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修改第二稿(徵求意見稿)中,第六章“社會保障”第47條(特別扶助,為原第44條“特別照顧”),修改稿內容如下:

....“盲人,下肢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全國範圍內免費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輕軌、渡船等市內公共交通工具……。”
過去的舊《保障法》這種“特別照顧”只限於盲人,現在《保障法》的修改稿中做了改變,但仍只限於盲人及肢殘人,這對全國二千萬聾人是太不公平的,結果引起了全國各地聾人強烈的反感,堅決要求把“特別扶助”擴大到全體殘疾人。

....“修改稿”這麼修改的原意,可能認為,這一規定只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而設,盲人、下肢殘疾人符合這個條件,可予以照顧;上肢殘疾人及聾人等,就不宜照顧了。

....這種看法似是而非。聾人、盲人、肢殘人一樣同屬社會上弱勢群體,又屬於特殊困難群體,對他們照顧本應一視同仁。實際上,盲人由於行動不便,一向很少獨自外出,更少到公共汽車站去等車;肢殘人大多有殘疾人代步摩托車,也不大擠公共汽車。而最需要公共交通工具的恰恰是聾人,也是最需要照顧的對象。他們中除一部分人會踏自行車外,每天去單位上班、訪友等都只能擠公共汽車,各大城市一般每趟一元錢,這似乎所費不多,但對一個月只有300到400元工資的聾人來說,卻是不小的負擔,何況一天要來回二至四次,盛夏還得加“空調費”。聾人最希望在公共交通工具方面給予一些優惠,以緩解所付出的負擔,所以在優惠照顧殘疾人方面更應一視同仁。何況,不少地方在對殘疾人乘坐公共交通方面都已實施了有關優惠條件,有的還給予全免費的扶持如深圳、四川綿陽等。

....如果說,這麼定是因為公共交通都是企業自負盈虧經營,要他們全部實行免費是有困難的,這倒是事實。不過,執行有難度,不等於法律不必規定。法律是莊嚴的,在修改有關全國殘疾人切身利益的《殘疾人保障法》中,本應一視同仁,關心全體殘疾人;如果無視聾人利益,訂出近於歧視性的規定,不但不合理,有損法律莊嚴,也無法使聾人心服。至於修訂後,各地能否執行,只能看各地情況而定。

....我認為這一條不如仍按原先規定,但可添加一點:“盲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全國範圍內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輕軌、渡船等;國內各公共交通單位應從扶助殘疾人目的出發,對其他殘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給予一定的免減優惠,也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辦理相關減免證明。”

....盲人兄弟有特殊困難應予以照顧,這點我們沒意見;對肢殘和聾人,在條件相同下,應一視同仁,則能體現國家和社會對殘疾人的愛心和關心。

....最後,我想再補充一點:各地聾人對這一條修改稿反映強烈,意見很大,這點是可以理解的。但聾人應通過積極的提意見,把聾人的呼聲反映上去,而不宜採取過於粗暴過激的行動。因為這個修改稿只是“徵求意見”稿,不等於已定稿,若是採取過激的行動,不但於事無補,到後來也未必能解決問題。


(石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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