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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手語翻譯服務申請須知































































 



一、



服務宗旨:



為協助及解決本市聽語障者參與職業訓練、就業相關事項之溝通障礙,並享有職能提升與晉升機會,以促進穩定就業。



二、



服務項目:




  1. 職業訓練、與受益之身心障礙者本職工作相關之教育訓練、會議或對外公開不收費之就業諮詢、面談、徵才等活動。

  2. 本局暨附屬機關辦理各項業務,需手語翻譯服務者。

三、



申請對象:




  1. 本局暨附屬機關。

  2. 本市機關、企業行號、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

  3. 本市聽語障市民(設籍本市,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四、



受理申請時間:



週一至週五900~12001400~1700(例假日除外)



翻譯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日800~2200(本局得視申請及人力調配狀況派員)。



五、



服務地點:



以臺北市優先,臺北市以外之臺北縣地區視申請及人力調配狀況派員。



六、



申請流程:



申請者需於活動前3天(不含例假日)提出;遇特殊或緊急申請案件,本局得視情形派員;



  1. 傳真:填寫申請表格傳真或函送申請表、聽障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會議、活動相關流程、交通資訊及本局要求之其他表件等資料至勞工局第三科並電話確認靜待回覆。

  2. 網路申辦:於臺北市民E點通進行線上申辦並靜待回覆。

七、



申請配合事項:




  1. 除行政機關辦理職業訓練(含補助、委託業務)或相關業務外,其餘申請案本局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每位受益身心障礙者每月以20小時為限。

  2. 為維持翻譯品質,服務時間超過2小時且申請案件屬演講、研討會、座談會、大型會議性質,須有2位以上手語翻譯員輪替時,本局至多提供2名手語翻譯員,不足之餘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3. 本項服務原則上免費,惟申請單位若已編有預算及給付標準者,應自行給付服務費用予翻譯員,仍未達各該次派遣案本局既定標準者,始由本局補足差額。

  4. 申請單位若因緊急事故致需取消或變更服務時間時,請至遲於原申請服務時間前1天(不含例假日)通知本局,以避免翻譯人員徒勞往返。

  5. 申請單位請詳細評估所需服務時間,若因現場突發狀況需延長服務時間者,需先洽本局承辦人員,由本局承辦人員處理,切勿逕行要求翻譯人員留駐,以免影響其個人行程及本局作業流程。

  6. 申請單位或個人於接受服務完成後,請核對翻譯員填列之服務時數無誤後於其翻譯服務紀錄表之受服務單位欄簽名,並務必於2日內填具服務回饋表回傳本局。

  7. 若申請單位未依前揭規定時限辦理申請、取消、變更或繳回表件達三次以上者,本局就其日後之申請案,將酌予限制。

八、



辦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二組
電話:(02)25598518301302
傳真:(02)254904972559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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