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一、義務教育制度建立前(1840-1921)
1866:國民教育地方化成為義務教育,被拒入學之障礙者由慈善單位
收容。
二、二次大戰結束前(1921-1944)
因經濟蕭條,發展緩慢。雖然在1921年義務教育法規定所有孩子都應
接受義務教育,但特殊兒童被排拒在外。
三、綜合學校建立之前(1944-1972)
蓬勃發展,除醫療、復健並發展職能復健。1940-1960專業人員的量
明顯成長。醫學是特教系統中的優勢,特殊孩子被完全隔離在普通教
育體系之外。
四、統合教育期(1972-)
1970'起正常化原則、統合哲學震撼了SEN教育。
1983:開啟統合教育大門;「綜合學校法案」(任何孩子都要完成義
務教育)
1985:實施綜合學校核心課程,開啟個別化與調適問題,讓特教課程
與普通教育聯結,促進融合教育實施。
挪威
一、 特殊學校期
所有特殊兒童均被明確鑑定為特定的障礙類別,並被視為是特殊學校
法的義務而非普通學校的責任,特殊兒童被排拒在普通學校之外。
二、 多元發展期
特殊教育開始走向地方化及特殊化。1955:地方當局開始負起特殊兒
之教學,提供特殊班及其他彈性方式。
三、統合發展期
1960:起對障礙者態度改變,強調每個人充分參與社區一般活動之權
利。
1975:統合與正常化原則讓特殊學校法與一般教育法合而為一,並發
展出全民學校的概念。統合運動使普通學校對特殊兒負起更大
責任,適性教育為教育之基本原則,特殊教育被視為實施適性
教育所必然。
1991:開始一連串特教育重整,目標為把特殊學校變成完全統合的系
統(確保教育為適性、高品質、有意義;社區提供教育,建立
能滿足各種學習困難需求之地區性人力與服務網),目前之成
果為:四十所特殊學校二十所轉行為資源中心,二十所已關閉
。
瑞典
一、 特殊學校發展時期
二、 革新發展期
二十世紀後。1950:致力於視聽障與普通教育結合,至此學障只可教
育性者可接受教育
三、統合教育期
1986:教育法案(統合教育關鍵)
1994、1995:全國課程(所有教育均用統一課程)
美國特教重要法規簡介
一、1975年公布之公法94-142,代表美國政府對殘障兒童之教育權益
,在法律上所做最大最善 的努力與維護。
公法94-142的立法背景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 教育的排斥與延遲
(二) 不當的分類或標記
(三) 不當的教育方案
(四) 不當的教育決定
二、公法94-142所要保障殘障兒童的權利主要有:
(一)在特定期限內,保證所有殘障兒童均可獲得免費而適當的公共
教育
(二)保證不斷的為殘障兒童提供個別化的教育方案。
(三)保證完全適當的決定程序。
(四)確保經常的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諮詢服務。
(五)確保所有的殘障兒童在限制最少的環境下,接受特殊教育。
(六)確保非歧視性的測驗與評量。
(七)確定政策及程序,以保障資料的機密性。
(八)當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不知道或不在時,能有一法定代理人為
兒童的行為負責。
以歐美特教發展四階段時期,
比較歐美、日本和台灣同時期特教發展:
年表\項目 |
歐美國家 |
日本 |
台灣 |
|
‧十六世紀末:教士
名樂翁成功的以小
班級方式教會聾童
說、讀、寫-----
西班牙。
‧1620年:博納發展
出指拼法以教導聾
。
‧1651年:赫德福爾
—創造盲人用鐵筆
在塗蠟質的平版上
寫字的方法----德
國。
‧伯諾利----可導引
鉛筆在指上寫字用
的型版—瑞士。
‧1690年:英哲學家
洛克嘗試去分辨智
能不足與精神病的
