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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
一、義務教育制度建立前(1840-1921)
1866:國民教育地方化成為義務教育,被拒入學之障礙者由慈善單位
收容。
二、二次大戰結束前(1921-1944)
因經濟蕭條,發展緩慢。雖然在1921年義務教育法規定所有孩子都應
接受義務教育,但特殊兒童被排拒在外。
三、綜合學校建立之前(1944-1972)
蓬勃發展,除醫療、復健並發展職能復健。1940-1960專業人員的量
明顯成長。醫學是特教系統中的優勢,特殊孩子被完全隔離在普通教
育體系之外。
四、統合教育期(1972-)
1970'起正常化原則、統合哲學震撼了SEN教育。
1983:開啟統合教育大門;「綜合學校法案」(任何孩子都要完成義
務教育)
1985:實施綜合學校核心課程,開啟個別化與調適問題,讓特教課程
與普通教育聯結,促進融合教育實施。
挪威
一、 特殊學校期
所有特殊兒童均被明確鑑定為特定的障礙類別,並被視為是特殊學校
法的義務而非普通學校的責任,特殊兒童被排拒在普通學校之外。
二、 多元發展期
特殊教育開始走向地方化及特殊化。1955:地方當局開始負起特殊兒
之教學,提供特殊班及其他彈性方式。
三、統合發展期
1960:起對障礙者態度改變,強調每個人充分參與社區一般活動之權
利。
1975:統合與正常化原則讓特殊學校法與一般教育法合而為一,並發
展出全民學校的概念。統合運動使普通學校對特殊兒負起更大
責任,適性教育為教育之基本原則,特殊教育被視為實施適性
教育所必然。
1991:開始一連串特教育重整,目標為把特殊學校變成完全統合的系
統(確保教育為適性、高品質、有意義;社區提供教育,建立
能滿足各種學習困難需求之地區性人力與服務網),目前之成
果為:四十所特殊學校二十所轉行為資源中心,二十所已關閉
。
瑞典
一、 特殊學校發展時期
二、 革新發展期
二十世紀後。1950:致力於視聽障與普通教育結合,至此學障只可教
育性者可接受教育
三、統合教育期
1986:教育法案(統合教育關鍵)
1994、1995:全國課程(所有教育均用統一課程)
美國特教重要法規簡介
一、1975年公布之公法94-142,代表美國政府對殘障兒童之教育權益
,在法律上所做最大最善 的努力與維護。
公法94-142的立法背景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 教育的排斥與延遲
(二) 不當的分類或標記
(三) 不當的教育方案
(四) 不當的教育決定
二、公法94-142所要保障殘障兒童的權利主要有:
(一)在特定期限內,保證所有殘障兒童均可獲得免費而適當的公共
教育
(二)保證不斷的為殘障兒童提供個別化的教育方案。
(三)保證完全適當的決定程序。
(四)確保經常的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諮詢服務。
(五)確保所有的殘障兒童在限制最少的環境下,接受特殊教育。
(六)確保非歧視性的測驗與評量。
(七)確定政策及程序,以保障資料的機密性。
(八)當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不知道或不在時,能有一法定代理人為
兒童的行為負責。
以歐美特教發展四階段時期,
比較歐美、日本和台灣同時期特教發展:
一、義務教育制度建立前(1840-1921)
1866:國民教育地方化成為義務教育,被拒入學之障礙者由慈善單位
收容。
二、二次大戰結束前(1921-1944)
因經濟蕭條,發展緩慢。雖然在1921年義務教育法規定所有孩子都應
接受義務教育,但特殊兒童被排拒在外。
三、綜合學校建立之前(1944-1972)
蓬勃發展,除醫療、復健並發展職能復健。1940-1960專業人員的量
明顯成長。醫學是特教系統中的優勢,特殊孩子被完全隔離在普通教
育體系之外。
四、統合教育期(1972-)
1970'起正常化原則、統合哲學震撼了SEN教育。
1983:開啟統合教育大門;「綜合學校法案」(任何孩子都要完成義
務教育)
1985:實施綜合學校核心課程,開啟個別化與調適問題,讓特教課程
與普通教育聯結,促進融合教育實施。
挪威
一、 特殊學校期
所有特殊兒童均被明確鑑定為特定的障礙類別,並被視為是特殊學校
法的義務而非普通學校的責任,特殊兒童被排拒在普通學校之外。
二、 多元發展期
特殊教育開始走向地方化及特殊化。1955:地方當局開始負起特殊兒
之教學,提供特殊班及其他彈性方式。
三、統合發展期
1960:起對障礙者態度改變,強調每個人充分參與社區一般活動之權
利。
1975:統合與正常化原則讓特殊學校法與一般教育法合而為一,並發
展出全民學校的概念。統合運動使普通學校對特殊兒負起更大
責任,適性教育為教育之基本原則,特殊教育被視為實施適性
教育所必然。
1991:開始一連串特教育重整,目標為把特殊學校變成完全統合的系
統(確保教育為適性、高品質、有意義;社區提供教育,建立
能滿足各種學習困難需求之地區性人力與服務網),目前之成
果為:四十所特殊學校二十所轉行為資源中心,二十所已關閉
。
瑞典
一、 特殊學校發展時期
二、 革新發展期
二十世紀後。1950:致力於視聽障與普通教育結合,至此學障只可教
育性者可接受教育
三、統合教育期
1986:教育法案(統合教育關鍵)
1994、1995:全國課程(所有教育均用統一課程)
美國特教重要法規簡介
一、1975年公布之公法94-142,代表美國政府對殘障兒童之教育權益
,在法律上所做最大最善 的努力與維護。
公法94-142的立法背景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 教育的排斥與延遲
(二) 不當的分類或標記
(三) 不當的教育方案
(四) 不當的教育決定
二、公法94-142所要保障殘障兒童的權利主要有:
(一)在特定期限內,保證所有殘障兒童均可獲得免費而適當的公共
教育
(二)保證不斷的為殘障兒童提供個別化的教育方案。
(三)保證完全適當的決定程序。
(四)確保經常的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諮詢服務。
(五)確保所有的殘障兒童在限制最少的環境下,接受特殊教育。
(六)確保非歧視性的測驗與評量。
(七)確定政策及程序,以保障資料的機密性。
(八)當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不知道或不在時,能有一法定代理人為
兒童的行為負責。
以歐美特教發展四階段時期,
比較歐美、日本和台灣同時期特教發展:
年表\項目 | 歐美國家 | 日本 | 台灣 |
早 | ‧十六世紀末:教士 | ||
人 | ‧1771年:英國第一 | ||
養 | ‧1817年:哥老德- | ‧1878年:設立「京 | ‧1869年:英長老會 |
公 | ‧英國立法準許身 | ‧1917年:於神奈 | ‧1915訓盲院增設 |
加 | ‧1960年:英國成 | ‧1960「智障者福址 | ‧1961年:北市東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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