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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環境觀念之推動,向以硬體之建設為眾人關
注之焦點,硬體之充實,固屬必要,亦多著墨於如何教
育社會大眾對此一硬體環境之籌畫切合「行動不便者」
之所需,務使錙銖公帑盡其所用。然而,對於四肢矯健
,行動自如之聽語障朋友,是否因此而當然而自外於無
障礙環境之需求呢?實則不然,他們需要的更多,較你
我所知的「行動不便者」所需尤甚!

◎某日,北市松江路的一家西餐廳發生大火,阿財為該
公司的唯一聽障員工,火災當時正在如廁,當所有的員
工顧客震天價響的火警鈴聲催的四處逃竄,唯獨他老兄
氣定神閒的舒解著,過了半晌,濃煙漫氾了整棟大樓,
阿財這才警覺到何謂「燃眉之急」,不過,為時已晚,
……。半年後,阿財領了新的殘障手冊,多障極重度,
這才真正「享受」到我們的無障礙環境!

※阿美剛從啟聰學校畢業,甫考上文化大學美術系,初
為新鮮人的她第一次上課時,才發覺學習環境對她是何
等的不利。老師上課時很少用板書,也無法一直正面對
著她講課,既不能讀唇,又不知道老師到底在講什麼,
讓她挫折異常;第二次開始,學校幫她安排了一位工讀
同學協助抄筆記,她就在這樣的「二手資訊」的學習環
境下,心想,沒有手語翻譯員的幫忙,她勢必得辛苦必
過完她的大學生活。

  聽語障者之無障礙環境何在?無非是把聽覺導向的
環境改善成視覺導向的環境罷了!舉凡硬體上的無障礙
設施,如廣播系統加裝電子佈告顯示、建築死角加裝火
警警示燈及逃生引導裝置等,而更重要的是軟體上無障
礙服務的提供,聽語障者生活上最大的不便來自於平日
溝通不易,在與人交際及外界訊息之取得上受限頗多,
此時唯有靠手(唇)語翻譯員服務系統之建立加以輔助
,方能給予一個完整的無障礙環境。手語翻譯專業服務
之提供,向不為各公共服務領域所重視,從政策面乃至
執行面,均未見任何具體成績,相較於國外立法保護此
類專業人員的培訓、鑑定及聘用等種種挫施,更突顯出
聽語障者在無障礙環境之弱勢地位。

  手語翻譯制度之建立,實為建設聽語障者無障礙環
境之首要工作!

二、使用手語之聽語障者的語言溝通環境

  聽語障朋友所用之語言溝通工具,不外乎口語及手
語二者,前者因晚近回歸主流教育之實施而有漸趨增多
之趨勢,年齡多在三十歲以下,其在溝通主以口語
(Oral Speaking)及唇讀(Lip-Reading)為主,國外
有專業的輔助人員(如唇語翻譯員:Lip-Speaker),
非本文討論之範圍,於此不加論述,以下所述,均以使
用手語者為探討之對象。多數聽語障社會人士,以手語
之使用者居多,而其所受之障礙尤較回歸主流者為甚,
相關之輔助人員付諸闕如,特別將需要福利服務相關提
供給機關(構)加以補強。

現就手語之定義、使用上之限制與差異、使用情形及手
語翻譯員之定位略述如下:

(一) 手語之定義:

台灣自然手語之源起:

  手語如同一般之口說語言,有其獨立的語系,像一
般口說語言區分為漢藏語系、印歐藏語系等,手語亦然
,目前大致可區分為中國大陸手語系、法國手語系及日
本手語系等,台灣自然手語非屬於中國大陸手語系,而
是日本手語系,此與台灣本身之歷史背景有關。在日據
時代以前,台灣並無正式的聾教育,直到日本據台於當
時由英國神父甘雨霖先生創辦的台南盲校加收聾生改制
為台南州立盲聾學校,復於台北成立台北州立盲聾學校
,才開始台灣的聽障教育,這兩所學校即為台南啟聰學
校與台北啟聰學校之前身。當時台北的師資主要來自東
京,台南的師資來自大阪,順帶把日本手語的次系統引
進台灣,以致日後產生南北手語之差異性,實肇因於東
京手語系與大阪手語系本身之差異。

