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標準表」中,聽障輔具補助情形如下: | |||||
輔具類別 | 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額 | 非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額 | 最低使用 年限 | 補助對象 | |
助聽器 | 單耳 | 10,000 | 5,000 | 三年 | 1.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 多重障礙者。 2.需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並證 明已無治療改善者。雙耳聽力皆 損失在55dB~110dB之間補助兩只 ;優耳聽力在55dB~110dB之間, 劣耳聽力110dB以上補助一只;聽 力損失認定標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 率500Hz~4000Hz之間平均值。 3.對於十八歲以下及在學學生(需 附學生證明文件)等無經濟能力者 ,參照低收入戶補助標準單耳最高 補助額10,000元,雙耳最高補助額 28,000元。 4.十二歲以下兒童申請裝置助聽器者 得每年申請補助乙次。 |
雙耳 | 28,000 | 14,000 | |||
人工電子耳 | 600,000 | 中低收入戶最高補 助額度400,000元。 一般戶最高補 | 終身乙次 | 1.重度聽障者,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 復健半年,效果不佳者。 2.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 內者。 3.先天性聽障,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 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 其他手術禁忌者。 4.以一歲六個月至六歲先天性失聰者 為優先。 5.限於準醫學中心以上及經行政院衛 生署專案核可之醫院施行植入手術 者。 | |
傳真機 | 7,000 | 3,500 | 三年 | 1.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 多重障礙者,以「戶」為補助單 位。 2.十二歲以上者使得申請傳真機。 | |
火警閃光警示 器 | 4,000 | 2,000 | 三年 | ||
其它規定事項: 因情形特殊,輔助器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而須再申請補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 辦理。 |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對於聽障輔具費用之補助項目,另增訂下列數項: | ||||
輔具類別 | 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額 | 非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額 | 最低使用 年限 | 補助對象 |
電話閃光震動 器 | 2,000 | 1,000 | 五年 | 1. 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2. 限全戶申請乙台。 |
門鈴閃光器 | 2,000 | 1,000 | 五年 | |
無線震動警示 器 | 2,500 | 1,500 | 五年 | |
電話擴音器 | 3,000 | 1,500 | 五年 | |
震動式手錶 | 3,000 | 1,500 | 五年 | 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
視訊會議系統 | 5,000 | 2,500 | 五年 | 1. 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多 重障礙者。 2. 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例如: 鍵盤)。 3. 十二歲以上。 |
http://hospital.kingnet.com.tw/consultation/hear/list.html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