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場站聽障者無障礙通訊設施規範
壹、依據: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條規定:交通主管機關於提供身心障礙者公共交通
工具及公共停車場地優專事宜、無障礙公共交通工具與生活通訊等相關事宜
之規劃及辦理。
貳、傳真’電子佈告欄、聽障者緊急疏散引導設備之設置:
一.傳真機設置:
1、規劃基本原則:
●提供聽障者無障礙通訊環境,使失聽者、重聽者,聽力異常者、及至於聽力
減退之老年人,避免因聽力受損,以致於資訊取得不易,導致認識和使用環境
困難。
●對於無法使用公共電話之聽障者,各車站、航空站、捷運站等依使用需求設置
傳真機,玉於設置數量,建議各場站事業單位以試辦方式,選擇旅客進出人數
較多的場站設置後,再評估其使用量,進而修正其設置量。
●以淺顯易懂的說明或圖示引導,提供以視覺為主的情報來源。
2、傳真設置位置及功能規範:
●傳真機地點設置位置:以設置於室內為主,有下列二種方式。
型式一:傳真機宜與電話或其他設備併設一列,這些設備應設置於門廳處或其
他場所,儘量避免設置於通路走廊,避免影響民眾(包括行動不便者)通行。
若無其他較佳地點可供選擇而必須設置於通路走廊時,應設置防護牆,其需留
設坐輪椅者通行所需之最小淨寬度一二○公分以上。
型式二:由各場站事業單位試辦設置傳真機於服務台或服務處,內由專人提供
協助。(日本部分場站採取此種設置傳真機於服務台或服務處內的服務方式)。
●傳真機功能:以具備傳送與接收功能者為佳,以便提供聽障者雙向溝通的服務。
另外,傳真設施,以一般電話卡可插卡付費使用為佳,而設置傳真機的服務台
(詢問中心)應備有筆、紙,以進一步嘉惠聽(語)障者溝通,而一般民眾亦
可使用該傳真機。
3、傳真機設置使用現況說明:
●型式一:中華電信公司在全省台鐵車站、速公路休息站及航空站試辦設置三十
具公用電話附加傳真機。以台北車站為例:傳真機地點設置於大入口處之公用
電話旁,數量一具,具有發送訊息功能,附有文字操作使用說明,由使用者自
行操作。試辦利用公用電話附加傳真機以來,使用量不多,維護相當不易,甚
至曾發生被竊。
●型式二:台鐵試辦設置傳真機於彰化車站服務台,內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僅
供聽障者使用,據該服務處表示每月使用量約在二十至二十五次之間。
二、電子佈告欄:
1.規劃基本原則:
可提供重要動態資訊息給所有民眾,尤其是依賴視覺認識環境之聽覺障礙者,
助其認識和使用環境。
2.設置位置: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內人群聚集之位置(例如:大廳或服務台前)需設置電子
佈告欄,提供認識和使用環境之重要資訊。
●一般車站(台鐵、捷運)、航空站之大廳及候車、候機區需設置電子佈告欄
,幫助聽障掌握各項資訊、車班或航班情形和突發狀況。(如附圖1.2)
(圖1.設置位置和設計重點-設於中群聚集處(服務台))
(圖2.設置位置、電子佈告欄之尺寸和閃光號誌)
●公共運輸工具(火車、捷運、高鐵、公車、客運)車廂,內除有語音播報站名
外,亦宜有站名顯示設施,以服務各類身體障礙者資訊。
3、設置規範:
●電子佈告欄提供之資訊包括:所有民眾需求之動態內容。
●尺寸:電子佈告欄之尺寸需與所服務民眾之數量和提供之資訊份量成正比,如
較大型建築物或使用上較複雜之建築物,需使用大型電子佈告欄,方可在短時
間內有效的傳達資訊。
●閃光號誌:提供重要資訊之電子佈告欄需設置閃光號誌,主動引起聽障者意報導。
電子佈告欄LCD閃光強度大些,以減少日光的影響。
●頻率:電子佈告欄顯示有關各無障礙空間和設施設備之位置和方向指引、場所之
服務項目和內容、服務時間、提供服務之位置、緊急疏散規劃和其他能主動幫助
行動不便者認識和使用環境之各種資訊之顏率應與其所服務之行動不便者(包含
聽覺障礙者)人數成正比。
4.電子佈告欄設置使用現況說明:
●一般車站(台鐵、捷運)、航空站之大廳及候車、候機區多數已設置電子佈告欄,
提供重要態資訊給一般民眾及聽障者。
●大多數的公共運輸工具,如火車、捷運、市區公車等,其車廂,內有語音播報站名
,亦有站名顯示設施,服務各類身體障礙者。但路線客運業之車廂內,困其路線營
業特性為起迄雨端點站之路線,經營者於場站內上車處設置電子佈告欄提供一般民
眾及聽障者行車資訊,取代車廂內資訊。
三、聽障者緊急疏散引導設備:
1.規劃基本原則:
聽障者無法覺以聲音方式警示之警報系統,發生緊急疏散狀況時,需提供以閃光方式
警示之警報器、避難方向指示燈、出口標示燈,幫助聽障者察覺和掌握緊急狀況。
2.設置位置:
●依相關法令應設置出口標示燈之位置。
●依相關法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之位置。
●聽障者可能獨處之空間,如通路走廊之角落處、旅館房間內、公共廁所內等處需設
置閃光警光器。
3.設置規範:
●當一般警鈴動作時,出口標示燈配合警鈴同步發出閃光訊號及聲音,以警示聽障者
(如附圖3)。
●當一般警鈴動作時,避難方向指示燈需配合警鈴同步發出閃光訊號及聲音,以警示
聽障者(如附圖3)。
●當一般警鈴動作時,閃光警示器需配合警鈴同步發出閃光訊號以警示聽障者(如附
圖4)。
●組合單元:
閃光警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出口標示燈之閃光訊號光強度需符合法規規定。
(相關法規:「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編」第六、七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一四七條第一五二條及第一五五條規)急同步發出之閃光訊號閃光顏率要
急速。
●緊急電源:閃光警示器需備有緊急電源。
●材質:閃光警示需使用不燃/耐燃材料。
本規範及圖1-圖4資料來源:
1.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與設備-設計施工手冊」。
2.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無障礙交通環境之規劃-公共建築物與活動場所。」
感謝 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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