  台灣自然手語中的部分文法與日文相似(如助詞後
置),實非全然日文之影響,而是手語本身為一視覺語
言,舉凡法國手語系(如英國手語、美國手語)之文法
皆然。台灣手語本身有其獨立之語法,有語言無文字,
與中文差異極大,詳後說明。

台灣手語的發展:

  日據時代由於南北交通往來不便,兩地間聾人並無
太多交流,以致東京手語與大阪手語之差異仍舊明顯。
光復後,上海南通聾校的姜思農先生來台於高雄左營創
辦私立啟英小學,首度將大陸手語引進,其後台南聾豐
原分校成立(台中啟聰學校前身),因師資來自台南,
將大部分的台南手語引進台中,但學生中有部分是由台
北啟聰學校轉入,開始了南北手語的合流。南北手語的
差異,相當於口語中各地腔調或方言間之不同,整體而
言是大同小異。

  直到交通日漸發達,南北聾人之往來頻繁,手語乃
有自然統合之趨勢。某些不雅或不便之比法,在其使用
上已被自然淘汰,但無相關文獻做有系統之記載,殊為
可惜。由於聾人在中文的書寫上慣於套用手語的語法,
以致有倒錯、誤置致辭不達意的情形發生,教育部有鑑
於此,於民國六十九年起編定「手語畫冊」作為手語之
統一教本,。並以中文文法套用其上,自此以後,而有
「自然手語」與「中文文法手語」兩名詞之出現。然而
實施十數年來,聾人之中文並未因此而能普遍提昇,但
在專有名詞之翻譯與定義上,部定「中文文法手語」有
其貢獻。部定手語之用意未能完全奏效,實是忽略了視
覺語言與聽覺語言間的差異性,電子媒體強勢促銷中文
文法手語的結果,誤導社會大眾對手語之認知,全然以
為「五燈獎」上之手語即為聾用手語之原貌,此為其中
最大之誤謬,對聾人文化之傷害尤深。

  國外亦有此一教學溝通政策上之爭論,然其所謂「
文法手語」,只是單純套用聾用自然手語之單字,而非
另外發展一套新系統,並未破壞手語之字彙原貌;我國
之作法則是由外力介入語言統一之運作,強制規範出一
套新的手語。雖其精華多取自原有之自然手語,然新的
文法(對聾人而言)、新的單字,以聽覺語言為其修正
導向,忽略了自然手語視覺性的要素,以致不為多數聾
人接受而影響其成效。

(二) 自然手語與中文文法手語之差異:

 1、前者為視覺語言,後者為聽覺語言:自然手語之
   語法結構本身依據聽語障者在使用手語上之視覺
   習性傳襲而來,依動詞前進之方向、方位及主客
   體連結關係表達語意,有其固定之手語文法;而
   中文文法手語其文法則與一般中文無異,僅是將
   手語之單字或詞套用在中文文法結構上,非多數
   聽語障朋友慣用之手語原貌。

 2、前者表意不表字,後者則受中文文字之牽制:自
   然手語多來自生活實物或動作之模擬,文句之表
   現概以整句之意思傳達為重點,一個動作因上下
   文之差異與表情之不同會有不同之意涵,因此過
   於抽象或形而上之事物,較難表達清楚;中文文
   法手語則概以中文文法為基礎,逐字表達之情形
   較多,對於特定字眼、專有名詞之界定較自然手
   語清楚,然相對地受限於手語單字之不足、缺乏
   抽象表態性質,不能完全配合中文所需,而無法
   全然表達語意之內涵。

 3、前者之語氣表達在臉上表情,後者則端賴手勢傳
   達:自然手語中最重要莫過於語氣之表達,完全
   由臉上表情決定語氣之抑揚頓挫;中文文法手語
   僅能表達疑問及部分語助詞,語氣之變化不足,
   此為其與自然手語主要差異之一。

(三) 聽語障者之使用情形

  多數聽語障朋友慣用自然手語,雖然自然手語對於
抽象事物之表達較不完整,但在日常生活事物上之溝通
,卻極為便捷;但亦有部分聽語障朋友因學習及工作環
境或個人習慣使然,與一般聽人之溝通上慣用中文文法
手語(中文程度較高、同事多屬聽人、特教聽障班畢業
或後天失聰時已會口語後才學手語者),與聾人溝通時
則多以自然手語為主。故在整體之使用比例上,慣用自
然手語者仍佔絕大多數。

