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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2-08 16:20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蕭照平】


    社會救助法修法通過後,有民眾陳情,認為身障者「無工作能力」的認定方式過於嚴苛。對此,內政部次長曾中明表示,除了醫師證明外,地方政府也有依照事實認定的權力,曾中明也說,會盡快定出認定標準,讓地方政府有所依循。


    雲林縣身心照護協會總幹事陳明瑟表示,社會救助法的通過,要求身心障礙者,必須要先拿到醫生開立「無工作能力」的證明,才能納進保障範圍,大嘆修法反而是限縮資格。


    『醫生根本也沒有辦法開(證明),我如何去證明你沒有工作能力,這很奇怪,所以在很多障礙者奔波當中,產生憤怒』


    對此,內政部次長曾中明表示,「無工作能力」的證明,其實地方主管機管也有認定權。


    『領有身心障礙不一定是(不能工作),可能是中度、輕度,但實際你也不能工作,所以要經過醫療機構證明沒有工作能力,這是一種樣態;另一種,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依照事實去認定』


    曾中明也說,地方認定的標準可能不夠明確,因此,會趕緊找地方政府討論做成決議,盡快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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