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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彩券 5分鐘內可註銷

主持人聯合晚報總編輯游美月:運動彩券即將發行,本報特別邀請專家及業者與會,討論發行單位台北富邦銀行訂定的運動彩券投注規則,希望能釐清發行機構及經銷商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遊戲規則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更清楚揭露資訊,讓消費者認識運動彩券。先請楊副總說明彩券投注規則的意旨及內容,再請大家提出看法。

台北富邦銀行副總經理楊瑞東(以下稱楊):議題一的重點包括運動彩券銷售後能否註銷、註銷條件;運彩與公益彩券不同,由於賠率不同變動,若玩家買後不斷的註銷,會使發行機構不勝其擾,因此發行機構訂出註銷的條件和時間限制。例如印製上的瑕疵等,才得以註銷。運彩彩券註銷是列印後五分鐘內,這比公益彩券還嚴格。

因為運彩的賠率隨著運動賽事進行,不停變動,但最後認定的賠率是以彩券上列印出來的為主。

未滿18歲不得投注運彩的限制,這是從母法而來,運彩有很多年輕朋友玩,因此發行機構、經銷商才需要有遏阻規定,因此對於教唆未成年人購買運彩,進而造成發行機構的損失,則規定要賠償。但體委會認為太嚴苛,要有所調整。

為了不鼓勵賭博風氣,每注投注單有投注上限,每注派彩獎金也有上限。但不禁止玩家拆單買。不過上限規定是可以視情況調整。

購買運彩的人,一般推定已經看過北富銀公布的遊戲規則。所以消費者不得因為投注被拒絕,進而要求北富銀負損害賠償。另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北富銀也不負賠償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至於經銷商因為聯繫設備或網路、系統等故障,或受到干擾,北富銀也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消基會副董事長謝天仁(以下稱謝):未滿18歲投注運彩,不發給獎金,相對投注款應該退還才公平。

至於違法賠償的條款也有疑慮;舉例說,若一群人起鬨派一個未成年人投注,但起鬨者並沒有跟經銷商締結契約,為何要負賠償責任? 這樣是否造成侵權行為,有法律依據才可能損害賠償。因此條款設定應該要比較人性化。

台灣科技大學企管系教授劉代洋(以下稱劉):投注規則從第13款以下,與國際現有一般規定相符合,慣例是符合的。特別是風險控管部分,這些都與國際接軌,作法屬合理。但可以補充,就是投注截止時間,如何認定截止時點,國外有明文規定,多數在比賽截止前五分鐘截止。不過,台北富邦銀行提供遊戲規則對於投注截止時間沒有明文規定,為避免事後爭議,應該明文規定比較好。也可以依照不同賽事而加以調整。

時間過短 經銷商恐難消化

楊:關於投注時間沒有明文規定,原則是希望比賽前一分鐘封盤,但也有所謂「即時投注」的玩法等,可能日後不同遊戲採公告方式來呈現。一般賽事只要有賠率就公告,可以賣到開賽前一分鐘。不過關於「即時投注」玩法尚未獲得主管機關同意,也就沒有納入規則。

劉:遊戲規則通則應該納入投注截止時間。

中華民國公益彩券經銷商同業公會秘書長藍富田(以下稱藍):關於錯誤彩券認定,對於賣的人可能會有困擾。尤其是初期上路一定會有很多錯誤。

楊:錯誤彩券認定有指示錯誤或印製不良,這些都屬於可以客觀或主觀認定,但五分鐘的時間最好不要延長。因為賠率可能會隨時有變動的情形,也有可能造成玩家會不停作廢。因此設限五分鐘,會比較好執行。

中華民國彩券公會全國聯合會楊秀霞(以下稱楊小姐):五分鐘的時間限制過短,因為彩券業由弱勢團體經營,若五分鐘內有兩個人要作廢,可能造成經銷商無法營運。關於瑕疵彩券無法透過投注站來作廢,可能跟以往一樣需要通報,還要經過授權才得以作廢,授權跟經銷商處理時間有多久,若沒有談得很清楚,可能要經銷商自己來吸收,這對經銷商影響很大。

