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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索賠52萬,兩鄰居被追加為第三人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瀟湘晨報) 2012-06-29 06: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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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聾啞夫婦陳宇、邱奕帆帶孩子曬太陽,卻遭遇了飛來之禍——一塊重約5斤的水泥塊自6樓而降,砸在他們唯一的女兒——不足2歲的樂樂頭上,樂樂經搶救無效死亡(詳見本報3月26日B01版)。


昨日下午,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圍繞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事發過程中的具體細節以及精神補償金數量問題,雙方展開了激烈爭辯。審判長表示將擇日重返事發現場,雙方愿意接受調停。


 

樂樂的父母臉上只有哀傷


下午3時許,該案正式開庭。庭審之前,審判長示意全體起立,對於樂樂的意外身亡表示哀悼。


樂樂的父母昨日出現在庭審現場。被告代理人的辯護多次惹得樂樂的爺爺、奶奶等家屬不顧庭審紀律而插話反駁,但陳、邱夫婦的臉上只有哀傷,他們無法從雙方言辭中感受到庭審的激烈。


被告律師稱“被告不應成被告”


張某和樂樂家都住長沙市德雅路70號的小院落。樂樂家住2樓,張某家住6樓,但兩家不在一條垂直線上。


事發當日,張某家的拖把倒在隔壁家的遮陽棚上,張某去隔壁陽臺上取拖把。就在這個過程中,水泥塊落下,釀成了慘劇。


為了證實張某的過失,樂樂家的律師拿出了派出所的報警記錄,證實了張某在取拖把的過程中,因手撐在失修的陽臺上,導致水泥塊脫落,直接砸在了樂樂身上。


被告人律師在庭審之前,對此證據沒有提出異議,可在庭審中卻當場提出異議,稱張某是“腹部靠在陽臺上,手沒有接觸到脫落的水泥塊。”他認為在這個過程中,張某不存在過失,更不存在過錯,張某不應該成為被告。


這是雙方爭辯的第一個焦點。同時被告還對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問題提出了異議。按照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提出了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52萬。原告律師給出的理由是,樂樂是這對聾啞夫婦多方求醫后唯一的女兒,也是他們生活的精神支柱。


被告追加兩名第三人


在庭審之前,5月11日,被告提出追加2人為本案第三人。昨日,這2名第三人也參與了庭審。一位是張某取拖把的陽臺所屬業主,一位是樂樂樓下的住戶。


被告律師稱,他的委托人張某不是這個陽臺所屬房屋的業主。按照法律規定,建筑物脫落所致的侵害,當由房屋所有者承擔責任。而另一位第三人因為“在一樓亂搭違章建筑,致使樂樂家所住的陽臺與違章建筑頂部的平臺連成一片。”而樂樂被砸中的地方正是在這平臺之上。


審判長根據雙方意愿同意追加第三人。鑒於雙方陳述的事發過程有重大差異,法官將重返案發現場。案件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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