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4日 1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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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聾啞人盜竊現場被抓獲後,僅自報姓名“朱某某”,拒不供述真實身份,雖全程配有手語翻譯卻仍保持“零口供”。2010年2月23日,江蘇省海安法院審結了這起“零口供”的盜竊案,依法認定被告人朱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大膽”聾啞罪犯白天行竊
2009年11月30日10時許,朱某某竄至海安縣某批發市場楊某某經營的床上用品商店內。他見店主不在、四處無人路過,用螺絲刀撬開該店內辦公桌抽屜,竊得人民幣3000元。行竊後,朱某某轉身欲從店裏逃出,而此時店主楊某某正準備從外面返回店中,其見狀就大喊“抓小偷”,邊喊邊追,這時袁某某、周某等人聽到店主叫喊後都幫著追,朱某某見狀後從口袋中掏出一把錢撒出想分散楊某某等人的精力,鐘某等停下幫助撿錢,其他人則繼續追趕並將朱某某抓獲。
骨骼鑒定“曉”年齡
司法機關在追究朱某某責任時破費週折。朱某某是聾啞人,他利用自己“聽不進”、“說不出”的天然“優勢”,一問三不知,死活不肯說出真實身份。公安機關在他身上也沒發現能證明其真實身份的東西,他僅在被抓獲時胡亂寫了自己姓名“朱某某”。從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到法院審判時,司法機關全程配有手語翻譯,但他一“言”不發,拒絕作手勢。公安機關網上查詢記錄,亦未能查到被告人的真實身份。無奈之下,司法機關只好委託鑒定機構對其骨骼進行鑒定,證實被告人作案時骨骼發育情況超過18歲骨齡標準,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身份不明”、“零口供”法院照判刑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佔為有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竊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雖然被告人“身份不明”且“零口供”,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察筆錄、物證照片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朱某某係又聾又啞的人犯罪,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本案是涉及“零口供”及“身份不明”的定罪問題。《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零口供”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只做無罪的辯解,拒絕做有罪的陳述或保持沉默的情形。“零口供”存在兩種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實沒有犯罪行為;二是存在僥倖和抵抗心理,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法院處理時持慎重態度,要保證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作為“零口供”案件,定罪量刑時的關鍵,是看除了口供外的其他證據是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本案中,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察筆錄、物證照片等證據均能相互印證且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因此法院認定被告朱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體身份是刑事訴訟中一個較為重要的實體問題,影響到定罪量刑。本案中,司法機關一直在不遺餘力的力圖查清朱某某真實身份,但由於客觀原因未果。為了防止刑事責任年齡發生問題,司法機關委託鑒定機構對被告進行骨齡檢測,確認被告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本案按被告人自報姓名及鑒定年齡認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具有法律依據,同時也可節約司法資源,避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因被告人身份不明而無限期拖延,致使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
同時本案也給那些心存僥倖的人提了個醒,“拒述身份”、“零口供”絕對成不了避風港,“一言論不發”、“死不認賬”的“絕招”依然不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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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省海安縣法院 作者:王小燕 |
引用: http://big5.eastday.com:82/gate/big5/law.eastday.com/dongfangfz/node15/node21/u1a39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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