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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民眾申請急難救助範圍,戶內人口罹患重病,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因案羈押、依法拘禁,無法工作造成生活困境者,因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造成生活困境者,都可申請急難救助。 院會三讀通過的社會救助法修正案,放寬低收入戶計算家庭人口範圍,擴大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對於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造成社會救助申請人生活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協助申請人對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對於不列入家庭不動產計算項目,院會通過新增未產生經濟效益的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土地。 原先必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才能增加領取社會救助現金給付,院會通過放寬領取身心障礙證明亦可。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本法通過實施後三個月內,應修法放寬對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的認定。主計處也應檢討修訂消費支出調查方法與計算方式,以利如實反應家庭消費支出及最低生活費用。 【2007/12/21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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