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30 正義網-檢察日報





本報北京6月29日電(記者徐盈雁) 今後,檢察人員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從事相關活動中,應當自覺使用文明規範用語,違反文明用語規範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被問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准則(試行)》等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檢察機關文明用語規則》(下稱《規則》),規定全國檢察機關應當制定、推廣和使用文明用語,規範檢察人員執法和工作文明語言,以促進檢察機關執法規範化,增強檢察人員職業道德素質,提升文明執法水平。 

《規則》按照文明用語主體的特定性、檢察職業的特殊性和文明執法的社會約束性需要,採取條規式體例設置,共21條,分別就制定的依據和目的、文明用語含義和種類、基本內容等作出了規定。 

《規則》要求,檢察機關文明用語以國家通用語言普通話為基本載體,同時尊重、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聾啞人語言以及地方方言。檢察機關文明用語包括檢察業務和綜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詢問、訊問、出庭、宣傳和群眾工作等執法和工作用語。 

接待用語應當文明、禮貌、親和、誠懇。做到主動問候,熱情周到,細心詢問,耐心解釋,明確告知權利義務、檢察機關的職責範圍和取得答複及處理結果的方式、途徑,禮貌送別。通訊語言應當使用禮貌稱謂,做到准確通報本單位名稱和個人身份,認真詢問或者說明來電、去電事由,問話和氣簡潔,答話明確具體,結束通話客氣禮貌。詢問用語應當明示身份,告知權利義務,明確詢問事由,筆錄送閱或者宣讀,應全面細致,告訴聯系方式,做到言語得體,態度和藹。訊問用語應當合法、規範,稱謂嚴肅。應當依法表明身份,明確告知權利義務,訊問案情客觀嚴謹,筆錄應當送閱或者宣讀。出席法庭用語應當嚴謹、理性、規範。宣讀起訴書、發表公訴意見聲音洪亮,吐字清晰。尊重法庭、服從審判長主持庭審活動,出示証據,詢問証人、質証,訊問被告人時用語規範、文明。尊重辯護人,答辯合法、禮貌、說理。宣傳用語應當准確、生動,富有親和力、感染力、說服力,詮釋法律和檢察業務規範嚴謹、周密,發布檢察工作、案件或事件信息客觀、真實。群眾工作用語應當適應群眾工作的特點和變化,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態度親近平和,表達通俗易懂,讓群眾聽得懂、聽得進、聽得信服。 

根據《規則》,高檢院制定了檢察機關文明用語基本規範,高檢院各內設機構將按照其業務工作的不同特點、不同需求,制定文明用語基礎文本。各級檢察院將結合本地實際,特別是當地語言風俗習慣和各崗位、各環節的具體情況,依據基本規範和基礎文本,制定具體的文明用語。


《檢察機關文明用語規則》全文及附件


第一條 為促進檢察機關執法規範化,增強檢察人員職業道德素質,提升文明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准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國檢察機關應當制定、推廣和使用文明用語,規範檢察人員執法和工作文明語言,塑造檢察隊伍良好執法形象。

第三條 檢察人員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從事相關活動中,應當自覺使用文明規範用語。

第四條 檢察機關文明用語應當遵循憲法和法律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體現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關懷,符合法律監督工作特點和民族、宗教及社會風俗習慣。

第五條 檢察機關文明用語以國家通用語言普通話為基本載體,同時尊重、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聾啞人語言以及地方方言。

第六條 檢察機關文明用語包括檢察業務和綜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詢問、訊問、出庭、宣傳和群眾工作等執法和工作用語。

第七條 接待用語應當文明、禮貌、親和、誠懇。做到主動問候,熱情周到,細心詢問,耐心解釋,明確告知權利義務、檢察機關的職責範圍和取得答複及處理結果的方式、途徑,禮貌送別。

第八條 通訊語言應當使用禮貌稱謂,做到准確通報本單位名稱和個人身份,認真詢問或者說明來電、去電事由,問話和氣簡潔,答話明確具體,結束通話客氣禮貌。

第九條 詢問用語,應當明示身份,告知權利義務,明確詢問事由,筆錄送閱或者宣讀,應全面細致,告訴聯系方式,做到言語得體,態度和藹。

第十條 訊問用語,應當合法、規範,稱謂嚴肅。應當依法表明身份,明確告知權利義務,訊問案情客觀嚴謹,筆錄應當送閱或者宣讀。

第十一條 出席法庭用語應當嚴謹、理性、規範。宣讀起訴書、發表公訴意見聲音洪亮,吐字清晰。尊重法庭、服從審判長主持庭審活動,出示証據,詢問証人、質証,訊問被告人時用語規範、文明。尊重辯護人,答辯合法、禮貌、說理。

第十二條 宣傳用語應當准確、生動,富有親和力、感染力、說服力,詮釋法律和檢察業務規範嚴謹、周密,發布檢察工作、案件或事件信息客觀、真實。

第十三條 群眾工作用語應當適應群眾工作的特點和變化,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態度親近平和,表達通俗易懂,讓群眾聽得懂、聽得進、聽得信服。

第十四條 檢察機關文明用語的基本規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各內設機構按照其業務工作的不同特點、不同需求,制定文明用語基礎文本。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特別是當地語言風俗習慣和各崗位、各環節的具體情況,依據基本規範和基礎文本,制定具體的文明用語。

第十六條 檢察人員不得使用不文明語言,避免和防止因不當用語、不良表達使公眾對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

第十七條 違反文明用語規範,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給予批評、訓誡或者責令公開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黨紀、政紀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加強對檢察文明用語推廣使用的監督管理,將文明用語規範納入檢察職業道德教育,列入考核內容,選擇適當場所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規則適用于各級人民檢察院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由新浪北京提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莉娜手語工作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