(四) 手語翻譯員之未來定位

  手語翻譯員之定位,受上述手語本身之種種條件影
響,究應以文法手語為其翻譯之主軸,即或以自然手語
為之,衡諸國外多年的運作,未有定論。現行美國所採
之作法,是以雙軌並行的檢定制度加以運作,即將手語
翻譯員區分為自然手語翻譯員(Certificate of Interpret
ation;CI)及文法手語翻譯員(Certificate of Transliteration
;CT)二種基本證照,再依專業能力之不同加以分級。
美國與一九六四年因手語翻譯員監理中心(RID;Registry of
Interpreters for the Deaf)之建立及後續法規之訂定
而有專業手語翻譯員之產生,其手語運用政策一律以聾
人(母語)使用者為服務導向(Clients Orientation)
,並未發生國內手語使用上之政策衝突(聽障者使用之
自然手語與教育部定之手語畫冊手語間存在著極大差
異),復以美國手語具指拼巧能(Finger-Spelling)
,故得依其個案需求發展出此一雙軌制度。

  國內手語翻譯員之鑑定究應定位在自然手語翻譯員
或中文文法手語翻譯員呢?聽語障團體們一致認為應以
自然手語翻譯員為鑑定之主要對象,因在人口比例與使
用狀況上,自然手語所佔之比例甚高,其專業能力之培
訓也最為耗時費力,而熟習自然手語必然能夠充任中文
文法手語翻譯員,因身為聽人者,中文文法之運用絕無
問題,此時僅是就現有之手語單字加以轉換而已。其所
以堅持之另一種理由是,國內中文手語之研究未臻完善
,不若美國有數十年之研發成果,並無類似指拼法之輔
助系統,以中文浩如瀚海之勢,恐非現今部定手語所能
涵括,欲將之列為鑑定範圍,條件上有所不許。

  職是之故,未來所採之鑑定或檢定方向,當以自然
手語翻譯員為優先辦理對象,方符現今聽語障朋友所需
。而更重要者,需將專業手語翻譯所需之項目納入,如
「聾人文化」、「手語翻譯員守則」、「對聽語障之認
知」「視覺語言學概論」等。

三、建立手語翻譯制度之必要性

(一) 國內聽語障手語翻譯服務需求之所在

  多數的聽語障朋友無論在生活事物或各個福利議題
上,均缺乏有效的服務支持系統,一般人易於受現今高
等教育普及之誤導,認為以筆談即可解決與聽語障朋友
間在溝通上的障礙,殊不知多數聽語障朋友因慣用手語
之關係,極易將中文文法語自然手語文法混淆,而使得
其中文常有倒錯之現象發生,筆談僅適用於部分中文程
度較好之聽障朋友。既然多數的聽語障朋友仍依賴手語
為主要之溝通工具,則公共部門所能提供之服務勢需建
立於此一支持系統上,否則一切的服務盡皆事倍功半,
未竟其效。目前僅本府社會局配置二位常任手語翻譯員
,勞委會職訓局各區就服中心編制一至二名鐘點翻譯人
員外,未有其他單位提供相關翻譯服務,供需間之落差
極大,亟待政府各部門之規畫與建設。

現就國內聽語障朋友之手語翻譯服務需求現況簡要說明
如下:

1、就醫部分

  國內之聽語障朋友之就醫環境極為不便,從掛號、
叫號、問診至領藥,若無視覺性引導設施備設及手語翻
譯人員之陪同,常會因聽不到叫號而貽誤病情且遭部分
護理人員白眼;若遇緊急狀況(如急診),在無手語翻
譯員之輔助下,特別是醫療專業知識不足即便在家人之
陪同之下,亦不能全然表達自己之病情及了解醫生之診
療內容,而無法給予確當醫治。而在部分手續之辦理上
(如出入院等),更因溝通不易,徒增醫院與聽語障朋
友之困擾。而醫院社工室若遇到聽語障個案,亦常因缺
乏手語翻譯員之協助而無法給予個案完整之服務。

