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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走女兒為保護 越配吃官司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8日電)一名越籍配偶擔心先生的胞兄有暴力行為,將6歲多的女兒帶走,請母親攜往越南照顧,被依略誘等罪判刑2年,緩刑4年定讞。

這名越籍配偶於民國88年4月嫁給台灣瘖啞人士張姓男子,並申請來台定居,2人育有1男1女,男童長期委託給越配在越南的母親照顧。

越籍配偶因與張男的胞兄相處不睦,認為對方有暴力行為,於民國99年3月間未經張男同意就帶走女兒,並趁母親來台時,要求母親將女兒帶回越南,張男提告處理。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為身為外籍人士的被告於涉犯此案件時,仍努力爭取、勇於承擔照顧兒女的責任,犯罪動機也是基於善意保護的目的,惡性並非重大,依法減刑後,依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罪判處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4年定讞。10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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