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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要求 檢討社會救助身障資格界定


  • 2011-12-05
  • 【中廣新聞/戎華儀】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5號)通過立委臨時提案,認為因為身障導致不能工作、而領取社會救助的補助資格界定不清,導致部分身障者被高估工作所得,立委要求內政部在三週內檢討。


    立委認為,社會救助法中有關「身心障礙以致不能工作」的定義不夠明確,沒有提供所得證明的身障者,以一般人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五計算,導致所得被高估,喪失申請補助資格,因此要求內政部在三週內檢討,將「法定重度以上身障資格」改為「中度以上」。


    立委黃淑英:「我們提案指是要他(內政部)去檢討,對於身障者不能工作請他們去做比較合理的認定,怎麼去認定他能不能工作,要求三個禮拜內去檢討這個問題。」


    另外立委的提案中也認為,已經領有身障手冊或證明的民眾,只要經過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情況認定沒有工作,不需要為了申請社會救助,再到醫療機構鑑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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