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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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年後至少增加4,800個身障者就業機會 立法院於96年6月5日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其中備受關注者為勞委會提出之提高公立義務機關(構)之進用比率及降低進用門檻之規定,獲得朝野高度共識,順利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公立進用義務單位進用比率由2%提高至3%,私立義務機關(構)則維持不得低於1%;並同時降低公私立進用單位進用門檻;公立義務機關(構)門檻由50人調降為34人,私立義務機關(構)門檻由100人調降為67人,預估至少可增加4,800個就業機會。 勞委會表示,為避免公、私部門因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比率提高及門檻降低所帶來的衝擊,故規定本修正條文自公布後2年施行。期間將由勞委會會同各縣市政府向義務機關(構)作好相關配套及宣導措施。於各縣市召開說明會及座談會,主動拜訪義務機關(構),提供求才服務及推介就業,並視雇主及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職務再設計、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僱用獎助津貼及訓用合一等,以協助雇主找到適合之身心障礙員工。 另為協助無法至一般職場工作之中、重度身心障礙者就業,勞工主管機關將推動設立庇護工場。庇護就業者除依產能核薪外,享有一般勞動條件之保障。勞委會將訂定相關獎助措施鼓勵設立庇護工場,並透過輔導機制助協助庇護工場經營及產品行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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