  醫療是極其專業的領域,任何細節均攸關個人生命
健康,以目前各醫院均無手語翻譯員之情形看來,聽語
障朋友所受之醫療品質,可以想見。

2、就業部分

  國內就業服務所能提供給聽障朋友除了就業轉介外
,更重要的莫過職業訓練。目前就業轉介部分在各就服
中心已由勞委會委托民間團體辦理手語翻譯服務,成效
不錯,尚待進一步的持續推廣;職業訓練方面則是最若
的一環,一般所設的職訓課程因未有手語翻譯員之配置
,多數聽語障朋友亦無資力自行聘請手語翻譯員協助上
課,以致無法順利接受訓練,而多數之職訓課程亦未針
對聽語障朋友之特性設計較適合本障別之新職種,致使
大部分此類職訓課程僅能依靠啟聰學校之夜間職訓課程
補強,在供給質量上極為不足。

  而一般人事訓練上之職前(在職)訓練與追蹤輔導
,影響個人未來之職業適應與發展甚鉅,目前在此一方
面均未針對聽語障者之需求特別規畫,僅將其視同一般
員工予以訓練,造成聽語障朋友在職場之表現無法盡如
人意,手語翻譯員在此所扮演角色之重要,可以想見。

  而在應考與參加技能檢定等需要一般人同時參與之
場合上,聽障朋友若無手語翻譯之協助,先天上條件便
不如於人。所有的試場事項之宣佈、技能檢定之實際操
作或問答時,均需仰賴手語翻譯員之傳達方能給予聽語
障應考人一個公平的機會,此一需求,尤其不能忽視。

3、就養部分

  國內對於老人及其他障別之收容安養措施日有所進
,唯獨聽語障部分目前仍未有專設之輔導機構或專業人
員。聽語障者除了在硬體上之需求外,對於溝通上之輔
助並列為其規畫專區,較諸其他障別所需為甚。國內之
安養機構,少有專業之聽語障輔導人員,特別是聽障老
人部分,其所需之心理輔導,若無手語翻譯員之協助,
勢難進行,目前雖無相關個案紀錄,然此一問題將隨國
內高齡化社會之形成而逐漸浮現。試想,將一位聽障老
人置於無法溝通的安置環境,何"安養"之有?各社政單
位及社工人員,應對此建立基本共識,妥善解決此一問
題。

  不僅聽障老人有此需求,兒童、青少年、婦女皆然
,張老師、生命線等心理輔導機構何其多,然是否有符
合聽障特性之專屬機構?僅賴啟聰學校或民間團體,相
關資源與專業能力上,絕對不足。

4、就學部分

  影響聽語障者生涯發展最大者,非此末屬,翻譯員
之角色於此至為重要。教育學習環境為純然溝通之所在
,於特殊學校固無翻譯之問題,然就一般學校而言,卻
是一大學習障礙,尤以招收聽語障之大專院校為然;無
手語翻譯之協助,聽語障生無法接收正確而立即之資訊
,其學習效果勢必大打折扣,而各專業學科之手語翻譯
員更需受該科專門手語訓練,方能給予聽障生完整而確
實之服務。

  學校及教育單位部門之行政、教務及學生輔導部門
。尤應配置手語翻譯人員協助其進行學生輔導與教務行
政工作;國外之支持系統包括手語翻譯員(Interpreters)
、筆記抄寫員(Note-taker)、心理諮商人員(Consultant)
、課輔員(Tutors)等,國內目前僅部分學校之學生資
源教室聘請工讀生陪同聽障生上課,類似外國之筆記抄
寫員,唯成效不一。

5、公共服務與特殊事項

  舉凡社政、區政、衛生、警政、司法、大眾傳播、
交通(郵政、電信)服務及金融等,均與一般生活習習
相關。均需有手語翻譯之配置,其中尤以警政司法及大
眾傳播應優先辦理此一服務。