楊:五分鐘設限的部分,影響到賠率設計。例如有一個人可能對某場賽事一次大金額投注,但五分鐘內又註銷等,這影響到賠率的變化,為了不讓買家有更多時間反應時,所以還是希望能夠縮限在五分鐘。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者公益彩券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呂學淵(以下稱呂):這可否對於不同玩法加以設計。關於未滿18歲不得購買,但現實操作上,往往有些買家騎著摩托車停在外頭,派三歲、四歲小朋友購買一張大樂透,這樣算不算呢?因此是否要很嚴格執行或者訂得很完整?這實在需要發行單位如何宣導。

楊:禁止未滿18歲的人購買彩券,這屬於母法的規定。這我們無法逃避。但如何執行,這由經銷商技術性上的落實。

落實把關 杜絕未成年購券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桓(以下稱林):其實叫小朋友代購的問題,可以依照民法來解釋,是否能夠把未滿18歲的小朋友被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當成使用人或使者等等來完成購買動作,這樣的法律效果應該還是屬於原來父母,因為目前把相關罰則轉嫁給經銷商承擔風險,這的確是不太公平,應該由北富銀再針對相關未滿18歲成年人購買行為加以區分,說服主管機關來正視這樣的現實情形。

關於退款的部分,應該要設定可歸責於經銷商的問題,是否要重新設定法律文字,可由北富銀再斟酌。不過運動彩券給我的經驗是,就算印給我我也不知道有沒有印錯。但涉及到消保法第24條經銷商應該要盡說明義務,包括經銷商是否也要先檢視彩券是否有沒有錯誤。但現在大家都沒看過印出來的彩券,也無法知道如何是對是錯,因此為保護經銷商是否把相關義務公告於投注站顯著地點,讓持券者可以自己檢視。這應該先期作法,必須要由經銷商懂得檢視彩券是否正確與否,之後才由消費者來承擔風險。

楊:懂得遊戲玩法,就能懂得彩券。彩券印出有兩種方式,一種依照投注單,另一種依照人工指示,人工指示部分由經銷商可為檢視,但若投注單來投注時,經銷商要檢視困難度較高。因此還是由投注者負擔自己風險。

行政院公平會科長陳韻珊(以下稱陳):彩券發行有社會福利性質,與公平交易法保護競爭法益不同,因此彩券發行無公平交易法適用。至於未滿18歲人不得投注運動彩券,應該要規範母法意旨。

賠率變動 資訊應充分揭露

行政院消保會視察曾錦春(以下稱曾):關於賠率變動的問題,能否有充分資訊揭露,這屬於給消費者訊息,是否會參與這項遊戲的因素,賠率資訊揭露屬於重要參考。消保法規定是合理可期待的情形,需要由經銷商充分說明義務,這屬於先期準備條件,應該是經銷商與營運商都要做好充分教育訓練。如何執行等於是教育訓練、以及個案具體認定。

謝:遊戲規則內若寫出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會不負賠償責任等,這在一般法律上認定是會有解釋上的空間。關於未滿18 歲的購買行為,一般來說中獎的話,就會變成代理人行為,但若不中獎的話,就可能變成本人的行為,法條上要明文解釋。

至於五分鐘處理作廢彩券,因為每場最後截止時間可能是開賽前一分鐘才封盤,但五分鐘作廢來說,這對於經銷商可能太過嚴苛,能否作一個調整,這對於經銷商初期運作可能比較好。

林:對於經銷商教育上的輔助措施,未成年18歲購買行為都可以有存證上的問題。另外,是否有引入模擬機,讓玩家可以透過模擬機操作,取得彩票,瞭解彩票呈現。

楊:關於未成年18歲購買行為的罰則刪除。亦即投注時應注意基本事項第20條,後段刪除。

游:禁止未滿18歲購買彩券,是立法明訂,沒有討論的空間,經銷商及消費者必須遵行,有必要再多宣導,但與會專家多建議將規則中的罰則部分刪除,未來經銷商要多費點心思讓消費者了解,媒體也會盡宣導的力量。



【2008/04/1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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