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障法》第4條規定: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特別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這是國家法律關於對殘疾人實行特別扶助原則的規定。國家和社會之所以要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給殘疾人以特別扶助,理由有二:
  一是殘疾人因為身有殘疾而成為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在參與社會生活時,除具有公民的共性外,還存在特殊性,通常的方式對他們往往難以適用,必須輔之以一些特殊的方式、方法和輔助手段。例如,在交往中,輔之以盲文、手語和其他工具,在生產中使用必要的輔助工具,在教育中輔以特殊的教育手段,在藝術中運用獨特的輔導和表演方式,在體育比賽中採用特殊的方法和規則,等等。
  二是殘疾人是一個困難的群體。殘疾的影響,特別是外界的障礙,使殘疾人在社會生活中處於不利的地位,權利的實現和能力的發揮受到限制。法律規定對殘疾人採取扶助和保護措施,是為了調節由於社會補償條件不足而給殘疾人造成的事實上的不平等,消除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障礙,保障他們權利的實現。應當特別指出的是,對殘疾人的特別扶助措施,並不妨礙和影響其他社會成員實現自己的權利,因而不應視為是對其他人的歧視或不公平,恰恰相反,它體現了社會公正,促進了社會和諧,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
  目前,我國對殘疾人的特別扶助主要包括法律保障、政策扶持、社會扶助、無障礙環境以及特殊用品和輔助用具等。
  在法律保障方面,頒佈了《殘疾人保障法》,出臺了《殘疾人教育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數十部重要法律和不少法規、規章中都有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條款;在全社會廣泛開展維護殘疾人權益的法制宣傳教育,各級人大組織殘疾人保障法執法檢查,監督、推動法律的實施;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積極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質、優惠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在政策扶持方面,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保障殘疾人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政策、規定、規劃、計畫,對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文化、福利等作出了一些優惠照顧、優先扶持等規定。特別是縣()、鄉()、村普遍制定了對殘疾人的優惠政策和扶助規定,對農村殘疾人減免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在社會扶助方面,全國城鄉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扶殘助殘活動,如全國助殘日 志願者助殘 手拉手紅領巾助殘建殘疾人之家做殘疾人之友文化、教育、科技助殘法律助殘一助一送溫暖幫、包、帶、扶等。這些活動,不僅為殘疾人解決了.大量的具體問題,而且造成了扶殘助殘的良好社會風尚。
  在無障礙環境方面積極推行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發展資訊和交流無障礙。在城市道路、公共建築物、居住區設置、方便殘疾人通行和使用的盲道、坡道、交通音響信號裝置等無障礙設施;編寫、出版發行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在影視作品、電視節目中增加字幕、解說,開辦電視手語節目,使盲人、聾人能夠無障礙地獲得資訊,進行交流。
  在殘疾人特殊用品和輔助用具方面,普遍建立了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研製、生產、供應了大量殘疾人專用生活用具、專用學習用具、康復器具、特殊生產設備和專用交通工具等,如假肢、矯形器、輪椅、助行器和自助具、拐杖、盲杖、盲表、聾人鬧鐘和門鈴、盲人寫字板、打字機等,幫助殘疾人改善了功能,增強了生活自理和參與社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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