差異
‧1760年:雷士貝在
巴黎開辦第一所聾
學校-正式聾教育
開始
‧十八世紀:波艾拉
-改良指拼法,發
明讀唇法。
|
|
|
|
‧1771年:英國第一
所私立盲校(教導
技能、常識)
‧1784年:胡威於巴
黎設立第一所盲學
校,採用凸字進行
教學
‧十八世紀末:海尼
克創造口語教學法
。
‧1799年:伊達開始
採用個別化而系統
性的感官訓練方法
以教導智能不足的
孩子。
|
|
|
|
‧1817年:哥老德-
在美康州開辦美國
第一所聾學校。
‧1832年:何威創辦
美國第一所盲人教
養院。
‧1834年:法盲教師
伯萊爾發明點字,
使盲教育產生革命
性的變化。
‧1837年:西根在巴
黎創辦第一所智能
不足者學校。強調
以感覺動作的方法
來訓練智能不足者
。
‧1847年:英國成立
第一所專門學校。
‧1848年:美創設第
一所州立智能不足
者學校。
‧1860年:德創立第
一個智能不足兒童
特殊班。
‧1866年:美紐澤西
州伊利莎白地方學
校開始對資優兒童
實施系統性的鑑定
與教學,採學習能
力分組,使資優學
生得以加速學習。
‧1847年:英國成立
第一所智能不足專
門學校
‧1851年:英國第一
所身障學校(工作
能力)
‧1875年:美克里夫
蘭市開辦第一個智
能不足兒童特殊班
。
‧1886年:蘇利文開
始教導海倫凱勒,
並獲突破性的進展
。
‧1886年:英國皇家
盲聾委員會(制定
盲生就學法,建議
盲生與普通學生一
起修習基本學科;
設聾生特殊班與進
行小班制教學)
‧1890年:蒙特梭利
開始教導智能不足
兒童,並發展學前
教育的理論與課程
。
‧1891年:美國開始
發展「劍橋計畫」
允許資優生在四年
內完成小學六年的
學業。
‧1893年:英國立法
為聾盲生提供就學
機會
‧1899年:英倫敦創
設第一所肢體傷殘
者的學校。
|
‧1878年:設立「京
都盲啞院」,是日
本第一所特殊學校
。
‧1866年:盲、聾、
啞學校陸續於各地
設立。
‧1890-第一個啟智
班設於長野縣松本
小學
‧1891年:東京設立
「瀧乃川學園」,
是一所專收智障兒
童的教養機構
|
‧1869年:英長老會
牧師莫偉良首設「
瞽目書院」於北平
。並創中國盲點字
「瞽目通文」為我
國盲點字之開端。
‧1886年:英長老會
牧師甘雨霖在台南
設立訓盲院,為今
台南啟聰學校之前
身。
‧1889英國長老會牧
師甘雨霖(Willi-
am Gambel) 在台
南教會內設立「訓
盲院」教盲人聖經
、點字等,迄今也
已有百餘年的歷史
。
‧1891年:美籍梅耐
德夫人於山東創「
啟瘖學校」收容聾
啞兒童,為我國聾
啞教育之始
|
|
‧英國立法準許身
心缺陷和患癲癇
者受教育(1914
改為強迫教育)
‧1904年:法教育
部任命比奈與西
蒙發展鑑定智能
不足兒童之測驗
,並根據測驗結
果將此等兒童轉
介至特殊班。
‧德柏林創設第一
所身體病弱兒童
之露天學校。
‧1908年:英國學
校醫療服務身體
虛弱兒之戶外學
校
‧1911年:美各大
城市開辦資賦優
異兒童特殊班。
‧比奈、西蒙修訂
智力測驗並用心
理年齡之觀點解
釋測驗結果
‧1914年:英國成
立智障教育機構
。
‧1922年:國際特
殊兒童協會成立
。為特殊兒童協
會之前身。
‧1924年:英國伍
德委員會(測驗
程度、評估需求
)
‧1930年:英國調
查委員會1.區分
弱視與全盲2.區
分聽力缺損程度
‧1939年:魏契斯
勒編造了魏比智
慧量表
‧1944年:英國--
「教育法案」(
設專款保障殘障
學生接受教育)
‧1945年:「殘障
學生與學校保健
服務法規」
‧英國法規(定出
智障標準,智商
55以下禁入學)
‧1949年:魏契斯
勒編造了魏氏兒
童智慧量表。
‧1952年:美國當
時的48州,已有
46州,通過法律
保障智能不足者
教育機會。
‧1954年:美國P.
