1967年:省立仁愛

實驗學校成立---

教育肢體傷殘兒童

與少年



‧1968年:頒佈「九

年國民教育實施條

例」規定對體能殘

缺智能不足及天才

兒童應施以特殊教

育或予以適當就學

機會。



‧實施盲聾分校政策

,分為啟明與啟聰

。盲聾合校型態結

束,台南及台中的

盲聾學校各自獨立

設校。



‧首創體育資優學生

訓練計畫。



‧1969年:彰縣二林

國小首設啟聰班。



‧台灣省教育廳頒布

「智能不足兒童教

育實施計劃」並於

國立台北師院成立

師資訓練班。







‧1970年:省立北師

專成立「智能不足

兒童教育師資訓練

班」



‧北市金華、成淵、

大同、大直四國中

首設「益智班」



以推展智能不足學生

教育實驗研究。



‧教育部公布「特殊

教育推行辦法」。



‧1971年:教育部指

定台北市大安及金

華國中從事「才賦

優異學生教育實驗

」。



‧1972年:師大成立

聾童教育實驗班,

招收學前聽障兒童

施以口語訓練,實

現聽障幼兒早期介

入的計劃。



‧1973年:教育部訂

定「國民小學資賦

優異兒童教育研究

實驗計畫」,大規

模在全國分北、中

、南三區指定十所

國民小學設立特殊

班進行



‧公布「兒童福利法

」,規定政府對特

殊及身心不健全之

兒童,應按其需要

給予特殊保育。



‧1974年:北市福星

國小及中市光復國

小首設「音樂資賦

優異兒童教育實驗

班」。



‧教育部公布「特殊

兒童鑑定及就學輔

導標準」。



‧台灣師範大學成立

特殊教育中心。



‧1975年:台灣省立

教育學院成立特殊

教育系,以培養師

資。



‧教育部公布「特殊

學校教師登記辦法

」。



‧中市五權國中首設

「美術班」--美術

資賦優異學生。



‧北市新興國中首設

「啟聰班」--聽覺

障礙學生。



‧台北盲聾學校易名

為台北啟聰學校及

啟明學校。由合而

分的型態使盲聾教

育更專精化。當時

啟聰教育教學以手

語為主。台北市市

立新興國中成立聽

障學生輔導教室,

是國中啟聰班的濫

觴。



‧1976年:南市首設

「啟智學校」,是

我國第一所智能不

足兒童特殊學校。



‧高市博愛國小首設

「數學資優班」。



‧高市福東國小首創

「語言矯治計畫」

--輔導語言有障礙

之學童



‧1978年:高雄市福

東國小成立了構音

矯正諮商室



‧1979年:首創「科

學資優學生夏令活

動」及「工藝性向

資優學生輔導計畫

」。



‧教育部將資賦優異

教育實驗延伸至國

民中學,以集中式

之「實驗班」或分

散式之「資源教室

制」,進行資賦優

異教育研究計畫



‧公布「國民教育法

」規定「國民教育

階段,對於資賦優

異、體能殘障、智

能不足、性格或行

為異常學生,應施

以特殊教育或技藝

訓練」。



‧公布「高級中學法

」規定對資優生應

予特別輔導,並得

縮短修業年限。



‧1980年:「殘障福

利法」公布



‧台北市河堤及劍潭

二所國小的感覺統

合實驗研究,是台

灣地區首先對學障

兒童提供實驗性的

教育服務計劃。



‧高雄市福東國小構

音矯正諮商室改為

資源教室。



‧1982年:「強迫入

學條例」公布



‧分別增設高雄市啟

智學校和台北市立

啟智學校。



‧繼續進行「第三階

段」資優教育實驗

計劃,主要對象是

一般能力優異的學

生。



‧1983年:又增加永

春及東門兩所國小

,進行閱讀障礙兒

童實驗研究。河堤

、劍潭、永春、東

門以「資源教室」

實施學習障礙教育





‧1984年:「特殊教

育法」三讀通過特

殊教育發展邁向新

紀元。



‧特殊教育施行細則



‧1985年:台北市立

師範學院附設實驗

國民小學成立了情

緒障礙特殊班,收

中重度的自閉症學

生,提供其適性的

教育。



‧1990年:「殘障福

利法」修正公布



‧1991年:配合「發

展與改進特殊教育

五年計劃」教育廳

分別在花蓮、桃園

、彰化、嘉義四縣

市設立四所啟智學

校。



‧1994年起:教育部

試辦高職特殊教育

實驗班計畫。



‧1997年:「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公布



‧「特殊教育法」修

正公布



‧1998年:發佈「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施

行細則」



‧「特殊教育法施行

細則」修正發佈



‧「特殊教育課程教

材教法實施辦法」



‧1999年:「身心障

礙教育專業團隊設

置與實施辦法」



‧「資賦優異學生降

低入學年齡縮短修

業年限及升學辦法





‧「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遴用辦法」



‧「身心障礙及資賦

優異學生鑑定原則

鑑定標準」



‧「特殊教育設施及

人員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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