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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津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
2.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需84年11月以後核換發)。
3.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托育養戶費者。
4.未接受公費住宿學校優待者。
5.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不在此限;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其所領津貼(補助)若低於本津貼,得申請差額。
二、申請手續、審核與撥款:
符合申請資格者,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附下列證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辦理:
1.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請向區公所社會課索取)。
2.戶口名簿正、影本(無法送正本查驗者得以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替代)。
3.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需84年11月以後核換發)。
4.申請人本人私章及(法定)代理人私章、身分證明文件。
5.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台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卡、各類補助公文證明等正影本乙份)。
7.申請人為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或受禁治產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註3)
審核與撥款:
經區公所審核合格後,追溯自申請當月起,按月將本津貼撥入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銀行儲金帳戶內。
三、給付額度:
符合申請資格者可依身心障礙類別、等級及年齡領取本津貼,其金額如下表:
註1.甲類身心障礙者含視、聽、平、語、肢、顏障及聽語障合併之多重身心障礙者;乙類身心障礙者含智、多(不含聽、語障合併)、重器、植、痴、自、精神及其他(染異、代異、先缺)之身心障礙者。
註2.聽語障合併之極重度多重身心障礙者比照甲類重度者標準發給。
註3.父母為未滿二十歲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禁治產之法定代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祖父母 四、家長(同家中之最尊輩)
註4.「頑性(難治型)癲癇障」係屬輕度,「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係屬極重度,上揭障別之給付標準比照給付額度標準發給。
四、擇優申領
同時符合領取身心障礙者津貼及其他政府發給之生活補助(津貼)者(低收入戶除外),僅能擇一領取;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金額低於本津貼者,得申領本津貼差額;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得申領本津貼核列等級之額度及本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合計數之差額。
五、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向區公所申報,並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如有溢領者,應即繳回。
(一)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者。
(二)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身心障礙手冊註銷者。
(四)出境(台灣地區)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五)因案服刑,尚在執行中者。
(六)津貼經法院強制執行命令予以扣押者。
(七)申領資格消失者。
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津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主管機關得停發或追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經查未實際居住本市或出境並予停發津貼者,後雖有實際居住之實,需滿一年後始得提出申請。
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津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
2.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需84年11月以後核換發)。
3.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托育養戶費者。
4.未接受公費住宿學校優待者。
5.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不在此限;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其所領津貼(補助)若低於本津貼,得申請差額。
二、申請手續、審核與撥款:
符合申請資格者,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附下列證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辦理:
1.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請向區公所社會課索取)。
2.戶口名簿正、影本(無法送正本查驗者得以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替代)。
3.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需84年11月以後核換發)。
4.申請人本人私章及(法定)代理人私章、身分證明文件。
5.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台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卡、各類補助公文證明等正影本乙份)。
7.申請人為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或受禁治產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註3)
審核與撥款:
經區公所審核合格後,追溯自申請當月起,按月將本津貼撥入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銀行儲金帳戶內。
三、給付額度:
符合申請資格者可依身心障礙類別、等級及年齡領取本津貼,其金額如下表:
註1.甲類身心障礙者含視、聽、平、語、肢、顏障及聽語障合併之多重身心障礙者;乙類身心障礙者含智、多(不含聽、語障合併)、重器、植、痴、自、精神及其他(染異、代異、先缺)之身心障礙者。
註2.聽語障合併之極重度多重身心障礙者比照甲類重度者標準發給。
註3.父母為未滿二十歲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禁治產之法定代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祖父母 四、家長(同家中之最尊輩)
註4.「頑性(難治型)癲癇障」係屬輕度,「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係屬極重度,上揭障別之給付標準比照給付額度標準發給。
四、擇優申領
同時符合領取身心障礙者津貼及其他政府發給之生活補助(津貼)者(低收入戶除外),僅能擇一領取;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金額低於本津貼者,得申領本津貼差額;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得申領本津貼核列等級之額度及本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合計數之差額。
五、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向區公所申報,並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如有溢領者,應即繳回。
(一)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者。
(二)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身心障礙手冊註銷者。
(四)出境(台灣地區)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五)因案服刑,尚在執行中者。
(六)津貼經法院強制執行命令予以扣押者。
(七)申領資格消失者。
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津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主管機關得停發或追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經查未實際居住本市或出境並予停發津貼者,後雖有實際居住之實,需滿一年後始得提出申請。
補充內容表格資料: | ||||||||
身心障礙程度 | 輕度 | 輕度 | 中度 | 中度 | 重度 | 重度 | 極重度 | 極重度 |
年齡 | 未滿60歲 | 60歲以上 | 未滿50歲 | 50歲以上 | 未滿40歲 | 40歲以上 | 未滿20歲 | 20歲以上 |
金額 | 1000 | 2000 | 甲:2000 乙:3000 | 甲:3000 乙:4000 | 甲:3000 乙:4000 | 甲:4000 乙:5000 | 5000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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