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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重度身障拋棄繼承 不適用特別扣除額


















台南市蘇小姐問:重度身心障礙者如拋棄繼承,是否仍可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罹患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嚴重精神疾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情況就不能扣除。






【2012/02/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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