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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遺囑 認定嚴苛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一名地主以勾選字卡等方式立遺囑,卻與「口述遺囑」(口授)要件牴觸。法界人士昨表示,民法口述遺囑意旨,是以口頭陳述、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但這是80年前民法立法時的產物;如今時空變遷,並不符合現代社會需求,確有適度修法,或從寬解釋的必要。

民法有關立遺囑,多半都有立遺囑人口授的規定,只是程度及細節上不同。法界人士說,本案柯父氣切無法言語,又不能動筆寫遺囑,因之前沒有預立遺囑,只好以點頭等手法立遺囑,雖然與口述遺囑要件不符被判無效,但有些法律如不合時宜,或趕不上急劇變遷的社會,確有修法或從寬認定的空間。

鑑於口述遺囑要件過於嚴苛,曾一度擬修法,讓不識字的瘖啞人士,能以手語來立遺囑;後來因遺囑內容事關繼承人權益甚大,加上手語表達方式不夠周全,功敗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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