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職特字第0950024878號函訂定
上網日期:95年08月15日
壹、 依據: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委員會第4次委員會議通過手語翻譯服務實施計畫。
貳、 目的
一、 配合手語翻譯技能檢定實施,培養手語翻譯專業人員。
二、 協助聽、語障者克服在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方面之溝通障礙,促進聽、語障者順利就業。
參、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 執行單位:由本局或指定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試辦。
伍、 實施方式:
一、 由執行單位採自辦或委託方式辦理。
二、 辦理班數及人數:每中心至少辦理1班次,每班次原則招收20人,最低開班人數不得低於15人。
三、 訓練對象
(一) 15歲以上未滿65歲,且具有從事手語翻譯協助聽語障者就業意願者。
(二) 以失業者優先錄訓。
四、 訓練費用:學員免繳訓練費用。
五、 課程時數及內容:
序號
課程單元
時數
課程內容概要(應著重就業方面內容)
學科
一
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法規及措施介紹
6
一、身心障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法規及措施
二
聽障社會文化
9
一、聽障生理成因、類型及特質
二、聽障文化概述
三、手語語言學概論
四、手語發展史
三
中文語意分析
12
一、中文文法結構
二、中文和自然手語相關性
四
自然手語語法結構
12
一、自然手語語法概論
二、中文與自然手語差異
三、南北手語差異
五
手語翻譯員守則
9
一、手語翻譯概論
二、手語翻譯守則
三、手語翻譯員之態度與理念及與聽障者溝通之技巧
術科
一
手語教學
120
一、 日常生活用語
二、 手語文法使用解析
二
手語翻譯演練
45
實務交談及手語翻譯演練,實際提供學員溝通互動與手語翻譯實務經驗之累積。
三
手語翻譯技巧與實例解析
21
一、 口語翻譯手語技巧
二、 手語翻譯口語技巧
三、 手語、口語雙向溝通技巧
四、 口語翻譯手語演練
五、 手語翻譯口語演練
六、 手語、口語雙向演練
見學實習
一
實習
20-30
實際提供學員溝通互動與手語翻譯實務經驗。
合 計
254-264
六、 術科師資條件:
(一) 聽人部分:高中職以上畢業,具有手語翻譯丙級技術士證,且至少參與200小時手語專業服務經驗者。
(二) 聾人部分:高中職以上畢業,並具備下列資格之ㄧ:
1. 由全國性聽語障礙社團或啟聰學校推薦從事手語研究或推廣手語教學卓有成就者。
2. 從事手語翻譯培訓或於聽障團體擔任相關工作10年以上之經驗者。
3. 曾受聘擔任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辦之手語翻譯實務訓練課程講座,且總時數達100小時以上者。
4. 曾受聘政府機關擔任手語翻譯檢(鑑)定術科試題命題或評審委員。
5. 曾受聘政府機關擔任手語翻譯教材編輯委員。
6. 擔任啟聰學校教職10年以上,並具3年以上手語教學經驗者。
七、 學員結訓條件:
(一) 缺課時數不得超過總時數之十分之一,曠課時數不得超過總時數之二十分之ㄧ。
(二) 訓練成績合格者。
(三) 結訓後由執行單位發給結訓證書。
八、 由訓練單位於結訓後6個月內輔導每位學員義務參與至少50小時手語翻譯服務。
陸、 預期績效:
一、 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手語翻譯丙級技能檢定。
二、 每班次結訓學員可義務提供約750小時手語翻譯服務,協助聽語障者克服溝通障礙,促進就業。
柒、 委外訓練費用參考原則:
一、 指定報價項目及計價標準
(一) 鐘點費
1. 每小時最高以不超過800元為編列原則。
2. 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800元至1600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但超過800元額度編列之鐘點費時數,以不超過課程總時數之四分之ㄧ為原則。
3. 每班次師資個人支給鐘點費超過800元者,於該班次排課鐘點不得超過8小時。
4. 術科部分得視實際需要增編助教乙名,每小時以400元編列。
(二) 勞保費
依據勞工保險局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採強制保險。
(三) 結訓後輔導學員義務參與手語翻譯服務費
1. 以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之10%至15%編列。
2. 前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係指「議定之總訓練費用」除以「預訂訓練人數」。
3. 由訓練單位檢附被服務單位所出具證明請款。
二、 開放自由報價項目
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費用項目自由編列報價,如材料費、教材費、場地費及行政作業費等。
三、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如低於預訂招生人數,仍應依原核定單價計算。
捌、 預算來源:試辦期間由執行單位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若有不足併決算或由本局提供。
玖、 其他未盡事宜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訓中心辦理職業訓練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拾、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