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05日 15:21












“辦離婚本來心情就不好,還要大聲宣讀離婚聲明,這樣的規定對我來說是精神折磨。”毛先生昨天向本報(注:北京青年報)反映,在東城區民政局辦理離婚時,婚姻登記員要求離婚雙方宣讀離婚聲明。拒絕宣讀,就不予辦理離婚。毛先生認為這樣“生硬”的規定應該取消。

    當事者:辦理離婚宣讀聲明“不盡人情”

    “我和前妻已經在離婚聲明上簽字了,為什麼還要把聲明再大聲讀一遍。”今年8月份離婚的毛先生,對於宣讀聲明一事總覺得如鯁在喉。他認為,這樣的規定沒有考慮離婚當事人的感受。在他看來,“宣讀聲明實在是一種精神折磨”。

    遭到毛先生拒絕後,婚姻登記員出示了一份紅頭文件,上面明確規定離婚當事人“宣讀聲明”環節不可缺少,並表示凡辦理離婚的夫妻,都要宣讀。“即使念一句也要念。”

    “我們雙方申請離婚登記,謹此聲明……”毛先生回憶說,前妻對此也非常無奈,只得通讀了離婚聲明。毛先生迫不得已只念了一句,總算順利辦理了離婚。

    “幾十年的夫妻,離婚的時候肯定都不好受。既然在離婚聲明上簽字,肯定都默讀過,為什麼一定要大聲念出來。對離婚的人來說真的是精神折磨。”毛先生認為該規定太不盡人情,建議取消這一“生硬”的環節。

    離婚聲明要按全國“統一格式”宣讀

    據了解,根據民政部提供的統一范本,夫妻離婚都要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也就是說,不僅在北京,全國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都需要宣讀離婚聲明。

    如果夫妻離婚,他們需要分別宣讀的內容包括:“我們雙方申請離婚登記,謹此聲明:(包括男方姓名、國籍、出生日期、戶口所在地……女方姓名、國籍……)”。

    此外,夫妻離婚時還要宣讀“我們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記結婚,結婚證字號是×××,離婚原因是……我們雙方自願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並共同簽署了離婚協議書。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願意承擔法律責任。聲明人(男方……女方……)”

    現場採訪

    聽說宣讀聲明離婚夫妻“心情不好”

    昨天下午在東城區民政局,一對年輕的夫婦正在婚姻登記處等候辦理離婚。由於心情不好,女方一直在小聲哭泣,男方則因為需要等候,顯得坐立難安。當他們從記者口中知道一會兒辦理手續還要朗讀“離婚聲明”時,情緒顯得有些焦躁。辦完手續出來後,那位男士對守候在門口的記者說:“剛才確實朗讀了離婚聲明”,隨後他便以“心情不好”為由拒絕了記者的採訪,而後匆匆離去。

    東城區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員承認,的確有部分夫妻不願意宣讀離婚聲明,這種做法也有不盡人情之處。“能不讀最好,但文件這麼規定的,到民政部門離婚的都要宣讀。”工作人員表示對離婚當事人的心情表示理解。

    一對辦理完離婚手續的夫妻表示,現場已經念過聲明,但希望最好去掉這個環節,讓雙方心裏好受些。

    各方說法

    民政:宣讀可保證夫妻屬自願離婚

    北京市民政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離婚和結婚都需要宣讀聲明,這個環節必不可少,也是法定程式。”不能保證所有來民政局登記離婚的夫妻都是自願的,不排除有的人不情願、不想離或者受脅迫,還有可能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辦理離婚。

    據介紹,通過宣讀離婚聲明,婚姻登記員可以辨別夫妻雙方是否是真實、自願離婚,也可以觀察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由於辦理離婚的辦公室都是獨立的,每次只接待一對,所以向婚姻登記員宣讀並不會洩露秘密。

    民政局負責人表示,離婚夫妻如果一方提出不願意宣讀離婚聲明,婚姻登記員會分別與雙方溝通,詢問是否自願離婚。如果一方表示不願意,即可馬上終止辦理離婚。

    記者了解到,北京和其他省市都曾出現過離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稱辦理離婚登記時自己“沒有行為能力”,不是自願離婚,要求撤銷離婚登記並予行政賠償。為強調公民在享有婚姻自由的同時自負法律責任,2005年8月北京出臺的規範做了上述規定。

    專家:宣讀離婚聲明對當事人帶有“羞辱”性質

    “我建議取消宣讀離婚聲明”,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夏學鑾明確表達了對此事的態度。“新人結婚宣讀結婚聲明,向社會宣佈成立了一個新家庭。但是離婚沒有必要宣讀,也沒有意義。”

    他認為,宣誓、宣讀多是莊嚴、神聖的事情,這樣的儀式也具有社會功能。但是放在離婚上,就顯得沒有意義。“雖然社會開放,但離婚對很多中國人來說,並不是一件應該宣讀的事情。宣讀離婚聲明對離婚夫妻其實帶有一定的羞辱性質。”

    對於民政部門的“宣讀必要性”解釋,夏學欒表示,與離婚雙方當事人談話的過程中,完全就可以了解夫妻雙方是否精神正常,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相關文件

    根據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試行)》通知(2005年8月28日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規定分別填寫並宣讀本人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盲人、聾啞人除外,但婚姻登記員應當在備註欄作相應的文字記錄);當事人應當在《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上簽名或者按指紋,婚姻登記員監誓並簽名。

    除宣讀外,婚姻登記員還要詢問當事人對離婚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並分別作詢問筆錄。在《離婚登記詢問筆錄》上,共有7個問題需要當事人回答,包括: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方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你與對方是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你與對方對協議處理的財產是否有所有權;上述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如果隱瞞事實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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