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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在管教小孩的過程中,往往涉及獎與罰,公正且獎罰分明的家庭對兒童成長極為重要,但什麼時候用獎,什麼時候用罰,確有規則可尋。行為心理學已對獎罰之操作作出了很多實證的科學研究。試想一下,我們既然可以訓練一隻黑熊騎單車,我們就不能教好我們的小孩嗎? 我也看過很多很用心的家長,每天為小孩的功課而大動肝火,幼稚園的小孩就溫習到晚上12點,母親手上還拿著籐條,邊罵邊打邊做功課。這是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但確實存在。使用懲罰的手法去逼小孩做一些事情,效果很快,但副作用亦更大。心理學中的“傳統制約學習”最能解釋這種副作用,當一件不愉快的心理反應經常與某些事物一同出現,久而久之,當某些事物出現時,也會產生不愉快的心理及生理反應,例如檸檬的味道會刺激我們分泌大量的口水,久而久之,只要我們提起檸檬,不需要真的聞到味道,也會分泌口水,儘管我們多努力也很難以理性的方法去除這種反應。因此上述邊打邊做功課的例子,將會出現嚴重的副作用,也就是小孩被打,會產生負面的情緒,與負面情緒有關的荷爾蒙等內分泌自然會產生,當時小孩眼睛看到的書和功課,久而久之書和功課就會促使小孩分泌負面情況有關的荷爾蒙,引起了恐懼和失落感,這樣的聯結一旦形成,要根除就很困難。因此在使用懲罰方式時,家長必須要注意這些副作用。


在行為科學的研究中,發現一個很重要的事實,如果你想將一些很少出現的行為經常出現的話,就要用獎勵的方法。以讀書為例,一個幼兒很少會自己去讀書,就算有也是很偶然,因此要鼓勵幼兒讀書就要用獎勵的方法。具體辦法就是你必須要定下一個有系統的計劃,當小孩接近書本,或進入書房,你就開始給他鼓勵,以增加其接觸書本之機會,當有一日他拿起了書本,就給更多的鼓勵和注意,以此類推,讓他看到書本就感到歡欣,以後想要他不接觸書本也難。


當然懲罰也是很需要的,當我們要減少某些行為出現的機率時,就要用懲罰,例如小孩用手摸電制、在馬路上奔跑、出手打父母等,就必須使用懲罰的方式。當然懲罰的方式有多種,但必須要有一個限度和準則,最好是雙方都知道的準則。儘量避免使用一些無法實行的方式,例如,“我不要你”、“以後不准回家”、“丟到街上,等你做乞兒”,這些話說了也是白費,因此還是少講為妙。
當你的懲罰是有限度,而且可以量度的話,你就可以實行罰中有獎的妙法,例如當小孩做了錯事,他們天生不會道歉,要培養他們多說對不起,根據上述的原則是要用獎勵的方式。該如何做呢? 例如當小孩做了錯事,本來是要罰站10分鐘,但你可以給他機會,如果他願意說對不起,就可以減少罰站的時間,讓他自已去決定。不過我強調的是減少懲罰,決不是完全代替了所有的懲罰,這樣才能做到“罰中有獎”。
獎與罰都是在管教中必需的,而我更相信,鼓勵的力量往往要比責備來得大。當然,這裡說的獎勵,不一定需要是物質的獎勵。心靈的獎勵,例如擁抱、關注、讚美往往比物質來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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