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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鄭平 通訊員/李世寅) 去年10月,中山某民辦學校五年級學生小傑(化名)因“不守紀律”被一名老師打了30多個耳光,多次治療依舊耳聾,經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


  事發後,學校在支付6000余元醫療費後不願負責,打人的老師也莫名失蹤,小傑家屬遂將學校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學校承擔責任,小傑獲賠6萬余元。


  30多個耳光致少年重度耳聾


  今年13歲的小傑(化名)原系中山某民辦學校五年級三班學生。去年10月28日13時40分左右,小傑因不守紀律,被該校老師熊某玲、劉某濱在教室走廊截住訓斥和體罰。派出所筆錄顯示,小傑稱被熊某玲打了30多個耳光,並被劉某濱踹了一腳。


  事發後小傑的父母趕到學校,經向校長投訴,校長與熊某玲表示同意負責其所有醫療費,當時認為耳朵無礙。事發兩天後小傑仍感覺耳朵疼痛,經小欖人民醫院診斷為右耳外傷後耳鳴,聽力下降。後來,小傑到多家醫院治療,中山市博愛醫院又診斷為右耳中重度混合性耳聾。治療期間,學校向小傑支付了醫療費6162.90元及其他費用246元。


  今年6月13日,小傑經廣東公量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評定為十級傷殘。此時,小傑家屬再次到該學校討說法,但涉事教師熊某玲已失蹤,遂向派出所報案。7月2日,派出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協議。7月24日,小傑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學校支付原告人身損害賠償款64794.96元(傷殘賠償金53794.96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治療費300元、傷殘評定費700元),並由被告學校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教師失蹤 學校拒絕承擔責任


  庭審中,小傑確認熊某玲老師已支付了其前期醫療費約6000元。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小傑因外傷致右側外傷性鼓膜穿孔,右耳聽力下降,構成輕傷。因熊某玲已不知去向,小傑要求學校承擔責任。


  但中山市該民辦學校辯稱,小傑無任何証據証明其所受傷害系學校的原因造成。原告稱其於2011年10月28日在學校被老師打傷右耳,但時隔一個多月,導致被告學校無法調查清楚整個案發事實。因此,本案事故與被告學校無關。


  此外,該校認為原告提供的証據無法証明其所受傷害系因本次事故造成,不能確定原告的耳傷是否初傷,或者原告是否具有先天性耳傷。更重要的是,學校認為此案直接侵權人是熊、劉兩位老師,侵權行為不是履行職務行為,故應由直接侵權人承擔責任,被告學校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判決學校未盡管理職責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傑主張被熊某玲老師毆打致十級傷殘之事實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關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規定,應由被告學校承擔相關民事賠償責任。法院遂判決被告中山市某學校向原告小傑支付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治療費和傷殘評定費共計6449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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