L.82—531,合
作研究法案通過
,對智能不足問
題的研究專案提
供研究經費。
‧1958年:美國P.
L.85—926 ,即
殘障教育之師資
培訓補助法。對
有關機構,包括
各州教育行政機
構及大學院校,
提供智能不足師
資培訓方案專款
補助。
‧1960年:英國成
立智障訓練中心
|
‧1917年:於神奈
川茅崎設置白十
字會林間學校,
為最早具有養護
學校組織雛形的
學校。
‧1923年:盲校及
聾啞學校令。
‧1924年:公布「
盲校及聾啞學校
令」明定道縣府
有設立盲學校及
聾啞學校的義務
。
‧1932年:設「東
京市立光明學校
」是一所以肢體
障礙兒童為主要
教育對象的學校
。
‧1940年:大阪市
設置的思齊學校
,第一所為智障
兒童所設的公立
特殊學校。
‧1941年:日本國
民學校施行令規
則第五十三條中
明白規定「身體
虛弱精神薄弱及
其他身心異常兒
童如有特別養護
必要者,得設置
特殊之學級或學
校。」
‧1947年:公布「
教育基本法」「
學校基本法」(
列特教專章)將
啟智教育延伸至
中學階段(第一
所智障中學特教
班成立,後於19
57改制為養護學
校,為第一所智
障養護學校,並
成為啟智研究重
鎮 )
‧1948年:實施盲
、聾義務教育制
‧1954「盲聾養護
學校就學獎勵法
」(特殊學校學
生可享多項就學
補助)
‧1956年:制訂「
公立養護學校設
備特別措置法」
(建築費由中央
政府負擔一半,
薪金全由地方政
府負擔)
‧1957「兒童福祉
法」第十五次修
改,增添日間托
養機構之設置法
源,設「精神薄
弱兒通園施設」
(收過去被免除
就學之中度障礙
學齡智障兒)
‧1960「智障者福
址法」(為十八
歲以上之智障者
設1.更生相談所
:生活咨商及身
心特性之鑑定;
2.更生機構:生
活自立訓練及照
顧;3.智障者職
訓機構
|
‧1915訓盲院增設
啞生部,開始招
收聾啞者,並改
名私立台南盲啞
學校,也正式開
啟台灣地區盲聾
合校之端。
‧1916年:南通張
季直先生創設盲
啞學校,是我國
最早的盲聾合校
。
‧1917年:日籍木
村謹吾創設木村
盲啞教育所,今
日台北啟聰學校
的前身。
‧1927年:南京市
立盲啞學校創辦
,是我國第一所
公立的盲聾學校
。
‧1929年;無錫中
學實驗小學實施
天才教育實驗計
畫,為我國早期
的資優教育實驗
。
|
|
‧1960年:英國成
立智障訓練中心
‧1963年:美國P.
L.88—164 美國
( 智能不足設施
及社區健康中心
設置法案)對設
置智能不足研究
中心(MRRC)提
供經費支助。
‧1965年:美國P.
L.(中小學教育
法案)殘障教育
局成立,專職掌
管全國殘障教育
推展工作。1988
年修正,受教對
象年齡為出生至
21歲。
‧1966年:美在聯
邦教育署內成立
殘障者教育局,
以推動殘障者之
教育。
‧1968年:唐恩發
表專文,對特殊
班的價值提出質
疑。對1970年代
之回歸主流運動
具有相當的影響
力
‧美國P.L.90—53
8(殘障兒童早
期教育協助法案
),支助殘障幼
兒之教育實驗計
畫。
‧1970年:美國P.
L.91—517(發
展性障礙者的服
務與設置法案)
對智能不足、腦
性麻弊、癲癇等
三類發展性障礙
者的服務計畫提
供經費補助。
‧1970年:英國教
育法案(擴大受
教)
‧1973年:美國智
能不足學會對智
能不足重新加以
界定,對智能不
足的認定影響深
遠。
‧美國P.L.93—11
2 (職業復健法
案)宣示美國殘
障公民具有接受
教育、社會服務
,從事職業的均
等機會。
‧美國制定復健法
。
‧1974年:美國P.
