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發展趨勢蠡測
吳武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授
今日我國特殊教育似乎逐漸由「冷門」變成了教育中的「顯學」。此一「顯學」,未來的發展如何?吾人努力的方向為何?根據世界潮流及我國的文化背景和社會需求,似可作以下的蠡測:一、優障兼顧
在學理上,特殊教育的對象包括資賦優異與身心障礙兩大類,已無庸置疑;在法律上,我國國民教育法(民68)第十四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對於資賦優異、體能殘障、智能不足、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應施以特殊教育或技藝訓練。」我國特殊教育法(民73),兼有資賦優異教育與身心障礙教育兩章,均顯示特殊教育應優障兼顧。雖然兩者不必並重(仍宜以障礙教育為重),但不能偏廢。兩者之間,其實也有可融合之處。
傳統上,我們對資優兒童強調發揮其長處,實施充實性教育;對殘障兒童強調補救其缺點,實施補償性教育。事實上,資優兒童因情緒困擾、經驗不當或環境不利,亦可能產生學習障礙,需要補救教學;殘障兒童亦可能在普通智能或特殊才能方面稟賦優良,而需要接受充實教學。特殊兒童之優點與短處並非是絕對的,優異與障礙並存是可能的事實,充實教學與補救教學並進,也是必要而可行的,只是在程度上容或有輕重之別而已。如果只見其長不見其短,或只見其短不見其長,便難免使特殊教育發生偏頗,無法使兒童獲得真正的適性發展(吳武典,民79)。
二、多途並進
即利用各種方法來辦理特殊教育。首先應公私並進。依目前情況來看,政府沒有力量完全做到義務的特殊教育,必須借助民間的力量,這是基於現實原則;另一個是善意原則,即使政府有力量,也不必完全包辦。只要民間機構團體有愛心,有足夠的力量,政府應不見外地加以接納、鼓勵。
其次,醫院學校、養護機構、特殊學校、特殊班、資源教室、巡迴輔導等多元模式應該並存,以適應不同種類、不同程度、不同需要的兒童。其收納對象亦可重疊,比如:輕度的一部份到資源教室,一部分在特殊班;中重度的一部分在特殊班,一部分在特殊學校;極重度的一部分在特殊學校,一部分在養護機構。這些都可視進步的情形做彈性調整,或向上遷置到比較隔離的機構,或向下回歸到資源班、普通班。
三、無障礙環境
現代文明社會強調「無障礙的生活環境」,包括交通、建築、學習、工作、社區等各方面,強調「可及性」(accessibility),包括「可達」、「可進」、「可用」。基本上含涉的範圍有兩個層面,一是有形的物理環境,如交通、建築、休閒、教育場所等設施設備;另一是無形的人文環境,如接納的、尊重的心理態度等。為增進殘障者的福祉,吾人亟應兼及物理及人文環境兩方面,做全面性、階段性的改進改善,以提供殘障者最適宜的生活環境,使殘障者也能出入自得、安身立命、進而充分自我實現其生命的極致(吳武典,民81)。
在學習環境方面固然要做到「不以殘障為理由而拒絕入學」,以符合「有教無類」的理念,另一方面也要排除校園內各種有形與無形的障礙,使身心障礙學生也能夠和一般學生一樣享用各種教育資源,進而接受「適性教育」,以達到「因材施教」的目的。
四、早期介入
產前的計畫生育、孕婦保健、產後的健康檢查、親職教育等,都應是重要的預防工作。而特殊兒童的「早期診斷、早期療育」,已證實極具功效,美國對於特殊兒童學前「啟蒙計畫」(Head Start Program)之重視及從零歲開始的99-457法案(1986年)之頒行,是最典型的範例。特殊兒童的診斷與調查似應從三、四歲,甚至更早就開始,並且立刻採取行動,從醫學、教育等方面,積極進行,以免問題趨於嚴重,所費不貲,而效果有限。我國特殊教育法規定身心障礙兒童可以提早入學或延緩入學,根據此法,台灣師大特教中心與台北市教育局合辦學前聽障班,接受三、四歲的聽障兒童,實施早期介入計畫,自七十七學年起並將中重度智障兒童實驗班也改為招收學齡前(五歲)的智障兒童,期望及早診斷,及早療育,可說已踏出了重大的一步,也為後來台北市設置幼兒特殊班開其先河。
五、義務特教
美國早在1975年公布「殘障兒童教育法」(94-142公法)實施免費教育(包括交通、輔具等),日本在1979年已做到80%以上的殘障兒童接受免費教育,均認定提供完全免費的國民教育給身心障礙兒童是「政府的義務」。特教義務化可說是特教的發展趨勢。我國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國家對於殘障者之保險與就醫、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生活維護與救濟,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即朝這個方向前進。讓所有學齡殘障兒童都能進到學校來,不但享有至少和普通兒童一樣的教育成本,進而因殘障所需付出的額外費用,也全由政府負擔,這才是真正的身心障礙者義務特教。
六、生涯發展
