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前言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研究推估發展遲緩兒童發生率占兒童人口數的6%至8%,而我國八十八年出生人口數約二十七萬餘人,依此推估,也就是說台灣每年約有一萬六千至二萬一千名兒童為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國外專家研究指出發展遲緩兒童的最佳療效為六歲前,尤其是三歲以前更是黃金療育期,因此這些兒童如果能被及早發現其發展遲緩的跡象,並給予適當的療育服務,除可避免惡化,對於輕度障礙兒童甚至能經過義務教育階段而自理生活。就家庭層面而言,透過專業化的療育計畫,將能減輕家長在療育上的負擔。就社會層面而言,亦能減低政府照顧的成本。
自從民國八十二年修下通過的兒童福利法公佈施以來,由於其中制訂了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相關的條文,台灣似乎由中央到地方政府甚至是民間組織,大家都可以感受到一股從無到有的早期療育浪潮。
發展遲緩的定義
所謂發展遲緩是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在神經系統及肌肉骨骼系統功能之發展項目上有一種或數種、或全面發展速率上有異常或落後的現象,不僅包含在臨床上已有明顯症狀之兒童,發展速率落後於一般正常兒童及預期會有發展異常的兒童亦在範圍內。
一、發展遲緩的類型
1. 認知發展
認失發展遲緩就是指認知能力的發展狀態,如個人對人、事,概念與邏輯的認識、記憶、理解與表達,與同年齡兒童比較有顯著發展遲緩者。在醫學上稱謂心智發展及智能障礙。
2. 生理發展(動作發展)
嬰兒期最快速的發展即是動作發展,分為粗動作及精細動作。粗動作:身體移位之大肌肉運動。精細動作:拿取及操弄物品、手眼協調之肌肉動作。
3. 語言及溝通發展
語言及溝通發展是指兒童之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而溝通因難者。包括音韻及構音礙、嗓音異常、語暢異常與語言發展遲緩四種類型。
4. 心理社會發展
社會及情緒行為通常是受到環境或之前的刺激所影響。兒童有該方面的問題會影響其學習及活動能力。當兒童表現不符何其生理年齡應有的狀態時,則兒童有心理社會發展遲緩。
5. 生活自理技能
當兒童不能發展至與其年齡相當的生活自理能力,如溝通能力、人際互動、情緒、行為和人格特質等層面,以及在不同環境的適應能力時,為在生活自理技能方面有發展遲緩或障礙的現象。
二、發展遲緩的可能原因
兒童有發展遲緩的現象是機率性的,當嬰兒在出生前、生產過程中或是出生以後,其神經系統及肌肉骨骼系統受到直接或間接、急性或慢性之病因的損傷。
1.生本前因素:遺傳、染色體基因異常、先天性內分泌代謝疾病與母體的影響。
2.生產過程因素:早產、缺氧、出生體重不足、顱內出血。
3.生產後因素:腦部疾病、生理疾病、意外傷害、營養問題。或早期環境、教養方式、家庭狀況、情緒行為問題、教育、社會文化及個人特質。
三、早期療育的定義
早期療育是種人性化、主動且為專業整合性的服務,透過醫療復健、特殊教育、家庭支持、福利服務及諮詢等整合介入,除協助兒童本身發展外,亦對其家庭提供支持服務。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所謂早期療育服務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之特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服務。』
四、早期療育的對象
1. 發展遲緩兒童
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具有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異常或可預期會有發展異常情形者。
2. 身心障礙兒童
如視障、聽障、智能障礙、肢障、自閉症等。
3. 高危險群兒童
早產兒、癲癇、低社經地位、文化刺激不足、或教養態度不當者,如兒童保護個案。
五、專業人員之角色
早期療育是一個重視團對工作強調專業整合的服務,因為兒童的療育計畫包含醫療復健、特殊教育、幼兒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專業人員的參與,各專業人員的角色及功能如下:
1.公衛護士:為兒童發展的初步篩檢者,提供營養、預防注射及家長心理支持者。
2.幼托老師或特教老師:是兒童問題的早期發現者、教導者與諮詢者。藉由教學互動中觀察與評估幼兒狀況。設計不同的教學課程與內容,也安排其他專業人員至機構提供療育課程,直接訓練或輔導兒童,以及教導家長在家教養兒童的技巧。
