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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標準表」中,聽障輔具補助情形如下:


輔具類別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額
非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額
最低使用
年限
補助對象
助聽器單耳10,0005,000三年1.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
 多重障礙者。
2.需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並證
 明已無治療改善者。雙耳聽力皆
 損失在55dB~110dB之間補助兩只
 ;優耳聽力在55dB~110dB之間,
 劣耳聽力110dB以上補助一只;聽
 力損失認定標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
 率500Hz~4000Hz之間平均值。
 
3.對於十八歲以下及在學學生(需
 附學生證明文件)等無經濟能力者
 ,參照低收入戶補助標準單耳最高
 補助額10,000元,雙耳最高補助額
 28,000元。
4.十二歲以下兒童申請裝置助聽器者
 得每年申請補助乙次。
雙耳28,00014,000
人工電子耳600,000中低收入戶最高補
助額度400,000元。

一般戶最高補
助額度200,000元。


終身乙次1.重度聽障者,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
 復健半年,效果不佳者。
2.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
 內者。
3.先天性聽障,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
 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
 其他手術禁忌者。
4.以一歲六個月至六歲先天性失聰者
 為優先。
5.限於準醫學中心以上及經行政院衛
 生署專案核可之醫院施行植入手術
 者。
傳真機7,0003,500三年1.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
 多重障礙者,以「戶」為補助單
 位。
2.十二歲以上者使得申請傳真機。
火警閃光警示
4,0002,000三年
其它規定事項:
因情形特殊,輔助器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而須再申請補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
辦理。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對於聽障輔具費用之補助項目,另增訂下列數項:


輔具類別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額
非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額
最低使用
年限
補助對象
電話閃光震動
2,0001,000五年

1. 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2. 限全戶申請乙台。
門鈴閃光器2,0001,000五年
無線震動警示
2,5001,500五年
電話擴音器3,0001,500五年
震動式手錶3,0001,500五年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視訊會議系統5,0002,500五年1. 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多
 重障礙者。
2. 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例如:
 鍵盤)。
3. 十二歲以上。

http://hospital.kingnet.com.tw/consultation/hear/li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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