無論障礙或資優,「生涯發展」的理念特別值得推展。生涯教育的實施對身心障礙者而言,強調生活中心、實用技藝與能力本位的特質,不但學習如何謀生,且學習如何學習,學習如何生活,不但使之從學校順利轉銜(transition)到社會,且能適應社會生活,享受人生樂趣。對資賦優異者而言,生涯發展的課題不但是獲得自我充分發展,且能透過工作實踐一個有價值的人生──包括建立一個以服務為矢志,以助人為樂的人生觀。
七、功能診斷
前面提到「及早診斷、及早療育」,其意是孩子小,可塑性大,及早給予教育和幫助,會事半功倍。但及早診斷有時會造成標記,構成傷害;而不診斷、不標記,卻又無法做特別的處理、給予特殊的權利,這是很矛盾的事。最好的辦法應是改進或健全社會態度,個人即使有標記,人們也不予以歧視或拒絕。其次,則是儘量不做「標記式的診斷」,而強調「功能性的診斷」,即對其障礙很具體的列出來,如溝通上、行動上、情緒上……等,而不予以一個籠統的標籤。即使用到標籤,我們可以用「教育障礙」這個較不刺激的字眼。在教育障礙之下再診斷,區分困難之所在,使診斷具有教育的意義。
八、科技輔助
「特殊教育科技」(special education technology)正日新月 異的發展,對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學習和工作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由於「高科技」(特別是電腦的應用)的介入和低科技的普及,使殘障者的學習能力、職業技能和行動自由度大為擴增,不但使其潛能得以發展,就業條件得以強化,也大大提昇其成就感和價值感,馴至於休閒娛樂或運動,也可不致於缺席或躲避,大大增進了生活情趣,「障而無礙」將愈來愈不是夢想。
九、通識師資
有些啟智教育的老師半開玩笑的說,自己愈教愈像智能不足啦。這一方面說明他(她)可能太投入了,以致被學生「同化」,一方面 也可能是因為做某一件事做久了而鑽牛角尖,只知啟智,不知教育;只知教育,不知文化、政治、軍事、經濟。其實每位特教老師除了特教教師的角色之外,還在家庭中、社會上扮演各類角色,故需有現代人開闊心胸與廣博知識。這種素養對特殊教育本身也有很大的幫助,因為有了通觀之後,便可為自己找到一個定位,也更能肯定自己。郭為藩教授對啟智教育教師曾有一篇講詞:「從事啟智教育的共識與通識」(載於特殊教育季刊,20期,1-5頁,民75年9月),提到:「做老師的人如果喜歡音樂、喜歡花卉、喜歡園藝,在生活上多采多姿,他才能夠滋潤他的學生。」實在很有道理。未來的特殊教育教師不應把自己侷限於狹小的領域內,使心胸窄化、知識窄化、生活窄化。而應多充實自己,如閱讀書籍、雜誌,參加各種進修活動。對於音樂、美術、舞蹈、展覽……等社會活動,也儘可能多多參加,以增廣見識,培養興趣,增進生活情趣,從而增進活力,增強信心。
另一方面,普通教育教師也需有基本的特殊教育知能,以便處理隨時可能遇到的特殊問題,並對特殊教育予以關懷和支持。美國和英國對此均有規定,可做榜樣(郭為藩,民82)。
十、融合教育
「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是目前國際思潮的主流 (Ainscow, 1994; Podemski, et al., 1995),其陳義雖高,對我國卻也有實質的意義。規畫融合教育的實施方案,透過整個學校環境的小小改變,和教師的積極參與,使身心障礙兒童在自然環境中獲得支持,使其能力(ability)浮現,障害(disability)減除,也即是「透過變異教導殊異」(Teaching diversity through variety),應是今後吾人努力的重要目標。
參考文獻
吳武典(民79):特殊教育的理念與做法(增訂版)。台北,心理出版社。
吳武典(民84):無障礙環境軟硬體設施及其與特殊教育的關連。載於張蓓莉、林坤燦主編,無障礙校園環境實施手冊。台北市,台灣師大特殊教育中心。
郭為藩(民75):從事啟智教育的共識與通識。特殊教育季刊,20期,1-5頁。
郭為藩(民82):特殊兒童心理與教育(修訂三版)。台北,文景書局。
Ainscow, M.(1994). Special needs in the classroom: A teacher education guide. London: Jessica Kingsley Publishers.
Podemski, R. S., Marsh Jr., G. E., Smith, T. E. C., & Price, B. J.(1995).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education.(2nd ed.).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
出處:
http://www.sinica.edu.tw/info/edu-reform/farea8/j0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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