L.93—380(197
4年教育修正案)
殘障兒教育主要
立法之一,構成
P.L.94—142 的
基本架構。
‧英國華諾克調查
委員會
‧1975年:美國P
.L.94—103(發
展性障礙者的協
助與權利法案)
將發展障礙包括
自閉症及閱讀障
礙。1978年修正
,稱P.L.95—60
2。
‧美國制定全體殘
障兒童教育法(
PL94-142)。保
障身心障礙兒童
能接受免費且合
適之公立教育的
開始。
‧美國P.L.94—14
2,美福特總統
簽字,第94屆國
會通過此一教育
法案,保障 3歲
到21歲特殊幼兒
及青年,接受所
謂的「回歸主流
」教育。這「回
歸主流」運動,
成為這一二十年
來,世界各國的
至理名言。他誠
屬P.L.93—380
的修正與延伸。
‧1978年:美制定
資優教育法。
‧美國P.L.95—60
2(復健、綜合
服務、發展性障
礙法案)重新界
定「發展性障礙
」。
‧1979-80 年:美
教育署獨立為教
育部。殘障者教
育局與復健服務
局合併為特殊教
育與復健署,有
助該國特殊教育
與福利行政事權
之統一。
‧1981年:英國教
育法案
‧1983年:「障礙
兒童教育法」修
正案。
‧1983年:P.L.98
—199,比P.L.9
4—142加強條款
、建立若干新法
(像轉介……等
)、針對不同方
案主管層次略作
增加。
‧1986年:「障礙
兒童教育法」修
正案。
‧美國P.L.99—45
7對P.L.94—142
作修正,有將適
用對象降低到3
~5 歲、為嬰幼
兒提供州援方案
,及參加工作人
員、各類中心的
發展、各項專職
人員培育……等
若干新領域。
‧1990年:美國制
定「美國身心障
礙者法案」,對
無障礙環境的提
供有相當具體的
規定。
‧PL94-142改名為
「身心障礙者教
育法案」
‧1997年:「身心
障礙者教育法」
1997年修正案,
焦點:如何提升
身心障礙學生的
學習成就
|
‧1960「智障者福址
法」(為十八歲以
上之智障者設1.更
生相談所:生活咨
商及身心特性之鑑
定;2.更生機構:
生活自立訓練及照
顧;3.智障者職訓
機構
‧1972年起:實施特
殊教育擴充整備計
畫,其中最重要的
是「養護學校整備
七年計畫」。
‧1979年:全面實施
養護學校義務教育
制。
|
‧1961年:北市東門
國小首設「兒童心
理衛生室」,以輔
導行為異常之兒童
。
‧在屏東仁愛國小設
立最早的肢體障礙
兒童特殊班。
‧1962年:北市中山
國小試辦「啟智班
」-智能不足兒童
‧1963年:屏縣仁愛
國小首設「啟能班
」-肢體傷殘兒童
‧1964年:北市福興
國小與陽明國小首
設「資優班」--資
賦優異兒童
‧1966年:首創盲生
混合教育計畫,協
助視障學生與普通
學生混合就讀國中
小。
‧台灣省教育廳在美
國籍顧問卜修博士
(Dr.Stanley E.
