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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歷史揭新頁 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通過(99年4月16日)
 文/陶瑜
 

  攸關特殊需求學生受教權的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已於二○○九年十月經立院會議三讀通過。

  此次修法主要目的,是希望在系統化的章節架構下,具體規範特殊教育的辦理方式,以確保整體服務品質,內容變革幅度頗大。

  現將其要點及特色綜合敘述如下:

擴大專業參與決策

  修正案主張,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成立特殊教育諮詢會,共同參與特殊教育的諮詢、規畫及推行事宜,以全面保障特殊需求學生的權益,並促進特殊教育發展。

  其次,無論鑑定、教育、評量、輔導及安置,各級學校應透過專業團隊合作方式,評估並確認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具有學習上的特殊需求,且須特教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後,再納入特教法適用對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的資賦優異學生,尤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實際需求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學校在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得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等專業人員,依照評估結果提供服務。

提供學生中心適性教育

  條文中並規定,特殊教育的實施,應從學前向上延伸至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相關服務措施的提供、設施的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的精神。因此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班的設立,則力求普及。

  至於特殊教育學生的入學年齡、修業年限、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皆應保持彈性,學校得根據特殊教育學生的身心特性、優勢能力、學習特質、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畫,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服務,並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以充分發揮學生的潛能。

建立有效行政支持網絡

  為了提供特教需求學生持續性支持,修正案將經費從寬編列,中央特教預算提高至百分之四點五,地方政府則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的百分之五。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並獎勵補助辦理各階段特殊教育的民間單位、多元資優教育方案的績優學校,與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的特教學生。

  組織架構方面,更要求政府成立專責單位,鼓勵大學院校設置特教中心,進用具專業知能的承辦人員,並重視其培訓及在職進修。

  家庭及相關服務支持方面,國中小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代表參與學校家長會及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學校則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必要的輔助器材(包含學習、評量與考試的適當服務措施),並減少其所就讀普通班的學生人數,同時提供親職教育、轉介、轉銜輔導等支援協助。

落實績效考核督導制度

  修正案尚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通報教育安置需求人口,出版統計年報,並依據實際現況,妥善分配相關資源與規畫各項特殊教育措施,使各項經費及資源運用能切合學生需求,不致虛擲或無限膨脹。

  針對直轄市及縣(市)與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的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評鑑一次,並公布評鑑項目及結果,成績優良者給予獎勵,未達到標準者則加以追蹤輔導。

  另一方面,學校每年仍須重新評估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安置的適當性,若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認為學生在鑑定、安置或輔導的過程中權益受損,都可向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訴,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相關人員解決或改善。

  本次修法雖延續身障優先,兼顧資優的基本方針,卻更著重服務輸送的主動與周全性,也試圖透過跨領域資源整合來提升學生的學習成效。

  身為第一線教育人員,殷切期盼未來相關子法修訂時,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能充分獲得授權,讓資訊流通更為公開迅速,資源取得途徑更加多元便利。.


 


出處:國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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