3.社工師:為早期療育服務過程中最早介入的專業人員之一,提供兒童及其家庭各項服務及個案管理。
4.醫師:早期發展篩檢者,協助早期發現兒童之問題、後續評估,及復健時的療育方向建議者。包括小兒神經科、復健科、兒童心智科、遺傳內分泌、眼科、耳鼻喉科等專科醫師。
5.物理治療師:評估兒童肌肉骨骼、動作控制能與日常生活評估。教導家長指導孩子技巧,並提供物理治療服務。
6.職能治療師:評估兒童自照顧能力、動作能力表現、感覺統合功能,指導家長技巧,並提供職能治療服務。
7.語言治療師:評估兒童的溝通行為、聽理解、口語表達、構音能力、說話流暢度及輔助溝通系統,同時提供兒童直接的語言治療服務。
8.心理師:利用工具評兒童的認知、注意力、性格、行為、情緒與學習障礙等發展,並依據兒童狀況提供心理治療、行為治療、遊戲治療等服務。
六、早期療育服務流程
早療服務流程是一種制度化與連續性的服務,包含發現、初篩、通報、轉介、評估、療育安置及家庭支持等。若兒童經初篩被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即由早期療育相關工作人員將前述服務項目予以結合,使特殊兒童能得到完整的服務,其服務流程及工作內容如下:
1. 發現與初篩
當家長與兒童相關工作人員依其平日觀察,而察覺兒童身心發展有疑似異常的現象,此稱為發現。發現後可透過簡易篩檢工具來檢測兒童心智與生理發展狀況,稱為初篩。
2.通報
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採責任報制,家長及相關人員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的問題時,應向通報轉介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通報。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從事與兒童業務有 關之 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應通報當地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
3.轉介
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應成立通報轉介中心,此為單一通報窗口,內設通報專線。通報中心社工員對於通報之發展遲緩兒童,先將個案資料予以建檔管理,並根據接案收集之資料將個案轉介至評估中心或療育服務之單位。使兒童盡快獲得所需之資料。
4.評估
透過專業團隊診斷兒童之全面發展狀況,瞭解兒童是否有發展遲緩的問題,作為後續療育服務提供之參考。
(1) 特別門診
(2) 聯合門診
5.個案管理
經過醫學評估後,診斷為發展遲緩兒童之個案,且家庭面臨危機或功能薄弱時,通報中心將個案派案至各區個案管理中心,協助家庭統整及協調各項服務資源,同時從中培養家庭解決各項問題的能力,使個案及家庭獲得所需之服務。
6.療育
協助發展遲緩兒童結合醫療、教育及社政等方面,以改善兒童本身的發展,減少往後生活上產生障礙的機會。
◆醫療復健
◆教育訓練
◆到宅療育
7. 轉銜
個案從一種服務轉介至另一種服務,在轉介過程中可能在生活上產生重大變化,因而發生適應困難。因此轉銜的目的在建立一套被服務者適切的運作機制,減少摸索時間,及早適應環境,在學習的過程中得到持續的發展。
七、專業人員應如何協助疑似發展遲緩兒童的家長
針對發展遲緩兒童與家庭的需要,以家庭為中心提供全面性的服務,儘其所能協助家長,讓家庭有較好的心理與社會調適,孩子發展至最佳狀況也將指日可待。具體作法如下:
1. 協助家長瞭解療育專有名詞的意義。
2. 瞭解家長的感受及家庭所表達的負面情緒。
3. 協助家長瞭解孩子發展的重點,明確給予建議及療育技巧之指導。
4. 隨時與家長保持繫與溝通,提供新訊息。
5. 儘可能對家長提供可信任及持續性之服務。
6. 尊重家長參與的意願及對孩子療育參與的程度。
7. 隨時注意家長的感受及家長對孩子的教養態度。
8. 對家長強調孩子的長處、能力,不要經常批評孩子的弱點。
9. 每位孩子有其個別差異,不要在家長面前對孩子的療育狀況做批評。
10. 表達對孩子療育與家長合作的熱忱與意願。
八、結語
當發展遲緩兒童能獲得適當的療育服務,家庭能有較佳的心理與社會調適,家長與專業人員間有良好的合作關係,孩子發展至最佳狀況也將指日可待,所以早期療育的目標達成,實需專業人員與家長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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