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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需要注意哪些相關事項,小弟知道的有工安業務主管一名、聘請身心障礙者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不論是需準備的資料還是需聘請的人)
幫幫無助的小弟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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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除勞工法令一般規定(無僱用人數限制或如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應辦勞保等普遍周知事項)外,尚需注意之相關事項羅列如下: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 (構) 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依消防法第13條及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 (構) 。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二.應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即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規定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三.按月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9條及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四.應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第二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五.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六.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之事業單位應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




七.應設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0條規定,適用該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事業單位,應設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八.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被禁止出國之情形。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2 條第一項第三款項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參考資料 曾任法制及勞工行政工作

 

出處: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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