Boureault)的策劃
下,於台南師專成
立「台灣省盲生就
讀國校計劃師資訓
練班」,舉辦視障
兒童調查工作,也
成立點字課本大字
課本,出版盲人教
育叢書,推廣視障
兒童教學與輔導方
法。
‧1967年:省立仁愛
實驗學校成立---
教育肢體傷殘兒童
與少年
‧1968年:頒佈「九
年國民教育實施條
例」規定對體能殘
缺智能不足及天才
兒童應施以特殊教
育或予以適當就學
機會。
‧實施盲聾分校政策
,分為啟明與啟聰
。盲聾合校型態結
束,台南及台中的
盲聾學校各自獨立
設校。
‧首創體育資優學生
訓練計畫。
‧1969年:彰縣二林
國小首設啟聰班。
‧台灣省教育廳頒布
「智能不足兒童教
育實施計劃」並於
國立台北師院成立
師資訓練班。
‧1970年:省立北師
專成立「智能不足
兒童教育師資訓練
班」
‧北市金華、成淵、
大同、大直四國中
首設「益智班」
以推展智能不足學生
教育實驗研究。
‧教育部公布「特殊
教育推行辦法」。
‧1971年:教育部指
定台北市大安及金
華國中從事「才賦
優異學生教育實驗
」。
‧1972年:師大成立
聾童教育實驗班,
招收學前聽障兒童
施以口語訓練,實
現聽障幼兒早期介
入的計劃。
‧1973年:教育部訂
定「國民小學資賦
優異兒童教育研究
實驗計畫」,大規
模在全國分北、中
、南三區指定十所
國民小學設立特殊
班進行
‧公布「兒童福利法
」,規定政府對特
殊及身心不健全之
兒童,應按其需要
給予特殊保育。
‧1974年:北市福星
國小及中市光復國
小首設「音樂資賦
優異兒童教育實驗
班」。
‧教育部公布「特殊
兒童鑑定及就學輔
導標準」。
‧台灣師範大學成立
特殊教育中心。
‧1975年:台灣省立
教育學院成立特殊
教育系,以培養師
資。
‧教育部公布「特殊
學校教師登記辦法
」。
‧中市五權國中首設
「美術班」--美術
資賦優異學生。
‧北市新興國中首設
「啟聰班」--聽覺
障礙學生。
‧台北盲聾學校易名
為台北啟聰學校及
啟明學校。由合而
分的型態使盲聾教
育更專精化。當時
啟聰教育教學以手
語為主。台北市市
立新興國中成立聽
障學生輔導教室,
是國中啟聰班的濫
觴。
‧1976年:南市首設
「啟智學校」,是
我國第一所智能不
足兒童特殊學校。
‧高市博愛國小首設
「數學資優班」。
‧高市福東國小首創
「語言矯治計畫」
--輔導語言有障礙
之學童
‧1978年:高雄市福
東國小成立了構音
矯正諮商室
‧1979年:首創「科
學資優學生夏令活
動」及「工藝性向
資優學生輔導計畫
」。
‧教育部將資賦優異
教育實驗延伸至國
民中學,以集中式
之「實驗班」或分
散式之「資源教室
制」,進行資賦優
異教育研究計畫
‧公布「國民教育法
」規定「國民教育
階段,對於資賦優
異、體能殘障、智
能不足、性格或行
為異常學生,應施
以特殊教育或技藝
訓練」。
‧公布「高級中學法
」規定對資優生應
予特別輔導,並得
縮短修業年限。
‧1980年:「殘障福
利法」公布
‧台北市河堤及劍潭
二所國小的感覺統
合實驗研究,是台
灣地區首先對學障
兒童提供實驗性的
教育服務計劃。
‧高雄市福東國小構
音矯正諮商室改為
資源教室。
‧1982年:「強迫入
學條例」公布
‧分別增設高雄市啟
智學校和台北市立
啟智學校。
‧繼續進行「第三階
段」資優教育實驗
計劃,主要對象是
一般能力優異的學
生。
‧1983年:又增加永
春及東門兩所國小
,進行閱讀障礙兒
童實驗研究。河堤
、劍潭、永春、東
門以「資源教室」
實施學習障礙教育
。
‧1984年:「特殊教
育法」三讀通過特
殊教育發展邁向新
紀元。
‧特殊教育施行細則
‧1985年:台北市立
師範學院附設實驗
國民小學成立了情
緒障礙特殊班,收
中重度的自閉症學
生,提供其適性的
教育。
‧1990年:「殘障福
利法」修正公布
‧1991年:配合「發
展與改進特殊教育
五年計劃」教育廳
分別在花蓮、桃園
、彰化、嘉義四縣
市設立四所啟智學
校。
‧1994年起:教育部
試辦高職特殊教育
實驗班計畫。
‧1997年:「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公布
‧「特殊教育法」修
正公布
‧1998年:發佈「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施
行細則」
‧「特殊教育法施行
細則」修正發佈
‧「特殊教育課程教
材教法實施辦法」
‧1999年:「身心障
礙教育專業團隊設
置與實施辦法」
‧「資賦優異學生降
低入學年齡縮短修
業年限及升學辦法
」
‧「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遴用辦法」
‧「身心障礙及資賦
優異學生鑑定原則
鑑定標準」
‧「特殊教育設施及
人員設置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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