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12.27 
雇失業勞工 月補助增為1萬
朱武智/台北報導



     雇主若雇用失業勞工,明年一月一日起,雇用獎助金額由每人每月五千元,增為一萬元,最長補助期則是十二個月。


     勞委會昨天審議《雇主雇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修正案,通過前述內容,並將在近日公告實施。


     勞委會說,「弱勢失業勞工」係指失業期間連續達五個月以上,或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而重返職場的婦女,或失業期間連續達卅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包括負擔家計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年滿四十到六十五歲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的受害個案、外籍與大陸配偶等十三類。


     提出申請的雇主,獎助方式分成二種,第一,受雇勞工每周工時卅二小時以上,而身心障礙者每周工時則達廿小時以上,雇用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即可獲得每人每月一萬元的獎助金。這部分的獎助最長是十二個月。


     第二,受雇勞工每周工時未達卅二小時,雇用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依受雇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獎助十元計算,但獎助時數每周合計不超過卅二小時。


     勞委會預估可協助卅萬人次就業,經費約五十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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