  法律事件攸關個人權益,對於中文表達能力較弱之
聽語障者而言,一字之差足以影響個人一生,國外之手
語翻譯對此設有專業之證照,且需受專業之法律與手語
訓練,相較於國內僅能聘請啟聰學校之老師協助,其對
法律之專業知能是否足以擔此重任,即便經常從事此一
服務者,恐亦多有疑慮;而大眾傳播職司社會教育之大
責,其中電視節目之強大影響力亦為大家所悉,唯目前
有線、無線電視所做之節目,除公共電視外,均無專屬
於聽障者,亦無手語翻譯之輔助措施,單憑中文字幕對
中文程度普遍不足的聽語障族群而言,定有所疏漏,而
其中最重要之新聞節目,多無字幕,使其對時事之了解
與社會動態之變化,認知上遠落於你我之後,實有加以
制度化之必要。

  綜前所述,手語翻譯需求何在,概已釐清,而未來
在手語翻譯制度之建構上,自當以此為主要考量,無庸
贅述。

(二)實務運作上常遇到之困難

1、專業訓練機制不足

  手語之學習,等同於任何一種新語言的學習,需要
言與聽覺語言的差異性。國內相關研究,自美籍語言學
教授史文漢博士(Dr.Wayne H.Smith)以迄,猶無針對
聾人慣用之自然手語詳做學術研纂者,以至於在手語的
學習與推廣上,遭受到相當大的阻礙。多數的手語翻譯
員並無專業的訓練予以輔導,近期各團體所做之訓練僅
能算是入門之基礎教學,專業能力之培養,端賴個人常
期與聽障朋友相處及自我學習而來,十足的事倍功半。

  國內現有之教材缺乏統一標準,實與自然手語之研
究向來為特教界所忽視有關,甚有認為手語不足稱為〔
語言〕者。以民間團體之力量,既無強大之經濟後盾支
持做深入之研究,二無專業學養技巧,做適切而有效之
開發,致使手語之標準化迄停留在部定版本與民間版本
相持不下,民間各團體各執一是之爭議階段,莫衷一是
。此一爭議若不及早解決,勢必影響日後翻譯員鑑定之
深度分類及相關培訓工作。此一標準化係指各地自然手
語之編纂整理及紀錄,而非統一之工作。

  學習手語曠時費日,既需有長足之耐心努力熟悉其
特性並活用外,對各種不同場合不同個案之翻譯,更需
一再磨練方能完全運用自如。一個專業手語翻譯員的養
成,至少需時三至五年,然而即便現今有這麼多場合需
要手語翻譯員協助,又有多少相關單位願以常態服務之
心理將翻譯員納編?在投資報酬率如此低落,無固定經
濟保障之情況下,多數的翻譯員僅能以半義務的心態從
事此一工作,試想有多少人肯以三五年的光陰等待一個
毫無保障的工作?以致免費培訓參與者大有人在,真正
投身此一個領域者,卻也區指可數。市場缺乏誘因,訓
而無用,至為可惜!!

2、現有從業人員之延用無齊一而具公信之標準

  會手語與會翻譯實則是兩碼子事,多數的人可以與
聽障朋友作簡單之溝通,但距專業的手語翻譯制度,仍
有一段距離。現今無論是法院警察局政見發表會,大家
首先想到的翻譯人員,就是啟聰學校的老師們,但從未
考量法律政治等專業事物之翻譯,是否為熟悉此一領域
的教職人員所能勝任?若有相關法律責任需由翻譯人員
擔負時,是否超出其原先義務性服務的期待?各團體培
訓之手語翻譯員,亦不盡然能堪此大任,此乃入門之後
更深層次的翻譯,需有其他專業課程的配合,才能進階
以付。而相關人員之延聘,是否能有齊一標準以確保服
務品質,實需進一步有制度的規畫。

  各公務單位普遍存有翻譯人才何在錄用標準何在之
疑問,甚或以此為藉口-「有心要作卻找不到人」-堂
皇推卻此一為民服務之工作,以致形成翻譯人員訓而不
用之惡性循環現象。

