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2008.01.07 07:35 pm
 


繼承人如已拋棄繼承權,申報遺產稅時,就不能再享有殘障特別扣除額的優惠。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現行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病人,申報遺產稅時可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開具之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除原可自遺產總額扣除的免稅額外,還可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

中區局最近受理的行政救濟案件中,有一名民眾檢附殘障手冊,主張其母的遺產稅可依規定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經查核後因民眾已非繼承人,而未准扣除。

這位民眾以自己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符合身心障礙保護法規定領有殘障手冊資格,屬重度身心障礙者,主張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

不過,經中區局詳細查證後,發現這名民眾確是被繼承人的兒子,但因已向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有函文可稽,依民法規定,應由其子女代位繼承。所以,他雖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都遭到駁回。

中區局法務二科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95年起發生的繼承案件,被繼承人的配偶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45萬元(未滿20歲並按其距屆滿20歲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父母每人111萬元。



【2008/01/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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