3、無相關立法對此專業人員予以規範和保障

  手語翻譯之專業性,與律師會計師等專技人員無異
,為聽語障朋友最最需要之專業輔助人員。國外舉凡培
訓、檢定至實際運作,均由政府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
而以立法保障之方式,規範各公務機構提供聽語障者手
語翻譯服務之義務,而所聘請之翻譯員均需是領有合格
證照者。所有的從業人員需遵守鑑定機構所訂定之實務
準則與相關規範,一旦有所違失,即有可能被吊銷執照
;有關進階、付費標準及服務相關細則等,均受相關法
律約制與保護。此正國內遲遲無法推動手語翻譯制度之
最大原因在於法無據,光由民間團體辦理,實難號召公
信。立法之事,耗時久遠,尚有待各方繼續努力。國外
由相關語言學家以中立而客觀的角度,針對其語源、文
法結構、詞態、語象及衍生運用之原則等。各有深入而
詳實之研究與著作,在訓練界,更由學術界依專業之設
計給予充分之協助,而能有縝密周嚴之翻譯制度產生,
而更重要者,政府在相關立法上,給予聽障者延用有照
手語翻譯員之基本權利,相對地提高了對翻譯員的營生
機會,促進其經濟保障,對手語翻譯制度之精進,大有
助益。

四、規畫方向與所採步驟

  未來在手語翻譯員證照檢覈之規畫方向,其所採之
步驟及鑑定初期所需之相關事項,應由實務界、訓練界
及具培訓經驗之各民間聽障團體們會同協商。參照美國
RID (Registry of Interpreters for the Deaf;手
語翻譯員監理中心)之作法,手語翻譯員檢覈項目應至
少包含專業學科及實務術科兩項,報考資格則應限定其
學歷及專業訓練與實務資歷。待開辦之後,再逐年依專
業層級規畫分類辦理檢覈。未來規畫的時程目標如下:

(一)近程目標:以「鑑定」取代「檢定」,由地方政
   府不分等級先行開辦。以現有之培訓計畫及相關
   教材,尚未臻完善,特別是在現有手語之彙整語
   專業學科之訓練資源上,稍嫌不足。驟然辦理分
   級檢覈,恐有實際上之困難。當由地方政府依其
   自治權限,先行以「鑑定」方式開辦,以儲備此
   一專業人力基礎。並同時針對現有的培訓教材作
   統一之編修,以利日後教學與實務之統合,對相
   關資格鑑定之辦理,亦較能建立齊一之標準。

(二)中程計畫:列入全國技能檢定系統,並由中央立
   法保護及明訂手語翻譯員之從業規範。目前全國
   職能檢定職類未將手語翻譯員納入,證照制度的
   建立,勢必透過此一程序方具公信,在正式納入
   之前,相關教學與實務訓練之精進,即資訊之完
   整與公開,必須由實務界與訓練界之專業人員多
   方尋求聽障團體之意見,以達服務之提供與需其
   能趨一致,符合證照制度之目的。一旦納入全國
   技能檢定之體系,自可以專業上之分工開始依層
   度予以分級。

(三)遠程計畫:獨立為一國家特種考試,列為公共服
   務體系之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官僚)手語翻譯制
   度雖在國外行之有年,然迄今仍由具公信力之民
   間團體辦理分級檢證工作,而輔以立法保障以為
   運行;依台灣之現況,委由民間辦理之公信力仍
   普受質疑,單納入全國技能檢定之範圍又有失此
   一專業證照之原始目的,其終極目標應等同於會
   計師、律師之國家級特考,並納入公共服務體系
   內,方能符合此一專業分級之目標。

五、結論

  綜觀國內之身心障礙者相關福利法規,除新修訂之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一項二款、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七條提及手語節目之製作電傳服務及刑案協助外
,概無其他專屬聽障朋友之特別規範,相較於聽障朋友
之保護措施,實有極大之空間仍待補強,而其中需求最
為急迫者,莫過於手語翻譯鑑定及福利制度之建立,此
一全面性之工作,除了民間諸團體繼續努力外,更需要
政府各相關立法及行政部分給予關注與支持,聽障無障
礙環境之落實,方可有期之日。

  台北市政府經過一年的研商,終將於今年度開辦手
語翻譯員鑑定甄試,以建立本市之手語翻譯人才資料庫
,此為公務單位在聽障福利建構上的一小步,卻是諸多
聽障團體多年引領期盼的一大步,但望在不久的將來,
能由中央至地方,由行政部門至立法部門,建立一套完
整的聽障福利服務系統,成就全面的聽語障無障礙環境
,則我聾胞是幸,萬民稱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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